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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 | 侯爱文:海门法律援助律师事件后再谈刑事法援律师遴选与资质的严格化、规范化

(题字: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李崇杰)



侯爱文 |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中心副主任、权益合伙人

编者按:
2015年1月,司法兰亭会发出第一条消息,今年是第八年。感谢各位法律人、好朋友和我研究生的长期支持。司法兰亭会也将升级为纯原创平台,集中主题,控制推送次数,以做得更好。
今天推送侯爱文律师在海门法律援助律师对被告人说不认罪认罚就不给援助事件发生后,对自己发言稿的再次修订,颇有价值和意义。另外,文中关于刑事案件办理对律师要求其实很高的论述,也很有实践性和总结性。


谢谢江老师,感谢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吴宏耀院长到"周泰·焦点"分享,也借此向吴老师表示敬意。


一、三大显著变化

这次刑事辩护全覆盖扩大了帮助范围,将显著增加案件数量。同时,在法律援助律师介入程序和经费保障方面也有了显著的改进。这些充分彰显了国家对保障嫌疑人权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视。

(一)范围扩大、数量增加

本次全覆盖显著扩大了刑事辩护的援助范围。《意见》第7条规定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范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已先行开展试点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扩大通知辩护案件范围。”这就不仅延伸了阶段,还规定了多情形下的刑事法律援助。

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数据,2021年全国一审结案为125.6万件,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约为15%,已达18.84万件。再结合其他情形,以及对试点地区范围进一步扩大的授权,也结合刚才吴老师所讲,我们可以大胆预测:今后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将显著扩大。

也因此,如何提高刑事援助律师的辩护质量问题,也就提上了讨论议程。

(二)延伸至刑事程序各阶段

通过吴老师课程分享,我们可以看到,以前刑事援助律师集中在侦查和审判阶段介入,而随着认罪认罚从宽的推行,审查起诉阶段的也越来越被重视。因此,以后覆盖面和覆盖环节都会很广。

也因此,我们刑事律师一旦接到了法律援助通知,就要第一时间阅卷,及时了解案件证据情况,并和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案件定性和量刑建议。

(三)提高保障、加大补贴

财政补贴费用的提高,体现着国家对刑事辩护全覆盖的重视,同时也表明了国家对法律援助律师的认可,相应地,也应该对法律援助辩护质量提出更高要求。

《意见》第26条指出了以往指定辩护的问题所在,明确提出了关于经费保障的解决之道,例如,增加经费、调整标准、增加中央补助专款、差别补贴等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推动落实法律援助法有关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保障相关规定,增加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动态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切实保障办案工作需要。加大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总量,发挥好中央补助专款的示范导向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难易和参与案件程度,合理确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推行办案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机制,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效率。”

在作为刑事律师的我看来,这些举措起到的显著功效,首先将是能减少收费困难。刑事案件存在的诸多特别之处决定着案件收费较为困难:

其一,刑事案件不允许风险收费,但一般家属都是片面追求结果的,也对刑事程序不了解,不少人还选择“走关系”,结果钱款被骗,还耽误了时间甚至有效辩护的机会,也因此,规范收费和真正办案的律师反而收费困难;其二,对家属和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刑事辩护不同于民事诉讼,不是增益而是减损,专业性也很强,家属很难对案件走向和辩护律师有客观、准确的判断,掏钱时也会很犹豫。

而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其经费和补贴是有国家经费保障的,因此,可以显著减少因为费用而产生的矛盾,更重要的是,能让更多的当事人体验到专业辩护的力量。

这不仅有助于提升辩护律师的职业形象,而且还能避免当事人及家属因为没有经济实力或判断能力而失去维权的机会。


二、刑事案件办理对律师的要求很高

为何我建议严格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的资质和遴选?因为这将会推动和助力刑事辩护的进一步全覆盖,这也是刑事辩护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决定的。

刑事案件办理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这是刘哲检察官的一句名言。同时刑事案件的办理,也是一个不断判断和抉择的过程。律师其实要引导当事人走出人生的低谷,随时应对突发事件和特殊情况,而其中的每一次决定都可能影响刑期的长短、罪与非罪。

所以正如吴老师所讲,我们刑事律师要具备很强的责任和担当,要有使命感、正义感,还要有人生阅历和驾驭能力等。因此,刑事案件对律师的要求非常高。我想这也是我们周泰律所选择“卓越、使命、人本、开放”作为所训的原因。

(一)刑事案件后果严重

刑事案件的刑罚最严酷,不仅可能面临退赔、罚金等,还可能遭遇自由被剥夺,对个人和家庭的影响,都很大。

我听说有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因为律师没有和被非吸人及检察官进行很好的沟通,非吸数额仅为四百多万却被判了三年半的实刑。被告人刑满释放发现家人都去世了,留下她孤身一人。而且她竟然发现丈夫为了让她被判缓刑,借给了号称“有资源”的朋友五百万,至今没还。

其实,当时如果能和被非吸人达成协议,还二百万左右,再和检察官充分沟通,是有被变更强制措施的很大可能性的。而且,一旦她当年被判的是缓刑,如今她和她的家庭将完全是另外一种人生。

办了这么多年案件,我深刻体会到:

有时候从轻减轻的立功、自首情节没有被及时认定,刑期仅仅是一年两年的增加,就可能是和家人尤其老人的永别,还有措施孩子中考高考关键时刻的陪伴,会影响孩子的一生。所以,刑事案件不仅对自己影响很大,对家庭成员、对企业也是

(二)刑事案件实效性强

相比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严格按照诉讼流程推进的。因此,要求刑事律师善于抓住机遇,并及时解决问题。

根据我的体会,如果没有在相应的诉讼阶段及时解决相应的问题,完成相应的工作,例如提取无罪的证据、固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论证和认定,或者坚持无罪的辩护主张,那么一旦下判了,就很难在后续程序中弥补。

比如,一个案件,到了法院阶段才委托,最终是轻罪的结果。其实该案完全有酌定不起诉的空间,但因为已到了法院阶段,已失去了这样的机会了。所以刑事办案可以说是追求不留遗憾的艺术。

(三)刑事案件专业性很强

刑事案件还会涉及很多影响定罪量刑的专业知识,因此也需要精准把握。例如,司法会计鉴定、电子数据鉴定、伤情鉴定等等涉及到会计、计算机、侦查学、法医学等的专业内容,而这些往往决定着一个案件的认定和走向。

例如,一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我们在侦查阶段对鉴定意见中的数额认定依据提出了有理有据的质疑,因此进行了重新鉴定,取得了不起诉的效果。

同样,随着电子产品的普及和犯罪的网络化,电子数据越来越多,律师不仅要掌握传统的法学知识,还需要学习电子数据取证、恢复、鉴定和计算机领域的专业知识。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入推行,现在的适用比例已经非常高。这就意味着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必须对案件的定性、量刑有一个全面的把握,并尽早沟通,开展实质性辩护:

其一,是否签署量刑具结书就是一个重大抉择。一旦签署,量刑就基本确定了,可能的上诉权利和空间,都会受到严重限制。

其二,具结时机也很重要,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越早签署越好,还需要律师对案件有精准把握。精准量刑必然也要求精准辩护,让辩护立得住、站得稳。我办理的不少贪污受贿及挪用公款案件中,在审查起诉阶段,遇到过很多检察官量刑过重的情形,对此,我也有效辅导被告人不签署具结书,最终在法院阶段取得了量刑辩护的突破。

其三,认罪认罚案件中,辩护人是否进行无罪辩护,也值得律师重视和权衡。

之前甚至对辩护律师是否有此权利还有争议,甚至还有法官在庭审直接问被告人是否同意辩护人无罪辩护,如果同意就视为不认罪认罚。

这种争议现在是少了,但其涉及的下一步问题依然存在——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要不要无罪辩护,如何进行无罪辩护?这都要求律师不仅自己要精准掌握,还要和检法积极沟通,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维护和行使好自己的无罪辩护权。

另外,如何行使刑诉法第201条的量刑异议权,在哪个阶段行使,如何行使等等,都对律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可以说,刑事案件中的认罪认罚案件,是最考验辩护人水平和智慧的。因此,刑事法律援助不是只要有律师资格就可以办的。而且,有些案件,即使是不同资深辩护律师办的,其效果也会不同。

有一个案件,检察院开始提出的量刑建议是三年,后来经过和检察官深度沟通,改为了一年三个月,最终法院还认定了起诉书没有认定的从犯情节。但其实该案明明还有上诉空间,但被告人害怕检察官抗诉,不敢上诉。

因此,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对律师们的预测、把握、沟通、说服能力的要求,是更高的。

(四)刑事律师要有正义感,更要果敢坚定

我认为,刑事辩护工作一样是在传递法律信仰。如果不构成犯罪,那么就需要刑辩律师和委托人一起披荆斩棘,誓死捍卫他的权益,一审、二审、甚至发回重审再来一遍。

如果经过阅卷和证据分析,认为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那么就需要辩护律师在客观分析其行为的法律评价后,再做辩护方案,并和委托人一起探讨,并告知这个案件触犯刑律的原因。这样对他们之后的人生,包括家属的法律意识,都会有所帮助。

比如我办理的一个贪污受贿案件,之前嫌疑人在监察委是零口供的。我接受家属委托后,通过充分的准备在第一次会见就获得了他的信任,给予以了专业引导,告诉了他我阅卷后的、来自辩护人的专业判断,以及相关方案的规划。

在之后的程序进展中,我更是多次会见,帮他进行案件定性和量刑的分析。同时,和检察院、法院进行了及时、高效的沟通,并做好了引导家属退赔的工作。虽然一度时期遇到挫折,检察院量刑较重,但我也帮助当事人树立信心,没有在该阶段签署具结书。最终,在恒心坚持和专业努力下,在法院阶段终于争取到了更轻的量刑。

(五)刑辩律师要有疏导和引领的能力

只有这样才能传递温暖和力量。有的委托人是处局级干部,有的是企业老板甚至是地方首富。之前的人生履历都是很光鲜成功的,但涉及到刑事案件后,一下和他们之前的人生轨迹大相径庭,身陷囹圄,与世隔绝,心理落差很大。

所以他们不仅需要专业引导,更需要心理疏导,还需要有经验和人生阅历的人帮助他们走出低谷,面对以后的人生。而这些都是需要我们刑辩律师不断去学习和修炼的。

(六)刑辩律师要有极强的沟通能力

刑事案件办理,还需要律师有极强的沟通能力,尤其在认罪认罚从宽开始大规模推行后。就我的体会而言,以下几个方面沟通在刑事案件办理中非常重要。

首先,是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专业沟通,甚至有时候是博弈。尤其认罪认罚案件时间有限,更需要高效沟通,同时也要把握好度。

其次,和委托人家属的沟通得有耐心,因为要解决的不仅仅是专业问题。

再次,和专家的沟通涉及到专业和法律的结合,因此也要善于打通专业知识和法律的壁垒。

最后,和被害人的沟通也很关键。很多案件被害人能否谅解,决定着能否出罪和大幅度的轻刑,尤其在故意伤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因此,如何缓和已激化的矛盾,甚至完全代表家属和被害人多次积极沟通,更需要各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人生智慧。


三、严格刑事法援律师资质,提高辩护质量及可视化效果

现有的《法律援助法》第26条已给了我们启发和方向,如执业经历的要求,同时近几年律师规模不断壮大,也给刑事援助律师资质的从严和选拔提供了条件。

(一)现有法律的启示

2021年8月2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26条明确规定:“对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这是我国首次在立法层面明确了重罪案件法律援助辩护人的资质问题,提高了参与无期徒刑、死刑、死刑复核三类案件援助辩护的门槛。这将有效提高这类案件的质量。这就启示我们,应当对刑事法律援助律师的资格从严,也有更加“全覆盖”和细致化的方案

(二)律师基数够大有利也有弊

据司法部数据,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57.48万多人,并规划到2025年让律师队伍突破75万。一方面,律师队伍壮大提高了足够的基数,但另一方面,律师的平均水平可能会降低。

因此,需要水平和经验有保障的律师进行规范化、深入化、细节化的辩护,才能避免“辩不深、辩不精、辩不全”的情况。这样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接受法律援助嫌疑人的权利,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

(三)资质和选拔的具体建议

首先,至少有三年执业年限并办理过10个以上刑事案件。实践出真知,如何将理论运用实际,需要时间和实践积累。三年的工作时间,有助于年轻律师了解社会,提高阅历并不断激活已学的知识,更好地判断案件的多样性,以及自己是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角色和定位。海门法律援助律师事件发生的原因之一,其实就是他们对这一问题认识的不足。

办案数量这一要求,是为确保辩护律师有实际办案经验,而不只是“挂证”混年限。这样可以保证指定辩护律师有相应的实战能力,更好地保障受援人的权益。

其次,至少三件有效辩护成果。案件数量和执业年限是量的积累,还得有质的要求。为保障援助辩护的质量,需要这些律师最少有三件以上刑事案件实现有效辩护的成果。而且,这一有效辩护还得来自律师在实体、程序及证据上的努力。

最后,案情复杂、影响重大案件的法援律师要优中选优。需要他们有相应的办案经验,能抓住案件关键,能应对各方面的压力,能理性冷静地处理案件,使得案件在法律轨道上行走。

(四)常态培训和定期交流

要有业务培训和交流的机制,促进刑事辩护更加规范、辩护能力不断加强:

首先,定期组织刑事业务培训,吸引并选拔更多的辩护律师参加刑事法律援助,并加强证据分析、文书写作、庭审语言、执业规范的授课。

其次,开展定期业务交流。好的辩护案例分享后能产生更大效应;遇到的问题,可以研讨中获得更好的解决方案。因此,需要碰撞思想、传授经验、分享智慧,并邀请理论界教授参与点评。

再次,遇到重大疑难案件,要有意识地聘请专家辅助人或请教于专家,促进其中的专业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

最后,适时组织检察院、法院等和法援机构一起交流。从不同角色、不同视角讲述办案感受,能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相互理解,更有效地避免冤假错案,维护受援人的权益。

司法改革在路上,刑事辩护全覆盖也开始更加稳健地走向纵深。在这一时代背景下,严格刑事法援律师的资质和遴选,可以在保障援助数量的基础上提高质量,更好地维护被指控人的权益,更早地实现全面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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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朱桐辉: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云证国际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学术部主任,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学术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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