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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高法院民一庭专业法官会议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8个最新意见之六

专业规则价值 张涛律师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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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法院民一庭专业法官会议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8个最新意见之六



编者说明

本文节选自最高院民一庭主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8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1专业法官会议纪要。张涛律师团队综合编辑整理。



系列文章01、02、03、04、05期,点击下方标题打开阅

01.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02.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03.承包人已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另诉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不应受理
04.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05.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折价 建设工程拍卖 违章建筑



导读/法律问题

承包人违章建筑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律问题解析/正文/法官会议意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系以建设工程的交换价值优先清偿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其建设完成的建设工程依法可以流转。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该条规定,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建设工程宜折价、拍卖违章建筑不宜折价、拍卖,故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系列文章下一期07,敬请期待

07.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因工程建成的房屋已经办理网签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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