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承运丨清、平、瑟调考辨(上)
编者按:
《清、平、瑟调考辨》是丁承运先生的代表作之一。文章通过剖析陈仲儒奏议的史实,分别论述了律制、乐器、宫调等一系列问题,并以此考溯“瑟调以宫为主、清调以商为主”之“宫”“商”所指。他认为,将“宫”“商”理解为调式,是与近代主音概念混淆,实质是指宫音位置,即“瑟调以一弦为宫,清调以二弦为宫,平调以三弦为宫”,这与南宋人传述的旋宫五调完全相同,反映了中国音乐传统的继承性。
清、平、瑟三调,是汉魏乐府相和歌的主要宫调形式。南北朝称之为清商三调,隋唐时代,与南北朝的吴歌、西曲并称清商乐,流入燕乐调中,后渐难分辨了。
三调的渊源,据唐代文献的记载,可以上溯到周代,而其绪余,下及隋唐[1],前后经历了千余年,其形式不可能一成不变,现存有限的文字记载往往又相互矛盾,要搞清这个历史的悬案是有一定的困难的。但三调毕竟是历史上曾风靡一时的名调,必然会在中国音乐传统中留下它的遗迹,如果我们能以辩证、历史的观点进行深入的讨论,相信还是能够找到问题的关键的。笔者不揣愚陋,以管见所及,考辨如下。
一、陈仲儒奏议辨疑
关于清、平、瑟三调的实际内容,文献记载很少,后人论述三调,多依据后魏陈仲儒奏议:“其瑟调以宫为主,清调以商为主,平调以角为主。”后世对这三句话的引用和理解,却存在着许多问题。[2]
陈仲儒奏议较长,但既然历来问题都出在这里,就必须全面理解文义。奏议前有二句引言,对分析全文很有帮助。
先是,有陈仲儒自江南归国,颇闲乐事,请依京房立准以调八音。神龟二年有司问状。[3]
这段话精炼扼要地概括了奏议的起由、目的和方法。依京房准为乐器校音,实是奏议的核心问题。
后面是陈仲儒奏议正文,他在第一段阐明了准的用途和以准参合琴五调调音法来调校乐器的主张,第二段论旋宫采用六十律的必要和意义;第三段说明了准的操作方法:将十三弦准的中弦调与黄钟律管音高相合,然后在中弦依数画出六十律高低音的位置。下面才谈到三调的问题:
然后依相生之法,以次运行,取十二律之商徵。商徵即定,又依琴五调调声之法,以均乐器。其瑟调以宫为主,清调以商为主,平调以角为主。五调各以一声为主,然后错采众声,以文饰之,方如锦绣。[4]
理解这段文字,必须先辨明几个问题。
先谈律制问题。
六十律是汉京房(前77—37)由于三分损益律不能还生黄钟,京房在十二律后一直继续推演到六十律。
陈仲儒阐明了他用六十律是为旋宫的需要,他认为黄钟是声音的开始,如用黄钟为宫、太簇为商、林钟为徵,那么各音的关系都很谐畅;如果以应钟为宫、大吕为商、蕤宾为徵,则徵浊而宫清、音高失序;如果用十二律(三分损益法相生)最后一律的仲吕为宫,那么十二律中没有音能和它合调了。这是因为第十三音与黄钟的音差所造成的旋宫问题,陈仲儒认为应依京房用六十律的去灭为商,执始为徵,然后才能谐合。由此可见,京房六十律既是为旋宫而设,不旋宫六十律就毫无理由采用了。这是首先应明确的问题。
应说明的是,陈仲儒虽在理论上采用六十律,但实际上却与京房律有所不同。第一,京房主张逐日用律;陈仲儒主张随月用律,在十二律之外,唯取六十律的仅执始与去灭二律,已开十八律之先河。第二,他仅用准求十二律之商、徵。如黄钟为第一宫,下生林钟为徵,上生太簇为商;林钟为第二宫,上生太簇为徵,下生南吕为商……而角、羽二音他是要用琴来调出的。早期的琴调音法,是宫音弦的十一徽应角音(4/5),角音弦的十徽应羽音(2/5)。陈仲儒的办法,实际上是十二均取三分损益律音高,而每均中之音阶则依重纯律。这是一种接近十八律的混合律制。
再说调校乐器的问题。
调校乐器是陈仲儒奏议的目的。他说:
案后汉顺帝阳嘉二年冬十月,行礼辟雍,奏应钟,始复黄钟,作乐器随月律,是为十二之律必须次第为宫,而商角徽羽,以类从之。[5]
这就是陈仲儒所要调校的乐器制度。这种乐制,我们还可以从和他同时代的信都芳《乐书》中找到具体的记载:
雅乐部器随律定声,各得其所也,黄钟之均则用黄钟之器,合太簇之均则用太簇之器,是故旋宫法此,声律克谐,则无借器度音,咸取中声协律。[6]
这里已说得很清楚了,一均用一组乐器。既然是这样,为什么不能直接用十三弦准推律来调校乐器,而还要反复强调更依琴五调调声之法来调校乐器呢?对这个问题,宋朱熹曾有这样一段经历,朱熹是主张旋宫的古法的,但苦于不得传授,如欲逐律增高弦音,则蕤宾宫以后七弦因过紧而断弦;有人教以不须转弦,用按音弹十一宫之法,但这样就不能用散音(空弦),实际还是无法演奏。后来有行家将琴旋宫法绘图相示,才得明白。他自己也承认是缺乏“下学工夫”[7]。这就是说,乐器旋宫的调音还有一套具体的技术,不熟悉这套方法就难作旋宫之乐。
陈仲儒奏议是谈旋宫法的,而论中强调琴五调调音之体,可知琴五调与旋宫法有着必然的联系。历来讲琴旋宫法的,有南宋的姜夔和徐理。姜夔说黄钟、大吕并用慢角调;太簇、夹钟并用清商调;姑洗、仲吕、蕤宾并用宫调;林钟、夷则并用慢宫调;南吕、无射、应钟并用蕤宾调。徐理是黄钟、大吕、太簇共用慢角弦法;夹钟、姑洗共用清商弦法;仲吕、蕤宾、林钟共用仲吕弦法;夷则、南吕共用慢宫弦法;无射、应钟共用蕤宾弦法。二家虽略有出入而所用都是慢角、清商、宫调、慢宫、蕤宾五调弦法,由于年代久远,这五调未必就是陈仲儒所说的五调,但琴五调既然和旋宫法相提并论,必然与南宋的五调有相类似的性质。
陈仲儒奏议说:“瑟调以宫为主、清调以商为主”,到底是什么含义呢?关于主的概念,最早见于《国语》伶州鸠对周景王问:“夫宫,音之主也,第以及羽。”《五代史·乐志》载王朴奏疏说:“十二律中旋用七声为均,为均之主者宫也,徵、商、羽、角、变宫、变徵次焉。发其均主之声,归乎本音之律,七声迭应而不乱,乃成为调。”宋沈括《梦溪笔谈》说:“凡声之高下,列为五等,以宫、商、角、徵、羽名之,为之主者曰宫、次二曰商、次三曰角、次四曰徵、次五曰羽、此为之序,名可易,序不可易也。由此可证宫为音之主的概念,从周到宋代都是相同的。
那么他所说的宫、商是什么?古琴的传统,早期是以宫、商、角、徵、羽、文、武来名七条琴弦,汉代郑玄《三礼图》、梁丘明传谱《碣石调·幽兰》和同时代的《乌丝栏指法》都是这样记弦序的。而且《乌丝栏》卷首还有“仲儒撰”字样,很可能是陈仲儒的著述;在奏议中,他还提到准之“中弦粗细,须与琴宫相类”,这个“琴宫”当是指的固定的一条弦,与上所证相合。因而,他所说的以宫、商为主,即是瑟调以一弦为宫,清调以二弦为宫,平调以三弦为宫。五调之中陈仲儒举了三个,而用“五调各以一声为主”一句概括了其余二调。也就是说,琴五调分别以一、二、三、四、五弦为宫,其宫音位置,与南宋人传述的旋宫五调完全相同,这反映了中国音乐传统的继承性(弦式问题的讨论见后文)。
后汉《风俗通》说:“雅琴者,乐之统也,与八音并行。”南宋徐理即把他的琴旋宫论述称为《琴统》,因而琴的旋宫法可视为乐器旋宫的标准方法,陈仲儒所提出的以准参琴调校乐器的办法实是有所依据的。
历来对陈仲儒奏议的理解,有种种不同的说法。明朱载堉在《乐律全书·律吕精义外篇》中说:“盖琴家谓琴一弦为宫、二弦为商、三弦为角,又谓黄钟为诸均主。董仲舒曰:‘琴瑟不调甚者必解而更张之。’以角为主者,先上第三弦,吹黄钟律管令与散声相协,是为平调也;以商为主者,先上第二弦,吹黄钟律管令与散声相协,是为清调也;以宫为主者,先上第一弦,吹黄钟律管令与散声相协,是为瑟调也。”
依他的解释,京房准完全派不上用场了。陈氏奏议的中心乃是“依京房立准以调八音”,如果是用黄钟律管即可调出的三调,是陈仲儒用一个不相干的东西把自己给否定掉了。朱载堉的疏漏,是误把主解为黄钟了,这种解释是不能成立的。
近代音乐史家林谦三、张世彬都把陈氏的以某为主理解为调式了[8],这与中国传统概念不合,是与近代主音的概念相混所致;还有人把三调列表比较;为古音阶黄钟均的宫、商、角三种调式,十二律中仅用到七个音,和旋宫法没有任何关系,很显然,这和陈仲儒奏议不合,可以说是千虑之一失吧。
原载《音乐研究》198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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