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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筹拍阶段中途终止合作,法院如何确定提供制片人相关服务一方的应得报酬金额?

东卫张涛律师团队 张涛律师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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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东卫·张涛房产律师团队案例库SS2101总第284

编者│东卫·张涛房产律师团队案例研究/编辑部

联系│13911056513@139.com


影视筹拍阶段中途终止合作,法院如何确定提供制片人相关服务一方的应得报酬金额

——某影视制片服务合同纠纷法律解析



关键词

制片服务合同 违约责任 影视筹拍阶段纠纷 服务报酬争议



要点提示

本案双方在影视筹拍阶段中途终止合作,从合同约定来看,双方并未明确约定每期服务报酬所对应的服务事项,系为约定不明,且所约定的服务事项也难以准确量化。对于报酬金额,结合支付报酬的时间节点、已履行期间、履行内容等综合进行判定



当事人信息

原告公司

被告公司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5日,甲公司(甲方)、乙公司(乙方)双方签订《电影制片人合同》,约定:甲方计划拍摄某电影,聘用乙方法定代表人胡某担任电影制片人,负责电影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组织、管理工作;乙方应于2018年2月10日前到达甲方指定的地点向甲方报到,乙方工作正式开始至影片映后宣传完成之日止;从乙方正式开始之日至工作结束之日,乙方应专职为甲方工作,不得受聘于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甲方按照固定报酬分红的方式向乙方支付报酬,固定报酬为15万元,于2018年4月1日支付7.5万元,电影杀青日次日支付3.75万元,电影映后宣传完成之日支付3.75万元;合同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止;合同解除情形包括因甲方拖欠乙方报酬累计达到全部报酬的百分之二,经乙方催告后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等。合同再约定,乙方的工作内容包括,协助甲方统筹指挥电影的筹备工作,申请电影拍摄许可证和公映许可证分镜头剧本及导演的创作意图,编制、执行摄制计划和成本核算电影行业中通常由制片人完成的其他任务

2018年5月1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寄送《付款催告函》,主要载明:乙公司严格按涉案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完成了大部分合同内容,具体工作成果为,编剧、导演、制片团队的面试、招聘、组建…演员的推选及对接等,要求甲公司支付服务费7.5万元。

乙公司诉请:判令甲公司支付服务费7.5万元



法院判决

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服务费5万元



案件解析

一、案涉《电影制片人合同》的性质是居间合同,还是提供影视筹拍相关服务的服务合同

甲公司辩称:根据《电影制片人合同》约定,乙公司提供的系居间联络推荐第三方与甲公司签订合同的居间服务,乙公司并不实际参与涉案影片的筹备拍摄工作

法院审理认为:《电影制片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对于该合同的性质,甲公司虽认为系居间合同,但亦确认乙公司除应推荐第三方与其签约外还应在合同期间内专职为其工作,乙公司亦向其提供了筹办、召开电影启幕会、设计制作邀请函等服务工作;且从涉案合同内容来看,甲公司聘用乙公司胡某担任电影制片人负责电影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对乙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进行列明从该合同内容来看并非仅为向甲公司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再根据双方微信记录来看,乙公司全程参与了涉案电影的筹备工作,故法院认为合同并非居间合同,乙公司系为接受甲公司委托指派专人为提供影视拍摄相关服务的服务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后,甲公司当按约支付服务报酬。


二、影视筹拍阶段中途终止合作如何确定应支付的报酬金额

【案情补充】乙方法定代表人胡某与甲方法定代表人肖某之间有以下微信记录2018年1月17日,肖某询问“小明星价格出来了吗",胡某称“已经在问,但都需要跟拍摄周期和剧本再报价",并发送相关演员信息;1月20日,胡某再推荐演员人选;1月30日,胡某称“让XX做艺术指导或监制,挺适合的,但宣传推广上还得用年轻一些的人";3月5日,胡某称“大纲确定了,就可以准备做拍摄备案的事情了,剧本初稿一出来,就去做版权登记",并于3月8日发送《电影大纲》,称“这个版本,如果没有大修改,我们会拿去找导演、主演时沟通了";3月23日,胡某称“今天有家公办幼儿园说可以场地…可以去考察一下";3月25日,胡某称“明天上午9点主创都在大厦开会",“励会长这边明天见面沟通投资的事情";4月11日,胡某发送“新闻稿",并称“看看可以吗?如果修改不大,我就开始配图";4月10日,肖某称“入场券呢",胡某称“还没完全做好";5月15日,胡某催要服务费7.5万元,并称其将寄送催款函等;此外,胡某还分别于2018年1月17日、2月4日等日向肖某发送《电影策划方案》《电影承制合同》《品牌合作协议》、《电影招商引资委托协议书》、《众筹协议》、《电影广告植入协议》等文件。某微信群有以下聊天记录:3月25日,肖某称“建组怎么建?",胡某称“就是大家先把主创集中在一起,每天不断开会梳理把工作全部交接好并有序安排下去",肖某回复称“那就建啊…",胡某再于次日称“今天建组买办公用品,都开始用钱了";3月30日,胡某称“都临近开会了,很多事情没有付定金,是否能顺利举行,我们心里都没有底",肖某回复称“这个是我的原因,但我也尽力而为做好",胡某再称“这段时间,各种隐形开销确实花费不少,只是都没怎么提过,不按时如期到账,大家做事情都没有安全感",肖某回复“我尽快解决,也在联系以后找个人专门跟你们对接资金的问题";4月11日,胡某称“基于这段时间的沟通磨合,几方的协作并不顺利…我建议大家终止合作,及时止损,把已经产生的费用结算清楚",肖某于次日回复称“请放心,该支付给大家的费用我都会承担,因为跨行合作,前期给了我很多不安全感…";5月9号,胡某向肖某催款,肖某于次日称“这两天我没时间,但提醒大家准备发票"。

院认为从合同约定来看,双方并未明确约定每期服务报酬所对应的服务事项,系为约定不明,且所约定的服务事项难以准确量化,故法院结合支付报酬的时间节点、已履行期间、履行内容等综合进行判定。鉴于双方均确认涉案合同于2018年4月11日协议解除,合同实际履行期间自2018年2月10日至4月11日,从合同约定来看,甲公司应于2018年4月1日前支付乙公司报酬7.5万元。对于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主要提供了上述微信记录予以证明,从微信记录来看,双方于2018年3月25日签订《电影制片人合同》,但双方实际于2018年1月中旬开始协商电影拍摄事宜,乙公司并在同时期向甲公司相关服务,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主要向甲公司推荐了主演、制片人、监制、导演等人选,推荐了拍摄场地,组建工作小组及召开了电影启幕会,大量文件材料,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从双方沟通状态来看,乙公司的工作始终较为积极主动,多次催促甲公司尽早完成相关工作,但甲公司的反应较为被动,导致电影筹备阶段的工作推进缓慢;嗣后,双方亦主要因甲公司未及时支付乙公司服务报酬而协议解除合同实为甲公司违约。甲公司乙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既无合同约定,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无丰富的电影制片经验不能成为行使不安抗辩权及乙公司需承担违约责任事由。综上,涉案合同解除时,电影拍摄虽然尚在筹备阶段,但乙公司积极履行了该阶段的大部分义务,且甲公司存在违约情形,故法院酌定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服务费5万元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

六十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九十七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民法典对应条款如下: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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