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坤 | 《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图景》之序言、目录和方家品鉴语
编辑
推荐
+
本书为一部关于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专著。全书分为上下两篇,共十一章,每一章都是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法条做出解释以回应实践的学理性思考。如何做好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研究,构建起一套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研究体系,包括解释的原则、主体、对象和方法等显然是必不可少的。除此之外,也要熟知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文;其次,要关注司法实践;最后,要摆脱传统的就案对案的对策法学研究路线。本书在写作过程中努力将这三点要求贯彻其中。以期为推动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发展作出初步尝试。
天下•法学新青年
董坤研究员•倾力新作
董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入选国家重大人才计划青年学者,第十三届全国青联委员,第一届中央和国家机关青联常委。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和检察学,对刑事诉讼法解释学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出版专著有《侦查行为视角下的刑事冤案研究》《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问题研究》《监察与司法的衔接:理论、制度与机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各一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部级课题多项。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独立发表论文4篇,在《现代法学》《政法论坛》《法学家》 《法商研究》《法学》等核心期刊独立发表论文50余篇。
有很长一段时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被称为刑事诉讼立法学研究。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现行实定法多有不满,纷纷要求修法,以满足实践的需求,跟上时代的步伐。然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是一个非常严肃的事情,绝不是简单的“拍脑袋”。除了要经过法定的程序,每一个条文的增修,背后都有大量的调研、座谈和意见征询作为支撑。某些条文被指摘的问题可能并不是立法者没有预见,而是综合各方因素、平衡各方利益、统筹国内和国际形势后作出的适度妥协,是一种相对合理的“帕累托最优”选择。法律条文不可能十全十美,令各方满意;但都是尽可能地在兼顾各方利益,力图实现条文价值的最大化。从这个角度说,一些批评者提出的修法方案即使在某些方面弥补了既存条文的不足,但可能又会暴露其他更多的问题。所以,对待法律首先要心存敬畏,要努力穷尽所有资料,了解法律制定的过程及其背后的法理支撑,在中外比较中深切体会法条纹理间的“中国特色”;如此,才能真正将条文读懂吃透,而不是轻言修法。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法律确有不周延之处,毕竟法律的制定者是人,不是神。而且,法律一经制定就会有滞后性,其不可能预见社会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世事变迁,新生事物的出现,新型关系的形成,新兴权利的确立,也会突破既有法律调整的范围,改变法律调整的方式。修法的必要性不言而喻。但是法律不可能频繁修订、朝令夕改。平衡好法的安定性与法的滞后性是立法者始终追求的目标。而这其中,法律解释的引入无疑成为调节上述关系的重要方式。“法学的永久的重大任务就是要解决生活变动的要求和既定法律的字面含义之间的矛盾。这一重大任务就是解释法律,而不是嘲笑法律。只有解释,才能使古老的法律吃着新鲜的食物。”
其实,法解释学在宪法、民法、刑法等诸多法学领域都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在法理学的研究中,法教义学研究更是如火如荼,日臻成熟。然而,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操作性很强的学科,对法解释学研究方法的运用却并不多见,这方面的研究也较为稚嫩。究其根源,可能在于“法典万能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的不同研究立场。前者将法律制定视为解决问题的终点,最终使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演变为对策性研究;后者则无视法律条文的重要意义,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视为社会科学研究的分支。两种立场间始终缺乏一条“技术性”的中间路线,即法解释学的立场和方法。而法解释学的重要价值恰恰在于,解释者可以通过解释的“技术”将复杂且抽象的价值赋予某一法律概念或某一法律条文之中。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频繁修法背后所表现出“价值立场”的动摇,另一方面可以实现法律适用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尤其是在刑事诉讼法领域,每一项解释都可能会改变“权力与权利”的格局架构和内在关系,可谓兹事体大。为此,有必要正视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引入,改变以往“重学轻术”或“独术无学”的研究现状,积极推进学科研究范式的转型和多元化研究方法的发展。这也是本书第一部分“导论”所提及的重要内容。
如何作好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研究?构建起一套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研究体系,解释的原则、主体、对象和方法等显然是必不可少的。但除此以外,笔者认为:
首先,要熟知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文,了解它们的制定依据、规范内容以及相关法理。这是作好解释学的前提和基础。
其次,要关注司法实践。“法学无助于司法,犹如医生不能治病”。刑事法学研究者不能总在书斋中去思辨冥想;对于刑事法领域的现实问题要有实在的关切,对于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应有直观了解与实际参与,方能发现真问题,提炼真命题,为解释学的研究发掘好素材。这是作好解释学的关键。
最后,要摆脱传统“就案对案”式的对策法学研究路线。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研究不是对实践问题简单地作出对策性回应;其还要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阐释条文背后的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追求更高的理论升华,从法理重申到理论创新。所以,解释永远是创造的进程。这是作好解释学的精髓所在。
笔者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努力将上述三项要求贯彻其中。尤其是在本书的上篇“刑事程序法中的解释问题研究”和下篇“刑事证据法中的解释问题研究”,笔者在每一章都试图将法解释学的研究方法融入对问题的分析中。如:
在对特殊不起诉分析时,运用刑事一体化思路对“有重大立功”和“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作出文义解释; 在分析外逃人员缺席审判制度时,就该项制度与普通案件审前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以及其他类型缺席审判制度的关系,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从三个层次作出分析; 在对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进行研究时,运用历史解释和比较解释的方法对其制度功能进行分析和展望; 在对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问题展开研究时,运用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方法对出庭侦查人员的身份作出分析和定位。
类似的分析思路和解释方法在本书的其他章节中都有出现。这是笔者为推动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发展作出的初步尝试;未来笔者将努力沿着这条道路继续前行,也希望有更多的研究者加入其中。
最后,感谢法律出版社“法学新青年”文库给予拙作出版的机会。感谢孙东育分社长、屈瑶编辑对本书的策划、编辑、出版所付出的辛勤工作。感谢我的家人和好友,在生活和学术的道路上对我的关爱、支持和帮助;愿你们一切都好,一切顺意。
本书诸章节立足实践问题,力图采取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法解释方法,有针对性地给出解决方案,并且尝试在更高层次上总结诉讼命题、理论观点,具有很强的理论价值与方法论意义。当然,该书的具体内容和精妙之处还须留待读者自己品评,此处仅提出如下问题供读者在阅读时思考:
一是法解释学本身的问题。法解释学即为方法,便应当是价值无涉的,但除了文义解释即客观语义的边界以外,体系、历史、目的,哪一个准据是完全中立的呢?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学者通过法解释学得出的解释结论,究竟在何种维度上具有可采性?再者,法解释学能够解决所有的法律适用问题吗?若不能,它的边界何在?
二是刑事诉讼法与法解释学的适配问题。受制于禁止拒绝裁判原则,法官必须在法律适用疑难的场合作出实体法的解释以供裁判所需,但对刑事诉讼法而言,这种解释是否必要?此外,由于没有类似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底线要求,司法解释经常新增、变更乃至突破刑事诉讼法。在此背景下,应如何对待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希望读者在阅读该书时加以思考,也希望有更多对法解释学感兴趣的研究者将目光投射到对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中。
刑事诉讼法解释学既是一个恢弘的理论命题,也是一项充满技术性的研究方法。本书从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基本范式和体系、刑事程序法和刑事证据法中的具体问题入手,为读者描绘出一幅细致且全面的刑事诉讼法解释学图景。此书的问世有助于引起学界对解释学的重视,推动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进一步发展。
本书聚焦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学问题,通过对法条的深入剖析,有效促进了刑事诉讼中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的沟通,也为读者展现了不同解释方法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应用。当前刑事诉讼研究面临着研究方法的转型与反思,作者在本书中所作出的贡献为我们在社科法学、对策法学、实证法学之外提供了一种微观化、技术化的研究视角。
刑事诉讼法解释学是目前刑事诉讼研究中的短板。本书从宏观的解释理论和微观的制度分析两个方面将法解释学与刑事诉讼法进行了有效结合,对目前的刑事诉讼研究进行了方法论上的反思。本书对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思考和对刑事诉讼规范的解读,对理论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均大有裨益。
刑事诉讼法学走向成熟的必然趋势应当是在研究方法上的范式转型——解释学。激活刑事诉讼法解释学正当其时,董坤兄的这本著作也正当其时。这本书向我们展示了一幅精细而严密的解释学图景,架起了一座沟通理论与实践的桥梁。
(目录是一本书的精华)
━ ━ ━ ━ ━
导论 刑事诉讼法解释学:范式转型与体系建构
一、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转型呼唤法解释学的融入
二、推动刑事诉讼法解释学发展的重要意义
三、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的基本体系
四、刑事诉讼法解释学研究需要回应的几个问题
上篇 刑事程序法中的解释问题研究
第一章 解释学视野下监察与司法程序衔接问题研究——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切入
一、监察案件的移送与受理
二、留置与强制措施的衔接
三、未予留置案件强制措施的衔接
四、退回补充调查的阶段定位与强制措施运用
五、结语
第二章 特殊不起诉制度研究——对《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解释学分析
一、特殊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一:重大立功
二、特殊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二: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
三、特殊不起诉的核准程序和救济途径
四、选择性起诉的理论意义
第三章 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解释学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二、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解释学证成
三、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合理配置与规则阐释
四、相关理念和配套制度措施的支撑
五、结语
第四章 体系解释视角下的境外人员缺席审判程序
一、境外人员缺席审判特别程序与审前普通程序的关系
二、境外人员缺席审判程序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关系
三、境外人员缺席审判与另外两类缺席审判的关系
第五章 被告人死亡案件缺席审判程序研究——对《刑事诉讼法》第297条的解释学分析
一、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缺席审判
二、再审案件被告人死亡的缺席审判
三、结语
下篇 刑事证据法中的解释问题研究
第六章 证据和定案的根据:刑事证据概念辨析——对《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解释学分析
一、引言
二、对三处“证据”含义的不同解释
三、“证据”向“定案的根据”的转化
四、结语
第七章 规范语境下口供补强规则的解释学分析——以《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款为分析文本
一、口供补强规则的适用逻辑
二、对主证据“口供”的内涵解读
三、对补强证据适格性的认定
四、口供补强的对象和范围
五、口供补强的程度
第八章 非法拘禁型供述排除规则研究——对《严格排非规定》第4条的解释学分析
一、非法拘禁型取证方法的类型梳理
二、从自白任意性到“毒树之果”和米兰达规则
三、实践问题的理论回应
四、非法拘禁性供述排除规则的发展路径
第九章 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之规范解读——对《严格排非规定》第5条的解释学分析
一、何为重复性供述
二、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的模式选择
三、对于两项“例外情形”的理论解读
四、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第十章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功能定位及发展路径——从《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解释学分析切入
一、制度功能的历史沿革与制度现状
二、制度功能的比较法考察
三、功能的反思与转型
第十一章 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问题研究——对《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的解释学分析
一、引言: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二、规范性分析:出庭说明情况的侦查人员并非证人
三、立法背后的目的探寻与证据法理
四、必要的反思与完善
参考文献
后记
朱桐辉:“以审判为中心”为标准检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
朱桐辉: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对公检法指标与考核的六点评析 | 司法兰亭会八周年
首发 | 朱桐辉、赵可昭:不断浮出的命案错案与当年的“命案必破”正相关
首发 | 朱桐辉课题组:“大调解”的机制、功能及各地要点与亮点—基层治理转型的努力
朱桐辉、李家强、杜彦昭:律师服务企业刑事合规的初步整理 | 司法兰亭会八周年
首发 | 朱桐辉:电子数据检材来源易引争议,如何做好取证、查验的全过程同步记录?
首发 | 朱桐辉:电子数据法的课程缘起、关键人物及审查质证的五大方面
电子数据系列 | 李耀:证据不可知,则危不可测:对电子数据形式审查的几点反思
电子数据系列 | 刘禹隆:跨境数据取证基础之反思及完善——向外向性思路转型
电子数据有效质证 | 骗税案件电子证据全部排除,指控数额从四千万降至四百万
首发 | 杨亮:家属“会见难”也需要解决!| 朱桐辉共话:会见权的中国困境与再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