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海 | 北京鑫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鑫兴(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近些年,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发展和需求,使得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愈发多领域和多样化。如何依法依规开展企业生产经营,特别是补救企业因生产经营坠入刑事犯罪而造成的巨大损失,防止因“办理一起案件垮掉一个企业”,减少企业因罪而亡,成为企业发展和司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与之相应,如何做好企业刑事合规业务,加强对企业的司法保护,已经现实地摆在企业和相关的司法机关面前。由此,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刑事合规业务应运而生。为此,2022年4月,全国工商联办公厅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等九家单位,专门下发了关于印发《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合规审查办法通知》)本文试图围绕五个方面的要素,对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作些肤浅说明。
所谓企业刑事合规,其实是对涉罪企业“合规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的另一个说法。简单地说,是指对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嫌犯罪行为后,企业本身具有合规意愿的,检察机关通过责令企业针对违法犯罪事实,制定专项整改计划,并监督计划实施,推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待企业达到合规标准,然后视情对企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法律制度。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作为企业刑事合规,其含义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实施刑事合规的对象,是涉嫌犯罪且罪行轻微的企业单位,而不是个人。实践中,所谓罪行轻微的基本尺度,是指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其法律依据,分别来源于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二是涉嫌犯罪的企业单位要有合规意愿。也就是说,企业刑事合规程序的启动,是发生了涉嫌刑事犯罪的企业单位基于企业自身利益考虑,而有主动开展刑事合规的意愿,并非企业之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强迫企业为之。三是企业开展刑事合规业务过程,必须置于检察机关的主导之下。即是否同意企业适用刑事合规程序,什么时间开始,制定什么样的合规整改方案,选择什么样的合规监控人来监督企业的合规整改方案及过程,是否达到合规标准,这一系列的工作,其最终的主导方,均是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部门。四是企业刑事合规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合规整改,达到对涉嫌犯罪的企业不再进行刑事起诉,以从根本上维护企业声誉,促进企业发展,防止企业损失灭失,从总体上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关于企业合规问题的对象,虽然一些大型企业,包括央企、大国企等几年前就开始探讨实施,但在现阶段,检察机关探索建立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其目标更多地体现在民营企业身上。因为事实上,民营企业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我国民营企业数量超过2700多万家,个体工商户超过6500万户。概括起来,民营企业具有“五六七八九”五个特征,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特别是近些年民营企业单位犯罪的持续增多,更使它们责无旁贷地成为企业刑事合规的对象和主体。
不难看出,企业刑事合规和企业的涉嫌犯罪行为紧密相关。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企业犯罪案件的总数,呈现出较快增长的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2014年,全国企业犯罪案件总数为657件,2015年为793件,2016年激增为1458件,2017年为2319件。面对如此庞大的企业犯罪现象,如果简单地采用刑法规定的单位判处罚金,个人判处有期徒刑的“双罚制”方式追求企业和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不仅不能从根本上阻却企业犯罪现象的发生,甚至还可能让更多的企业因涉罪而污名化,直到全面破产。久而久之,动摇的是一个地区及至一个国家的经济根基。实践中,因为发生一起犯罪案件而毁掉整个企业的案例屡见不鲜。企业发展面临的这种形势,一方面倒逼立法机关从立法层面研究遏制和预防企业犯罪,另一方面则促使相关部门反思,如何将已经发生刑事犯罪的企业可能的损失降到最小,甚至通过行使一定的补救措施来挽回企业损失。而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出现,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上,都为企业走出涉罪困境,防止企业涉罪灭失提供了思路和可能。具体说来,企业因涉罪问题而开展刑事合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刑事合规可以为企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司法实践表明,以往那种企业单位犯罪后以罚金为主的刑罚措施,即使再严厉,也很难产生最佳的威慑效果,并不能解决企业犯罪问题。某种意义上,所谓的“威慑”,只是一个陷阱而已。要让企业跳过这个“威慑陷阱”,必须转变思路,摒弃惩罚思维,实施激励功效。而结合国外实践,对企业通过合规整改,附条件不起诉的做法,恰恰适应了企业发展的这种激励需求。而在司法机关主导下的企业刑事合规,也为企业的这一做法提供了法治保障。最近几年,我国检察机关和相关企业,特别是大型民营企业所做的探讨,无论是以合规换取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暂缓起诉,还是以合规进行无罪抗辩,甚至将合规作为从轻、减轻、免除刑罚处罚的情节,都是通过企业刑事合规,让企业免于轻于刑事追究,进而免于破产的有效尝试和法律保障。那些精明的企业家,正是从企业刑事合规的实践中,才深刻地体会到,只有合规,才能鼓励、引导、帮助企业进行行业自律和自我监管,减少违法犯罪成本损耗,重新获得免疫力,规避重大甚至毁灭性打击,从而让企业再获社会声誉,得到健康恒久地发展。
企业涉嫌刑事犯罪后,通过刑事合规的方式,意图帮助企业走出困境,一套行之有效的、符合9单位《合规审查办法通知》的整改方案或合规计划必不可少。而要真正能够做到使企业出罪,减轻或免予处罚,其整改方案必不可少,且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内容:一是企业认罪认罚态度及刑事和解的内容。所有企业的刑事合规行为,都是建立在涉罪企业对所犯罪行认罪认罚,并做好刑事和解基础上的。企业只有认罪认罚,做好刑事和解,解除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患”,才谈得上通过合规争取不受刑事追究。因此,在整改方案中必须包含有企业认罪认罚的态度,且必须做好刑事和解,没有后续纠缠。二是完备的刑事合规队伍和机制。企业的刑事合规的整改,并非三言两语,一朝一夕,列几条规定就成,而是需要扎扎实实的人来做扎扎实实的具体工作。实践中,通常的企业合规考察期均在半年到一年时间。企业合规涉及产品生产、开发经营、人员管理,需要专门的队伍、专业人才参与,形成专门的纠偏机制。唯其如此,才能保证合规事项有人抓,有人管,得到落实。三是切实可行的刑事合规措施。实践中,企业单位犯罪涉及内容很多,常见的如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无论企业合规整改方案对应的是哪一种或多种犯罪,都必须针对企业本身特点、发生犯罪的原因、防范的机制等,制定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可以说,刑事合规的措施,在某种意义上是企业能否达到合规标准的关键,是整改内容的核心。因此,涉案单位必须把整改措施作为合规方案的重中之重制定好,落实好。四是常态化的监督报告体系。涉嫌刑事犯罪的企业单位,不会因为制定了一个整改方案,指定了整改人员和队伍而自行完成整改,从而达到合规要求,最重要的是把整改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实现整改目标。达到这样一个标准,关键是要有常态化、可执行的监督体系,要建立定期督察报告制度,对发现的整改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相关的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刑事合规的措施整改,不是企业一般的教育整顿,不是一般的问题整改,而是一旦进入程序,具有司法强制性属性的整改。因此,必须具有常态化的监督报告运行机制,持续对涉罪企业的合规整改落实进行跟踪、反馈、监督,保证合规方案真正落实。否则,等待企业的将是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五是与行政监管的有效衔接。应当说,所有企业单位的刑事犯罪,其源头都在于最初的行政违法。因此,企业刑事合规的整改措施,通常是行政监管和检察机关的司法管辖相融合。可以想象,如果一个连行政违法行为都不敢作为的企业,何谈它去触犯刑事法律。而相反,只有一个无法有效阻止其实施行政不法行为的企业,才会对企业的违法及至犯罪行为产生纵容甚至激励作用。基于这样一种认知,企业的合规整改方案,必须与行政监管行为相衔接。比如,涉及税务犯罪的,应当联系税务管理机关介入监管;涉及走私犯罪的,应当有海关部门加入到整改监督队伍中来;而如果企业涉及洗钱犯罪,那么银行监管机关在合规整改中的地位作用自然不可忽视。企业犯罪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如环保、网管、证券、通信等,也是如此。
如何选择有效的合规监管模式,是检察机关必须予以解决的重要课题。目前实践中,企业整改计划的合规监管,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由检察机关主导的监管。即由检察机关与符合适用合规条件的企业签订刑事合规监管协议,后者制定有效的合规计划,并同意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管。执行中,检察机关除业务部门办案人员外,应设立刑事合规专员,全程参与对企业的监管,承办对案件的审查、协议签订和监管考察等项工作。监管协议内容应当包括企业承担配合案件调查及合规调查义务,企业承担被害人赔偿、缴纳罚款等补救性义务,企业制定合规计划建议有效预防犯罪的制度,企业定期向检察机关报告合规计划执行进度,协议考察期限以及履约或违约法律后果等。其中,根据合规监管协议内容,企业应当指派高管或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员,组织合规监管小组,以制定和改进监督合规计划。检察机关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直接聘请具有合规经验的律师、审计、会计、税务等专业外部监管人,制定企业合规计划,并监督合规计划的执行。二是独立的第三方监控人模式。这种模式中,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经过协商,共同确定外部监控人,以供涉案企业从中聘请独立监控人。这些独立监控人一般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外部机构兼任。独立监控人确定之后,与涉案企业签订独立监控协议,明确监控权限、职责范围、履职方式、聘期、费用、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独立监控人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根据企业的历史和现状,出具刑事合规报告,成为检察机关是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依据。同时,要协助涉案企业提出有效的书面合规计划,并协助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进行监督考察,定期督促合规计划落实并向检察机关作出报告。三是行政部门监管模式。即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符合适用合规考察条件的企业,委托政府行政部门担任考察机关,对企业实施合规计划的情况进行考察监督。根据这一模式,检察机关可以委托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所在街道、乡镇政府部门担任考察机关,企业出具接受合规考察承诺书。考察机关可以督促企业切实有效地实施合规计划,聘请律师参与合规计划,对企业提交的实施计划报告进行分析。考察届满出具的涉案企业合规考察评估报告,以及是否提起公诉的建议,最终作为检察机关是否决定提起公诉的重要参考。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无论哪一种监管方式,都应当符合九单位《合规审查办法通知》的相关要求。
企业刑事合规,其本质是对犯罪企业的附条件不起诉,秉承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协商性司法理念,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重大而深刻的变更,其最终的法律后果,是企业通过落实刑事合规计划,做好赔偿,缴纳罚款,完善制度,堵塞漏洞,防止再犯,达到检察机关规定并认可的合规标准,对企业的涉罪行为不再提起公诉,从而防止企业因罪而亡。这种法律后果,通常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一是企业承认违法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二是企业愿意缴纳罚款,赔偿给被害人的损失及补偿;三是有刑事合规意愿,并愿意全面履行合规计划;四是接受人民检察院的合规指导和第三方的监管监督;五是定期适时汇报合规整改情况;六是达到刑事合规标准;七是自愿和检察机关签署刑事合规协议并全面遵守;八是由检察机关对涉罪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参考书籍:《合规不起诉研究》,谢鹏程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 2021年9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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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阳山磊,山西农业大学内审部办公室副主任,南开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