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请付款被告反诉解除合同,案涉合同是因违约被单方通知解除还是双方合意解除?
【关键词】
合同解除 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 通知解除 合意解除
【要点提示】
案涉《服务合同》系当事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依约履行。依据合同约定,文化公司存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解约情形时,传媒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文化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亦无《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之情形,传媒公司并不享有单方解除权。
【当事人信息】
原告:某文化公司(反诉被告/被上诉人)
被告一:某传媒公司(反诉原告/上诉人)
被告二:李某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传媒公司(甲方,聘用方)与文化公司(乙方)签订《服务合同》,传媒公司委托文化公司及文化公司造型师蒋某为传媒公司承制及摄制的电视剧提供造型师全部服务。约定:乙方服务内容包括前期筹备、拍摄等各项属乙方职责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及甲方安排的相关工作。合同中约定的乙方服务涵盖乙方造型师应提供的全部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乙方应承担的责任义务涵盖乙方造型师应提供的全部责任与义务。乙方提供合同之服务应达到甲方之要求,是否符合要求以甲方最终书面确认为准。服务期由项目筹备之日起至本剧全部摄制完成为止。乙方的进组时间为2020年10月20日,本剧摄制结束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工作要求:倘若乙方提供之服务未能达到甲方之要求,则甲方有权提前单方终止本合同,但须提前通知乙方,甲方并须按照乙方之实际提供服务时间,按比例计算服务费予乙方,甲方有权另行聘请其他工作人员,且乙方无权对甲方或甲方另行聘请人员之工作提出侵犯其权益之异议。违约责任:乙方应遵守合同之各项约定及保证,否则视为违约,乙方之违约行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甲方通知纠正之日起2日内仍未改正,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退回已收取的服务费并承担本合同金额20%之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能弥补甲方之损失,应就甲方之全部损失予以赔偿,甲方有权就违约金及损失自乙方应得服务费中直接予以扣除。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载明的保证和承诺、怠于履行合同的义务致使合同履行困难且无法通过合同明确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解决的,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仍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如下情形之一,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本剧拍摄期间乙方未报备擅自离开剧组的;(2)乙方怠于履行自己的职责,经甲方催告后不能在指定时间内纠正的;(3)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的保证和承诺,或其保证和承诺存在虚假或不真实;(4)乙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甲方以及剧组规章制度,经甲方催告后2天内不能纠正的;(5)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及剧组利益造成超过3万元的重大损失;(6)乙方在合同约定工作期间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7)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累计或连续超过2天;(8)乙方发生其他违约行为,并严重影响该剧摄制的。若发生本条规定的上述情形,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或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无论甲方是否解除本合同,均有权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支付本合同约定总服务费用之2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现实利益及预期利益),乙方在甲方所受全部损失的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2020年11月14日,文化公司进驻涉诉剧组。2020年11月18日,传媒公司将蒋某移出总工作群。2020年11月19日,双方在盘点文化公司采购的物品时产生纠纷,传媒公司报警。2020年11月24日,文化公司离开涉诉剧组。后涉诉电视剧开机,2021年2月完成拍摄。
【诉讼请求】
文化公司诉讼请求:传媒公司支付服务费、采购租赁费...元。
传媒公司反诉请求:判令解除《服务合同》。
【法院判决】
【一审】
文化公司与传媒公司于2020年10月签订的《服务合同》于2020年11月19日解除。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解析】
文化公司与传媒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于何时解除?传媒公司是否享有单方解除权?
法院审查后认为文化公司与传媒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依据合同约定,文化公司存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解约情形时,传媒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传媒公司主张文化公司拒绝发票及采买物品移交,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看出文化公司拒绝进行发票及采买物品移交,法院不予采信。传媒公司主张文化公司存在采买的服装不符合剧情需要和人物设定、与主要演员身材严重不符、未完成搭配、化妆品已使用且大部分为伪劣产品等诸多问题,但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协商解除过程、物品移交过程及后续沟通过程中传媒公司均未向文化公司提出过上述问题,法院不予采信。在文化公司离开剧组前双方已经就合同解除进行协商,并对文化公司采买物品进行了清点,相关造型工作不再开展,传媒公司亦同意文化公司离开剧组,并为其安排机票、车辆等,由此可知文化公司并非擅自离开剧组,传媒公司称文化公司擅自离开剧组,怠于行使自己的职责,未完成定妆工作之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传媒公司称文化公司违反传媒公司及剧组的规章制度,但并未进行详细阐述且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法院认为文化公司并不存在传媒公司陈述之违约行为,亦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之情形,传媒公司并不享有单方解除权。
文化公司主张合同解除时间为2020年11月19日,该日双方在沟通过程中,传媒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文化公司予以同意,双方已于该日合意解除合同,故法院以2020年11月19日为合同解除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
第九十三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现行有效)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现行有效)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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