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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判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少分!

张涛律师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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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称与王某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王某答辩同意离婚,但认为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李某少分。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李某向王某给付存款30万元,李某与王某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原告李某诉称,与王某系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王某及其父母经常刁难自己,双方经常发生冲突。2018年12月双方正式分居,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王某辩称,同意离婚,但李某所说的故意为难他不属实,实际上李某的父母经常插手二人的婚后事宜,导致矛盾激化。认可双方自2018年12月起分居,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行车记录仪录音可以证明李某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求对其少分。


庭上,王某提交了行车记录仪录音,该录音系李某与其母亲的电话通话内容,其中,李某之母问李某:“你给我们转钱银行有记录吗?”李某答:“给你们转的肯定有,但是她根本不知道我有那张卡。”经法庭询问,李某认可曾向其母亲转账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王某虽系自主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对此法院予以准许。共同财产分割方面,李某向其母亲账户转账10万元,结合行车记录仪中李某与其母对话“她根本不知道我有那张卡”,可以认定李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李某予以少分。经查明,李某与王某共同存款为43万元。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本案中,行车记录仪录音可以证明,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且隐瞒配偶向其母转账,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对李某予以少分或不分。


法官提示,如王某在离婚诉讼后才取得行车记录仪录音这一关键证据,其可以在发现该证据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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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妇女报、史敬阳;如需转载原创字样文章请联系本文作者并注明出处;本公众号原创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且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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