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法律谈判课》之引申 | 刘书硕:刑事案件谈判难点之侦辩冲突
刘书硕 |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时期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强调:“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刑事案件会见难、沟通难、监督难等现象依然存在,于是便容易出现侦辩冲突。
其中,侦查阶段是侦辩冲突的主要场地。对于侦查人员而言,这一阶段是发现犯罪、侦破案件、收集证据的重要阶段,而从辩护律师的角度来看,该阶段是会见嫌疑人、证据调查、法律分析、申请取保候审、不予批捕及申请撤销案件的黄金期。双方所持立场、思考角度、行动逻辑均不相同,冲突往往呈现出复杂面向。
一、冲突现场一:使用手机拍照是否属于辩护律师法定阅卷权的一种?
广西某地办案,我:“法律没有禁止律师拍照阅卷”,承办人:“我听领导的,领导说不可以,我们也没有让律师拍过卷”,我:“今天上午我和另一位律师在你们的上级单位刚拍完卷”,承办人:“我听我们单位领导的”。
对于办案单位来说,权力来自法定,但在具体过程中部分异化为单位或特定群体规定。首先,在“条块分割,以块为主”的组织结构下,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履职动力来源于单位、上级领导的指挥与认可;其次,对于注重纪律严明的警察队伍而言,案件承办人员很难完全独立地依据法律作出判断;最后,纪检、督查、法律监督机关推行相应配套的责任制度,使案件承办人员不愿破坏既定“规则”。
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对于权利与权力的认识和掌握同样来自法定,并严格履行这一规则。首先,律师相较于公权力机关,管理相对松散,责任自负,严守法律是保障其执业权利的基础。其次,辩护工作的内生动力一是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二是通过每一个个案来实现个体权益价值;最后,对于个人权利的保障,看待角度多样,法律职业群体不同于一般人的价值观与道德观。
事实上,法律事实的构建是侦辩双方共同努力的方向,求真探实的渴望与热忱是侦辩双方价值选择的交叉点。尽管我们把每一个刑事案件当作一次对历史的还原,然而犯罪现场还原本身就是一个悖论,在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人类的认知能力等方面的限制下,案件很难可以被完全还原。
从侦查人员业务技术的层面上来看,案件达到事实基本清楚、犯罪嫌疑人到案,证据确实充分,案件通过检察院的初步审核,进入下一环节,我们可以称之为法律事实构建的初步确立,而案件客观事实本身并不能止步于此。人类天生的求知欲,“我是谁,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追问,回归到每一个刑事案件中,侦辩双方通过每一个可认知、可量化的手段,不断的靠近事实,这种对于还原案件事实的渴望与热忱成为了侦辩双方价值选择为数不多的交叉点。
二、冲突现场二: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
广东某地办案,我:“人被抓了十七天,关在哪里,我是她的辩护人”,承办人:“你是谁委托的?我们还在侦办”,我:“为什么没有送看守所,是她母亲委托我的”,承办人:“疫情,送不进去,她母亲委托你,她能不知道自己女儿干了什么”,我:“她犯事儿,她母亲就一定知道?我需要会见我的当事人”,承办人:“不能见,疫情”。
有罪推定是侦查员的天然意识。有罪推定,是侦查员发现犯罪、破获案件的路径,罪来自哪里,来自于人的行为本身,人类与生俱来的恶,经过其抽象欲望的放大,最终转化至犯罪。对于一名优秀的侦查员而言,侦破案件的过程就是在模仿犯罪,时间、地点、人物等要素落在证据层面就是证据法规定的内容,而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通过对于上述要素的使用和掌控,不断的调整变量,最终破获案件的过程就是在演绎一场完美犯罪,落脚点是最大限度的还原客观事实。在这个过程中,侦查措施的使用、证据收集方式、强制措施的实施等等,都是在努力构建一个可以说服检察官的犯罪现场。
无罪推定是辩护律师的价值落脚点。人生而自由,人的基本权利不容被任何非法要素所限制。辩护律师的工作量相对于侦查人员而言是减少的,通过拆解、击破侦查人员构建的法律事实,重建对嫌疑人有利的事实,进而实现罪轻、无罪的辩护目标。
正如笔者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当两个价值取向存在差异、追求目标相悖的办案双方相遇时,会见受阻,沟通不畅这些问题便自然而然的发生了。当然,上述所举的案件通过法律监督机关的介入,笔者最终见到了嫌疑人,并取得了检察机关不批捕的结果。
三、公安招录体制改革或许会加剧侦辩冲突
2016年以前,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主要是按照普通公务员社会招录办法来执行,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采取公开考试和考核的方式来招录人民警察。2016 年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教育部等部门,制定出台改革方案。
以南方某省属公安院校为例,该校 2013-2019 年公安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为:2016 年招录培养制度改革实施以前,入警率在65%左右,有近35%的公安专业毕业生没有警察职业;改革实施后,入警率保持在90%以上,有些公安院校达到99%,可以说是一种入校即入警的模式,公安专业毕业生入警比例大幅提高。且在社会招考中已经没有公安学专业下属专业学科,换句话讲,未来一段时间,一线侦办案件的侦查人员不是同学就是校友,严谨的说可能还有一部分兄弟院校的毕业生。
培养忠诚可靠、纪律严明、素质过硬的公安队伍是这次公安招录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对于基层治理、稳定是利大于弊的。我们回归到办理刑事案件本身这个角度上来看,警校毕业生对于警务技战术、侦查技能、物证分析和法医等等一线实务公安相关专业的掌握是明显区别于法学专业学生,但对于刑事法学、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等刑事法律专业的掌握略显不足,需要通过学科之间的交流,警院与地方院校之间的交流进行补充。一线侦办案件的侦查岗位通过“包分配”的方式培养,把大量法学生拒之门外,不利于公安学与刑法学、刑诉法学等专业的融通交流,不利于一线办案人员的法律素养的提升。
以北方某市为例,一年招录一线人民警察近100名,将近9成来自同一警校,包括侦查学、治安学、刑事科学技术等,本级公安系统在同一年份下所需的所有公安专业,公安专业不再招录社会考生(比如开设公安专业的各政法大学的毕业生)。经过新警培训到岗后,警员的上手快、实务能力强的特点很快发挥出来,内部相互熟知,很快便能形成办案力量。对于刑事辩护而言,同单位、同机关、同行政区域和临近行政区域,大部分办案人员毕业院校、学习内容、掌握技能同质化。同进同出的受教育背景,在实务机关“传帮带”式的师徒关系,落脚到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办理上,必将加剧侦辩冲突。
除上述观察视角之外,检察机关推进的捕诉合一、认罪认罚等改革,促使控辩冲突的提前到来,演变为侦查阶段的侦辩冲突。与此同时,当下刑事犯罪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重罪案件减少,轻罪案件上升,笔者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感受到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正在推进非羁押诉讼的常态化,缓和了实践困境中的侦辩冲突,换一种角度看,对于侦查员与辩护律师而言,不同价值取向、运行逻辑在法定场域中碰撞与交融,也正是刑事案件吸引多方参与主体的魅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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