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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媒首发 | 张程奕:骨龄检验报告在刑事司法中的运用及问题

张程奕 司法兰亭会 2023-10-09

(题字:南开大学法学院校友安尧)


张程奕 |  天津云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自2014年从事律师职业以来,办理民刑案件数百余件,精于刑事辩护,尤其对诈骗类型犯罪、性侵犯罪、民刑交叉领域具有独特见解。

多次办理具有全国重大影响的特重大刑事案件,取得良好辩护效果。有十数起撤案、不起诉、无罪判决等成功案例。


刑事案件在讨论定罪与量刑的问题时,刑事责任年龄一直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尤其是对于辩护律师而言。

因为这类客观事实,往往能够直接决定犯罪嫌疑人的罪与非罪。笔者前一段时间接待了一对夫妻,是一名未成年被害人的父母,具体案情简单介绍一下: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系同班同学关系。2020年年底案发时,二人系就读于天津市某中学(初中部)。课间休息期间,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学校楼梯口相遇,后犯罪嫌疑人直接双手推搡被害人,导致被害人从楼梯滚落,致颅脑闭合性损伤。

经天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三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案发时,根据学校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入学证明)和出生证明显示,犯罪嫌疑人已满16周岁。

案发后,被害人家属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由属地派出所负责。至今公安机关尚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也并未对其立案。后被害人家属与公安机关沟通,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家属去医院做了关于犯罪嫌疑人的骨龄检测,鉴定结论为犯罪嫌疑人未满16周岁。据此,公安机关认为,该案件犯罪嫌疑人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对于是否立案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

根据上述案件情况,笔者想就以下几个问题进行重点讨论:


一、骨龄检测,究竟应该在什么情况启动?

司法实践当中,究竟应该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启动骨龄检测程序,来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行为时的年龄?一直是实务领域的一个问题。尤其是在担任辩护人,需要通过年龄使被告人出罪的关键环节。我们就该问题,进行一下重点论述。

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于2000年2月21日作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高检发研字〔2000〕6号),针对于适用骨龄检测报告的情形,做出过明确答复“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于2006年1月1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第四条“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0〕20号)第四十条规定“审查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是否已满十八周岁,一般应当以户籍证明为依据;对户籍证明有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出生证明文件、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证明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应认定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没有户籍证明以及出生证明文件的,应当根据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综合进行判断,必要时,可以进行骨龄鉴定,并将结果作为判断被告人年龄的参考。

未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且确实无法查明的,不能认定其已满十八周岁。”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们总结出,在刑事案件当中可以启动骨龄鉴定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真实年龄不明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

3、对于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是否已满十八周岁有异议的

也就是说,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涉及罪与非罪的情况下,可以启动骨龄鉴定程序。

但是在第一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表述为“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对于骨龄检验报告,究竟能否做到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年龄,这个问题,我们在后文当中会具体阐述。


二、骨龄检验在刑事案件当中的适用原则

那么,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客观上具有户口本、出生证明等其他书证可以证明其真实年龄的情况下,律师对于该事实需要掌握何种原则?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年龄证据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书证,包括出生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卫生防疫档案、学籍档案等;第二类是鉴定意见,主要是指对被告人所作的骨龄鉴定;第三类是言词证据,包括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此外,还存在以物证、视听资料等形式出现的年龄证据,但极为少见,这里不作详述。上述证据中,又以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信息(包括户口簿、户籍证明等)最为常见。

但是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以及特有的户籍管理制度,在一些不发达地区,确实存在着为了入学、结婚等情形而误报、漏报、将农历生日与阳历生日相混淆等问题。基于此,根据《刑事审判参考》第851号指导案例,我们可以了解,从最高人民法院角度,遵循以下几种原则:

1、穷尽原则

2、公证文书优先原则

3、原始书证优先原则

4、言词证据与其他类型证据结合判断原则

5、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也就是说,在认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时候,应当将以上诸多证据进行优先级排序。公证文书的效力,因其具有权威性,因此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例如:(1)以认定户籍登记信息为原则,以不采信户籍登记信息为例外。(2)医院的出生证明与户籍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如能作出合理解释,则出生证明的效力高于户籍登记信息,因为出生证明是户籍登记的基础。(3)在没有出生证明的情况下,户籍登记信息与医院的分娩病例或者被告人案发前的学籍信息、疫苗注射登记等原始信息不一致的,应当结合被告人的供述及家属证言,在能够得到合理解释的前提下,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4)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与户籍登记信息不一致的,原则应当按照原始户籍登记信息来认定被告人的年龄,在公安机关能说明理由,并对被告人的户籍登记信息依法作出修改后,可以结合在案证据,依照变更后的年龄予以认定。(5)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如果没有加盖公安机关的户籍专用章,其证明力要低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户籍登记信息,且一般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判定其证明效力。


三、我国现阶段骨龄检测的机制与弊端

要了解这一点,就需要先了解一下现阶段国内进行骨龄检测,一般用什么样的方法。

目前国内进行骨龄检测,一般采取的方法共有四种

1、G-P图谱法;2TW3计分法;

3CHN计分法;4中华05计分法

尽管现阶段我国尚存有以上四种骨龄检测的方法,但是考虑到骨龄检测机构的资质不同,因此所采用的方法也不尽相同。骨龄检测不同于由公安机关委托制作的伤情鉴定等专业鉴定意见,不仅可以在刑事案件进行过程当中进行检测,社会一般人也可以基于自己的个人意愿,自行前往医院进行骨龄检测。而并非所有的医院都具备法医类鉴定的资格。

基于此,也就导致了目前我们国家的众多医院,对于骨龄的检测并没有统一标准。中华05计分法,虽然已经被认定为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TY/T 3001-2006),但是根据众多的调查报告,发现诸多医院还是采用G-P图谱法。

G-P图谱法又叫腕骨龄图谱法,主要是根据对于样本的手骨(包括腕骨、掌骨、指骨)的变化,来比较推断样本的年龄区间。

其中:腕骨(8块):由桡侧向尺侧依次为:手舟骨、月骨、三角骨、和豌豆骨。远测依次为:大多角骨、小多角骨、头状骨和钩骨。

掌骨(5块):由桡侧向尺侧分别为第1-5掌骨。掌骨的近侧端为底,接腕骨;远侧段为头,接指骨,头与底之间的部分为体。

指骨(14块):每一节指骨的近侧端为底,中间为体,远端为指骨滑车。远节指骨的远侧段掌面粗糙,称远节指骨粗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G-P图谱法,实际上是采用的是比较的方法。既然是比较的方法,就需要重新考量所选样本在现在是否依然符合客观现状。G-P图谱法的样本,系20世纪30-40年代的美国白人青少年。考虑到种族、年龄、饮食、运动状况等因素,即便是当代的美国白人青少年,这样的样本也未必符合现在,更何况是中国。这样的样本,显然不能够完全符合现在的要求。

更何况,G-P图谱法,完全是通过进行肉眼的比较来进行判断。这样的骨龄检测方法,显然过于草率。虽然得出结论的时间较短,但这样的结论完全是建立在牺牲了科学的对比、论证、分析之后的结果。G-P图谱法学习简单,使用快捷,特别适合门诊量大,节约时间,缺点就是预估骨龄,大多数医生利用图谱法中某块骨骺出现来判断骨龄。

这样的方法,只能将骨龄的最终结论,给到一个区间,并不能进行相对精准的确认。更何况,即便是最终的结论是一个区间,但是也可能与现行较为先进的中华05法产生较大的出入。

反观中华05法,标准化样本由中国城市汉族正常儿童组成,选择经济中上水平的上海市、广州市、温州市、大连市、石家庄市为取样城市。在上述城市市区选择管理规范、综合教学水平中上等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妇幼保健站为抽样点。

因此这样的方法,相较于前文所述的G-P图谱法来说,还是相对精准的。至少从样本的更新程度来说,更贴近我们的现代生活。所以,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信息研究中心法医学人类学科研教学示范项目在开封市建立,将《中华-05》骨龄标准引入司法领域的青少年活体年龄推测中。

笔者仅以两种检测方法进行举例说明,就发现其实骨龄检测的方法不同,也就直接造成了在刑事案件当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会产生不同的结论。因此在辩护人日常辩护的过程当中,除了对鉴定的资质、委托的程序进行审慎的查阅案卷之外,还需要通过对于鉴定机构的鉴定方法和鉴定依据,做出合理的分析判断。

综上,骨龄检测作为刑事案件当中一项需要同时具备医学和法学知识的专门报告,虽然并非在每一件刑事案件当中都能涉及到,但是一旦涉及到,就是涉及罪与非罪的重要领域。其本身更是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因素。笔者谨以此文抛砖引玉,希望能够引起刑辩同仁的沟通交流。

 

(拍照:李崇杰,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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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阳山磊,山西农业大学内审部办公室副主任,南开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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