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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法院民一庭专业法官会议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8个最新意见之四

专业规则价值 张涛律师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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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易居房产·张涛律师团队案例研究/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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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法院民一庭专业法官会议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8个最新意见之四



编者说明

本文节选自最高院民一庭主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8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专业法官会议纪要。张涛律师团队综合编辑整理。



系列文章01、02、03期,点击下方标题打开阅读

01.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02.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03.承包人已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另诉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不应受理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价款优先受偿权 欠付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 工程折价拍卖



读/法律问题

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律问题解析/正文/法官会议意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支付工程款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包人享有的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上述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系列文章下一期05,敬请期待

05.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版权公告

本文节选自最高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8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张涛律师团队编辑整理。文章内容仅供学习交流,本平台对原创、转载、分享的内容持中立观点,不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不具有实践指导性作用。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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