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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媒首发 | 陈文海:辩护律师法庭发问“五要诀”

陈文海 司法兰亭会 2023-10-09

(题字:南开大学法学院校友安尧)


陈文海 |  北京鑫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鑫兴(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感谢陈主任长期授权“司法兰亭会”全媒体首发。


法庭发问,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也是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基本方式之一。具体说来,辩护律师的法庭发问,是指在刑事庭审过程中,经审判人员当庭允许,辩护人依法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员等相关诉讼参加人,就涉案有关问题进行提问,以做好辩护工作的一种诉讼形式。

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恰如其分的法庭问话,对于澄清案件关键事实,划清己方被告人的地位作用,明确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实施精准有力辩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具体工作中,虽然不同的辩护律师,代理不同的刑事案件,具有不同的法庭问话方式和技巧,也形成了各自不同的辩护风格。

但作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处在“辩护人”这一法律地位的诉讼参加人,其刑事庭审中的法庭问话,总有一些共同规律可循。本文结合自身办案实践,总结了五项注意和要诀。


一、充分做好开庭前的问话辅导,让问话具有明确目的性

案件到了开庭审理阶段,作为一名合格的辩护人,对自己的被告人所涉罪行、情节轻重、有无罪行,可能面临的刑罚,都已经心中有数;对将要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也已经心中了然。而辩护的最终成功,离不开被告人在法庭上的依法供述和积极配合。

因此,辩护人必须在详细阅卷,全面掌握案件事实的前提下,做到预有准备,针对法庭上可能发表的主要辩护意见,利用庭审前的会见机会,和被告人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让被告人真正明确自己在案件中所处地位、作用,明确辩护人是作有罪辩护及罪轻辩护,还是无罪辩护;明确自己在哪些方面看是无罪,哪些方面看是有罪,清楚罪轻、罪重的相关情节,进而在庭审回答辩护人问话时,做到心中有数,配合默契。

应当明确,法庭问话、法庭质证、法庭辩论,是贯穿一起刑事案件庭审阶段的主要诉讼过程。从控辩双方来讲,一定意义上说,前面的诉讼过程,都是服从服务于后面最终的法庭辩论过程。没有前面良好的法庭问话和法庭质证做铺垫、打基础,就不会有后面优秀而精彩的法庭辩论过程。

因此,法庭问话,作为刑事案件庭审实质进程的开局阶段,对后面的质证和法庭辩论,都不可避免地产生影响。前面基础不牢,后面辩护出色很难。


二、围绕关键问题发问,问出关键答案

一个合格的辩护人,通过庭前会见沟通,应让自己的被告人清楚明白辩护人法庭问话之目的所在,讲清对于己有利的关键情节,为后续辩护工作打下良好基础。特别是在事关坦白、自首、立功、退赔、补偿等对被告人有利的关键情节方面,辩护律师一定要在庭审问话中精准发问,被告人则应当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在法庭上做到依法坦然如实回答,给出辩护人需要的有力答案,形成对未来辩护意见的有力支撑。

尤其应当注意的是,要切实防止辩护人、被告人庭审前没有深入沟通便展开问话,形成法庭问话漫无边际,脱离案情,各说各的话,问答两张皮现象的发生。实践中,常有这样的现象,有的辩护人因为事先没有和自己的辩护人充分沟通,法庭上问话无重点、无关键,甚至单纯为了发问而问话,问一些与案件无关紧要,甚至皮毛问题,脱离辩护主题,严重影响庭审和辩护效果。这些情况,必须在实际工作中加以避免。

总之,从庭审的法庭问话阶段开始,特别是对辩护律师涉案被告人的发问,应当始终围绕质证所需和最后的辩论意见,前后连贯,一脉相承,为法庭质证和后面的辩论意见服务,让问话体现出鲜明的目的性。


三、对其他被告人的发问,要立足于该被告人与己方被告人间有无利害关系

凡二者有利害关系的,辩护人应当在充分了解案情中两者关系的基础上,辩护人应对法庭答问作出精准预判,做到慎重发问。特别是对双方存在主犯、从犯利害关系的情况,应突出问清发问对象自身的地位作用,防止出现对己方被告人不利的回答;对于有明确事实证明己方被告人是从犯的情况,辩护人对发问对象可以多问深问,以图通过其他被告人之口讲明案件事实,让法庭充分了解己方被告所处的从犯地位,从而为辩护发言打下伏笔。


四、对相关证人的发问,应突出证明对乙方有利情节

刑事案件中的证人,包括控方证人和辩方证人。发问中,因二者证明观点不同,发问也应当有所区别。控方证人出庭的目的,多是公诉机关为了证明被告人存在作案事实,情节严重,需要从重处罚等情节。

针对这一情况,辩护人的发问,应当在遵循案件基本事实的前提下,注重寻找于己方有利的情节,发现其中证言的矛盾之处,进而重点发问。通过证人回答问题的矛盾和不合情理处,让法庭明晰案情,形成对己方被告人有利的认知。

对于乙方证人的发问,则应在事先做好沟通交流的基础上,依据案件事实,简单明了,直接发问,让有利于乙方被告的证言,了然于法庭之上。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对案情的综合分析,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而控方证人又有可能作出对己方不利的证言,辩护律师也可以放弃对控方证人的发问。


五、对鉴定人员、专门知识人的发问,要立足于鉴定意见或专门性意见本身

通常情况,并非所有的案件都涉及到鉴定意见或专门性问题。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刑事犯罪手段的多样化,造成案件越来越多地需要相关的鉴定意见或专门性问题说明。

实践中,凡是涉案鉴定人或专门人员到庭接受问话的,多是因为辩护人对其中的鉴定意见或专门性说明持有疑问甚至否定意见。

因此,辩护人对这样的法庭发问,一定要熟知相关的鉴定条件、鉴定依据、鉴定标准、法定通知程序,做到所提问题专业而精准,保证把问题问清问明,消除疑问,让法庭明确问话所要解决的专业问题症结之所在。

比如,检察机关的外聘鉴定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办案中需要聘请社会鉴定机构鉴定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同意。实践中,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办案中自行委托社会鉴定的,如果没有履行这一审批手续,则存在违法之嫌。

类似的情形,作为辩护律师,对专业的鉴定人员、专门人员进行发问,一定要事先做足功课,自己先把专业的问题搞明白,防止外行问内行,使法庭问话陷于被动。

总之,辩护律师在法庭的问话对象,除去本身负有辩护职责的被告人之外,就一个完整的庭审过程来讲,多会涉及到对同案中其他被告人、证人及鉴定人员,或者其他专门人员的发问。这些不同的诉讼参加人,因其在诉讼中的地位、角色不同,对案件的感知程度不同,对案件中的同样一个问题,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

因此,在法庭发问环节中,辩护人必须着眼于不同问话对象的特殊情况,根据他们对案件的感知程度,特别是和自己被告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视案件辩护所需,来决定对他们是否发问以及如何问话,事先设计好问话内容,在法庭上引领问话发展方向,防止于己不利的答问情况发生。

(陈主任公众号:刑事辩护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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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阳山磊,山西农业大学内审部办公室副主任,南开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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