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先于父母离世,生前将父亲赠与的房屋变卖,卖房款该如何继承?
儿子先于父母离世,生前将父亲赠与的房屋变卖,卖房款该如何继承?
张某(女)与江某(男)原系夫妻,1986年5月育有一子小江,1992年二人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小江由江某抚养。1996年2月江某又与李某(女)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抚养小江,后双方离婚。原坐落于济南市槐荫区某处房屋系江某名下的不动产,2008年江某将上述房屋经公证赠与小江,2011年该房屋拆迁后小江获得安置房屋一套,2018年8月小江将该安置房屋出售,获得卖房款100万元,小江将全部卖房款存入某银行。
2016年起小江与其生母张某一起生活,2018年小江患病,并于2020年去世,小江生前未婚未育,去世后100万元存单由其父江某保管。小江去世后,张某起诉江某要求分割小江的100万元遗产,李某经申请后作为原告参与诉讼。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小江名下的100万元存款系其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小江去世后,该100万元存款应作为遗产由张某、江某、李某继承。这100万元存款系小江出售安置房屋所得,小江拆迁安置前的房屋系其父江某无偿赠与给小江,父母在孩子成年后赠与孩子财产多是基于让孩子能据此成家立业,从而有更好的生活,将来也能更好的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但是小江去世后,江某赠与财产的目的已不能实现。同时考虑到三名继承人对小江尽抚养义务的具体情况、小江生前与张某共同生活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江某应多分部分份额,李某应少分一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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