(题字:南开大学法学院校友安尧)
张程奕 | 天津云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作为刑辩律师的必修课,庭审发问往往被各位同仁忽视。原因有很多种,很多时候是因为刑辩律师往往在案件的证据上投入过多的精力,对于研究案件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方面,倾注更多的心血和热情。可是往往忽略了在庭审过程中,唯一能与被告人产生沟通的机会——发问。发问环节其实多数情况下,被人忽略,是因为大家会觉得,往往开庭时候询问或讯问的内容,都已经在笔录当中予以体现,或者说是在其他的证据材料中能够互相印证,确立案件的基本事实。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当中,为什么还要设立发问的环节?为什么近年来还要反复提及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审判制度呢?庭审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不可能是无用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发问究竟代表着什么?如果传统意义上的笔录,足以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那么为什么还需要公诉机关和辩护人在庭审当中让被告人重新将笔录当中记载的内容表达一遍?众多周知,在几千年源远流长的中国文化意识当中,文字的记录往往会被认为更有说服力。因此,将说过的话记录下来,然后再转给别人去看,就成了中国人多年来养成的习惯。传世经典《论语》其实就是如此。但是笔录终究会有自己的局限性。司法实践当中已经逐渐认识到,其实笔录也是经过记录人加工之后的产物。并不能当然代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真实想法。更何况侦查机关在讯问的时候,往往会运用各种技巧,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掉入陷阱,无法为自己进行辩驳,通常的方法就是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落入侦查机关提出的“二难命题”的陷阱当中。但是近年来,随着庭审中心主义的逐步推广,我们发现,我们国家的刑事诉法制度,已经从“写给你看”逐步变成“说给你听”。让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能够张嘴说话,真实表达,让法官能够亲耳听到被告人对于案件的态度,就可以使案件的审判过程变得更真实、更人性化。也就逐渐能够避免很多辩护人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经常提到的问题。“为什么明明笔录写了20页,显示的讯问时间只有30分钟?”所以,针对于这种情况,庭审当中的发问就显得很重要。毕竟辩护律师可以通过会见和被告人进行沟通,但是主审法官可能只有一次庭审的机会,对于被告人的情况并不了解。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辩护人就需要为被告人“量身打造”一套合适的发文提纲,目的就是为了让主审法官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对被告人有所了解,尽快了解案情,了解刑事案件的起因经过结果。最终在案件的结果上,给被告人取得轻判。之所以“审时度势”,因为根据我们国家的刑事审判流程,法庭调查即发问的环节,先是由公诉机关完成,公诉机关发问完毕之后,辩护人再进行发问。公诉机关的发问,当然会围绕着案件事实与证据来发问,从客观行为到主观目的,需要在发问的环节当中有所体现。那么在案件事实已经由公诉机关讯问清楚的情况下,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需要问些什么内容?(一)针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人认罪的案件针对于此类案件,辩护人需要根据庭审的状况综合分析。比如重复性问题一般不再发问,是原则。庭审是在一种高效、迅速的进度当中完成的。对于公诉机关已经调查过且被告人能够明确回答的关于案件事实的问题,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性发问。此类问题的出现,可能让主审法官觉得影响案件进程,浪费司法资源。进而出现不耐烦等情况,影响后续质证和辩论环节,让主审法官出现注意力不集中等情况,无法有效进行后续庭审。可能引发被害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不适的问题,尽量不要再问。诸如以残忍手段故意杀人、强奸、抢劫、非法拘禁等有明确的自然人作为被害人,同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到场的案件,尽可能减少“还原案发现场式”的发问。此类发问,会让在场的被害人等人明确表示愤怒,或者引发反感的情绪。同时会让主审法官又一次在内心确信被告人的个人形象,给被告人造成更为严重的影响。另外,避免这种类型的发问,更是为了考虑到可能涉及的附带民事诉讼方面的赔偿问题,或者是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且争取被害人谅解的关键要素。刑事案件的开庭,法官一般会趁着庭审之后休庭的时间,来了解双方是否有调解的意愿和具体赔偿金额。因此对于可能激化矛盾的问题,就尽可能地少出现或者是不出现。第三、对于涉及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环节,可以重复性发问。针对于此类问题,比如涉及自首、立功等方面的问题,辩护人要尽可能地通过自己发问的机会,将其落实。比如自首的过程,到案的经过,究竟是接电话通知后到案,还是现场等待抓捕?周围人是否有人报警?被告人是否知道周围人报警?曾经有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现场等待型自首,被告人明确知道周围有人报警,自己非但没有逃跑,反而进一步拨打120救援电话。上述事实,辩护人就在庭审过程中针对于此问题着重发问,让主审法官听清楚、听明白。尽力争取被告人的良好态度。此外,公诉人往往会问被告人“是否认罪”,这类问题,辩护人是否需要重复发问的问题。笔者个人认为,需要见机而动。多数情况下,笔者对于此类案件,喜欢在第一个问题就问被告人“是否认罪”,原因也是为了给被告人一个直观的表现机会,让主审法官亲眼看到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此类案件,需要辩护人在庭前和被告人进行充分地沟通。总结起来,有以下两点第一、对于被告人不能明确清楚回答的问题,多采用闭合性问题。由辩护人主导发问内容。尽量是用“是”或“不是”来回答。要避免被告人自己言多语失的可能。第二、对于被告人可以清楚回答的问题,多采用开放性问题。由被告人本人亲自向法庭表达。发问的方式,多用“如何”、“为什么”等方式进行提问。让被告人有倾诉的意愿,愿意主动想zai法庭进行表达陈述。让主审法官能够多听到被告人的意见。每个被告人的性格、学历等方面都不一样,有的被告人愿意自己向法庭说明案件事实,那么就需要辩护人在庭前辅导的过程中,将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一一梳理,然后再根据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区分出哪些是重点,哪些非重点,然后根据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论,由被告人向法官进行重点阐述,力求达到最好结果。有的当事人文化水平不高,庭审过程中可能出现紧张等情况。那么辩护人就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量身打造。切记由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信马由缰,毫无计划。毕竟庭审中的每一句话,都需要深思熟虑。最后,针对于庭审过程中的发问,可以从多种角度进行分析探讨,比如发问对象的不同等等。由于字数限制,将来再和大家进行分享。总结起来,辩护人需要用自己的语言和专业功底,将法官和被告人进行“串联”。以便达到最好的辩护效果。(拍照:李崇杰,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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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阳山磊,山西农业大学内审部办公室副主任,南开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