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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萨】家族智库|财富传承法律风险防范文字实录

高明月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2021-01-22


大家新年好!欢迎来到门萨投资理财分享会,我是主持人Murphy。之前我们一直在谈论如何实现财富自由,那么大家有没有想过在实现财富自由之后如何有效地将自己的财富传承下去呢?那么今天就由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家事法、保险法和私人财富管理专家高明月律师来为我们分享“家族财富传承的法律风险防范”,欢迎明月律师!


各位门萨家族智库的朋友,千聊的听众朋友,各位关注家族财富传承的同道中人们,大家晚上好,今天是2017年2月2日,大年初六,明月律师在此祝大家新年快乐,阖家幸福,身体健康,万事如意。除了祝福之外,我更要感谢大家的捧场,感谢大家在春节假期期间,牺牲自己的休闲放松的时间来听我的分享,都说一年之计在于春,新年开端,大家勤奋好虚,努力充电,这是一个好兆头,那我也希望今天晚上粗浅的分享能给大家一些启发和思考,如果大家觉得时间没有被浪费,那我的任务也就完成了。


据统计,新加坡的家族企业,传到第二代的有60%,传到第三代的只有32%,也就是有70%左右传不到第三代,这个数据是很低的,但是比全球范围内的平均水准要高很多了,全球范围内平均能传到第三代的只有12%。也就是说,即使像新加坡这样的政治经济法律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国家还是会有70%左右的家族企业传不到第三代,富不过三代看来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当然,今天晚上我分享家族财富传承的重点不在新加坡或者欧美发达国家,而是基于中国的实践。


大家可以看一下PPT的页面,我今天分享的主题主要有这样的逻辑框架,我将传承风险分为两大类,家事风险和商事风险,家事风险又分为婚姻风险和继承风险,商事风险又分为内部控制和外部挑战,他们各自包括哪些内容我就不一一介绍了。

 


我今天的分享不会仅局限于法律条文理论的东西,我会通过一些真实发生的案例来跟大家探讨家族财富安全和传承有哪些风险。这些风险在具体案例中是如何爆发的,我们如何以此为鉴不再重蹈覆辙,如何合理、有效地运用法律工具,未雨绸缪地防范这些风险,而这些案例中有很多是大家耳熟能详的名人的案例,有些是我和我的团队曾经办理过的案例,当然出于律师职业道德和保密的要求,我们已经对有些案例信息作了技术性地处理,请大家谅解。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这个页面


有三对新人,第一对是张靓颖和冯柯,大家都知道张靓颖嫁给冯柯是因为爱情,然而这段爱情却得不到母亲的祝福,母亲张桂英没有参加女儿的婚礼,她很不赞成女儿嫁给冯柯,甚至在网上发了公开信,控诉“冯柯欺骗女儿,让女儿被小三”,而且还控诉冯柯控制她女儿的财产,侵占岳母的股权,所以大家会看到这个局面,一边女儿在办婚礼,另一边母亲却忙着起诉,控告自己的女婿侵占自己在北京少城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的股权,案件现在仍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


值得一说的是,张靓颖和冯柯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其婚前做的财产配置,我们不去分析动机,只从结果来看,会发现“老婆的财产到了老公名下,岳母的财产也到了女婿名下”,确实难免让人质疑。

 

再看当中这个刘强东和章泽天的案例,刘强东能娶到章泽天(奶茶妹妹)是很厉害的,因为他说自己是脸盲,看不出谁漂亮。这样都能娶到个美女,难道不厉害吗?但是更厉害的是京东网一直在亏,刘强东却越来越有钱,这说明刘强东起码资本运作、股权架构运用方面是有一手的。


刘强东与奶茶妹妹结婚之前,京东网给刘强东作了10年期2600万股的股权激励,代价是刘强东干十年,每年只拿一块钱的工资,怎么兑现呢?十年后公司发展的好,股价上涨才能兑现,兑现的是股价上涨的部分。表面上看京东网把刘强东给捆绑了,套了个金手铐,那大家想一想,奶茶妹妹是不是也一起被铐住了呢?你得跟我一起奋斗个十年,不要吵、不要闹,公司发展的好了,大家一起分享胜利果实。

 

最右边王宝强和马蓉的案例无需多说,大家都很熟悉,大家有机会可以看一看我们团队的微信公众号——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上看一下我曾经写过的两篇文章(点击阅读这篇文章)。这个案子从案情来看太极端了,也太刺激人眼球,舆论风波一度盖过了当时正在举办的奥运会,也就是压制了正能量,所以后来被和谐了,似乎不让媒体大张旗鼓渲染了,公众很难在网上再查到这个案例的最新进展。


像王宝强这样一个看似成功的男士遇到这样的事情也是很脆弱的,更让人郁闷的是,人没了,财产也被转走了,所以对于我们做私人财富管理,做传承规划的专业人士来说,离婚纠纷就是终级考验,法庭会检验你为客户所做的安排以及规划有没有效果,王宝强是没有规划的,结果如何,大家拭目以待吧。

 

上述三个案例中只聚焦在名人中,接下来的案例中得人物不仅是名人还是企业家。


 

首先是土豆网赶集网的离婚案,他们比较相似。拿出来讲,主要是为了说明,这些辛苦奋斗的企业家,千万不能忽视婚姻对他们财富的影响,离个婚不是拿点钱就可以打发的。


对方提起诉讼,会造成股权不稳定,如此公司上市就会受到影响,证监会都有规定。可是上不了市不仅仅是企业家本人的事情,所有的投资人都会恨你,所以我们看到土豆网被优酷并购,赶集网被58同城收购,很大程度上都是离婚时没解决好的结果。很多企业家离婚,能好聚好散是很不容易的。

 


再到昆仑万维的离婚案,号称A股史上最贵离婚案,分手费70亿,创下了一个新记录,即使再有钱,那这样的婚又能离几次呢?这里有一个表格,上市公司股东分手费一览表,这些都是血和泪的教训,比如电科院的案子,分到股份的配偶抛售股票导致股票暴跌,结果大家都损失惨重,中国的家族企业都这么搞,能富得过三代么?


PPT右侧是一本书的封面,真功夫的案例,大家想想一个离婚案例都可以写一本书了,其中的复杂程度可见一斑。这两个家族他们之间的博弈,现在仍然在进行中。夫妻俩感情好的时候,大家同心协力,一旦离婚了,双方拔刀相向。


真功夫的创始人蔡达标以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法院认为蔡达标虚构合同,把真功夫公司的钱转移到关联公司占为己有属于侵占罪。法院判的对不对?当然是对的,家企不分是不行的,但是如果真是一家人,我把左口袋的钱放到右口袋,这样有错么?且不论对错,这样做会有外人知道么?其中的道理不言而明。

 

我们可以回头看一看这些案例,除了刘强东的案例算是比较正面之外,其他的案例都是有一个共性——婚姻财产没有提前规划好。婚前协议、婚内协议、保险工具以及信托工具,信托工具,都是合理合法的婚姻财产配置的工具,但是真正用的人不多,用的好的更是凤毛麟角,所以很多人都很羡慕特朗普和默多克,结了又离,离了又结,没受到伤筋动骨的影响。我个人认为法律层面的原因是最主要的,首先是婚前签婚前协议,其次他们本人的财产可能并不都在其个人名下,比如通过信托持有


接下来开始讲的是继承风险。这一页PPT也是有三个案例。

 第一个是相声大师侯耀文的继承案件。侯耀文走后,其两个女儿与其大哥侯耀华打了四年的官司,具体细节大家可以通过百度去了解一下,为什么拿来讲呢?大家会发现像侯耀文这种拥有大量财富的人死后却没有立有遗嘱,其实这种人也是大有人在。


没有遗嘱怎么办?我国《继承法》有规定,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但是问题会有很多。问一下大家,在法定继承人中,兄弟姐妹是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么?很多听众都不一定搞得清楚。所以不懂继承法,不立遗嘱,不做身前规划,是很危险的,到最后子女陷入继承大战,是很麻烦的。

 

第二个是许麟庐遗产继承的案件,概括下讲,是子女和百岁老母亲的遗产官司,也打了好几年,图片上是许麟庐的遗嘱,但他没有去做公证,在其过世之后遗嘱的效力遭受了巨大的挑战,最终老母亲胜诉,遗嘱的效力得到的承认,但是一个副作用是原本和谐的一家人就这么散了。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像许麟庐这种遗产和子女都比较多的情况,其遗产分割真的不是简单写一份遗嘱就可以妥善解决的,像生前赠与,保险,遗嘱信托都是一个很好的法律安排,是对遗嘱的一个有效补充。

 

我们再看龚如心的遗产案——富豪家族的继承大战。前面两个案例与这个案子相比真的是太简单了,如果可以拍连续剧,这个案子一定会是一部精彩的连续剧。今天讲这个案子,是想强调一下,遗嘱的内容和形式是同样重要的,一定要请专业人士来写,字斟句酌,不能留有太多的被解读的空间,否则之后可能会被解读的南辕北辙。


举个例子,曾经有个案件,有人立了遗嘱,说上海这两套房给妻子住,两个儿子不得违反,这样的遗嘱到了法院,法院会如何判断呢?字面上的意思是说上海的两套房由妻子继承呢?还是说妻子仅享有居住权?这样的遗嘱,妻子的律师会如何解读?儿子的律师会如何解读?

 

 

讲完上面这些名人的案例,我们看一下一些家族企业的案例。这里同样是三个案例。


第一个是海翔药业继承案继承人四年是如何败掉四十年家业的?浙江海翔药业是1966年创立的,创一代经过40年的打拼将公司发展的很好了,到了2009年,罗煜竑子承父业,担任该公司董事长,让人想不到的是,不到四年的时间该公司就被易主了,被第一大股东罗煜竑转让给了王云富。网上流传说是罗煜竑有赌博的癖好,想想就很恐怖,四十年的积累几年时间就被败光了,连第二代都没传承到。


海鑫钢铁的案子也很有名,该公司成立于1987年,原本是山西知名企业,纳税大户,2003年该公司创始人李海仓被枪杀身亡之后,20多岁的李兆会临危受命,从国外赶回来掌舵,之后有很多关于他的新闻爆出,比如忙着炒股,迎娶女明星等等,就是不好好接班,最后导致一个海鑫钢铁走向破产。

 

上述两个案子都是二代传承失败的案例。


下一个小马奔腾的案件和这些有所不同,老板李明年仅47岁却英年早逝,他的遗孀金燕和李明的姐妹陷入了内斗的同时,投资人又来起诉,为什么呢?是因为当时触发了对赌协议,投资人依据当初的投资协议去申请了仲裁,最后仲裁委员会裁决原来的董事长李明的姐妹二人对PE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李明的遗孀和女儿以及母亲等遗产继承人在各自继承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大家可以发现,李明拿了投资人的钱,创业未办,对赌失败,全盘皆输。根据法定规定,一人死后,遗产是要拿来偿债的,如果有剩余,则由继承人来继承。你说李明留下的这点遗产,够还这 6.5个亿么?我看难!如果李明生前未对其家人做一些保障性的安排的话(比如通过大额保单的方式为家人提供保障),那家人今后的生活估计也会很成问题。



上述案例都是非常知名的家族企业,都曾经很辉煌,但是结局都不太好。


有一组数据表明,我国民营企业中约有90%为家族式经营,其经济总量在GDP中的比重已经超过60%,未来五到十年内,我国将有300万家民营企业面临接班换代的问题。据惠裕全球家族智库FOTT联合北京银行私人银行发布的《中国80后&90后家族继承人群像调查报告2016》显示,家族企业普遍缺乏对继承人进行系统的培养,即使有相应培训计划,内容也较为单一,更让人担忧的是,高达32%的家族继承人明确表示无意继承家族企业,他们对家族企业从事的行业不感兴趣,这可能使家族企业的延续和发展面临风险。


我们发现家族企业传承的关键在于人才,你愿意传,我不愿意接,这个比较尴尬,但是这个现状又是客观存在的,很多人都希望能找到家族企业常青之道,对于律师而言,我们要考虑哪些法律问题?我们看下一页PPT。

 

 

家族企业传承绝对不是股权赠与那么简单,这其中不仅涉及财产权益的传承,还包括领导力的传承,这个能力的传承,是很复杂的,并且是长期的过程,有些时候是需要手把手来培养的,扶上马还要送一程。


那股权在家族继承人中如何分配呢,何时分配?是否引入信托?公司章程、家族宪章如何制定?有无特殊安排?对不愿参与企业管理的人员如何保障?接班人个人的婚娶以及意外风险?如何处理与资本市场的关系?如何处理与职业经理人的关系?


对于考虑传承问题的家族企业的控制人来讲,这些问题尤为重要,但是这些问题都属于知易行难的类型,每个家族企业都要找出适合自身的保全和传承之道。但是不得不说,这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



接下来我会从内部控制和外部挑战两方面来寻求解决的方案,首先讲一下内部控制。


著名的天使投资人徐小平说过这样一句话,如果创业者一开始就把主权让出去,60%给出去,再伟大的企业也做不下去;创业者只要把事情做起来,这个股份多少不重要,这是错误的,凡是不以股份为目的的创业都是耍流氓。这句话我深为赞同。家族企业内部控制的根本就是股权。


这是通过一个个案例得出的血与泪的教训,下面有六个案例,三组,每组都形成对比,也都是关于股权的案例,都值得大家来研究。


 

首先是1号店的案例,很令人唏嘘。2010年,金融危机刚过不久,1号店的创始人于刚和刘峻岭从平安融资了8000万,以80%的股权为代价,导致公司控制权从此旁落,后平安把股权转给了沃尔玛,沃尔玛又跟京东达成了并购协议,最后相当于一号店被京东并购了,从这个过程中我们应该明白一个道理——创始人应当读懂投资人的性格,应该看清他的目的,诉求是什么,要拿该拿的钱。


投资人分为两种,战略投资人和财务投资人。


像一些风投属于典型的财务投资人,他们投资主要目的想通过股权投资,溢价退出获取财务收益,通常不会直接参与被投公司的管理运营,也不会要求控股被投资的公司。


战略投资人则与此不同,他们通常与被投公司处于相同行业或者相似行业,或者属于一个产业链的不同环节,其投资主要是考虑到自身产业链以及战略布局,因此战略投资人通常会加强对被投资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控制,深度介入被投公司的管理。


据说1号店当时融资平安的8000万,平安是意图全资收购的,所以从一开始就注定了1号店的命运了。相比而言,刘强东的京东网就强势很多,这不仅仅体现在性格,更体现在其对京东的控制力,而控制力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对股权等法律工具的运用上


当时京东赴美国上市时,刘强东只持股18.8%,但是他的投票权却占51.2%,它上市以后又给公司设置了AB股计划,双股权结构,机构投资者持有A股,刘强东的团队持有的是B股,A股和B股的投票权是不一样的,1:20,A股投票权比较低,B股1股相当于20股A股的投票权,最后通过种种股权的布局,刘强东投票权变得特别高,据数据显示,到2016年2月份,刘强东在京东网的投票权到达了80.9%,这是非常吓人的,他的股权越来越少,投票权不降反增,这是通过种种的法律工具的运用实现的,等下也会跟大家细讲。

 

接下来看真功夫海底捞的案例,真功夫前面已经提到过,是两个家族企业的血泪对决,那怎么会走到这一步呢?股权架构设置的不合理是重要的原因,蔡达标和其妻子各占50%股权,引入PE以后各占47%,这种是属于定时炸弹式的股权分配很多股权专家都评论这是世界上最差的股权结构,都占50%,谁说了也不算,谁也不服谁,公司容易出现僵局。本是同床的夫妻,最后一方却把另一方弄进了监狱,还判了14年,实在令人唏嘘。


同样是世界上最差的股权结构,海底捞就解决了这个问题。它早期是张勇夫妇和施永宏夫妇各持股50%,经过10余年的发展之后,张勇夫妇从施永宏夫妇处收购了18%的股权,之后张勇夫妇占有了68%的股权,超过三分之二而成为有绝对控制权的股东。


这里需要普及一下公司法的一些规定,比如如何定义对家族企业具有控制力?有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之分,像张勇夫妇持有超过三分之二(66.7%)的股权则属于绝对控股


相对控股,我们可以说持有超过50%或者超过三分之一的股权就属于相对控股,超过50%属于相对多数的大股东,那么超过三分之一意味着其他的剩余的股东所有的的股权加起来也达不到三分之二,超过三分之一的股权的股东有一定程度的否决权,通过否决权的行使来实现相对控股,这是公司法中关于股权比例对公司控制力的影响。

 

再看俏江南雷士照明的案例,是股权与资本博弈的案例。


俏江南上市失败触发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的条款导致一连串的连锁反应,可以说一步错步步错,相对复杂,这里就不展开了,这个案件不像很多媒体解读的那么八卦,在我看来,更大层面属于商业本身的风险范畴,自己经营,愿赌服输


由此对比来说,雷士照明就是另一个映照。雷士创始人吴长江的故事同样让人扼腕,2016年12月21日,吴长江一审被判处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两罪并罚有期徒刑14年,罪名和刑期与真功夫的徐达标都是一样的。


从这些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家族企业面临的风险都很像,职务侵占或者挪用资金罪。很多家族企业创始人家企不分,随意支配公司的钱,这是很有问题的,结合婚姻风险,往往会导致令人难以想象的巨大风险。


试想一下,本来左口袋拿到右口袋,一来可能没人知道,二来即使配偶一方知道,也不会举报,可是离婚的时候,当双方存在利益冲突,很多时候一些小秘密就会被拿出来了,这样就会比较麻烦了。所以很多时候家企不分其实是给家族企业埋下了定时炸弹一旦爆发,后果严重。


回到雷士照明的案例,当时赛富基金给雷士照明投资,投资之后,董事会这边吴长江2席,赛富3席,吴长江处处受压制,后吴长江引入高盛企图制约赛富,结果赛富不愿稀释股权,也随高盛跟投,可此时吴长江却无钱跟投,于是吴长江的股权进一步被稀释,稀释到29.33%,跟投之后,赛富的持股比例达到了30.73%,超过了吴长江,吴长江自此丧失了第一大股东的资格,失去了公司的控制权。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道理,家族企业的创始人为公司尽快发展引进资本是正常的,但是如何选择资本以及投资人,如何处理好与资本的关系,这都是需要创始人谨慎处理的问题。创始人应当未雨绸缪地运用一些法律工具为公司长远的发展服务。


一个公司的创始人需要了解很多对于公司股权控制的知识,比如说关于股权的比例,一个公司从小到大,一轮一轮的投资被引入的情况下,创始人股权会被不断稀释,对于他们来讲是很难保持一个绝对的控股权,那他们是否就没办法控制公司了呢?


这个不一定,只要合理运用法律工具是可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的。


比如可以把股权中的投票权分离出来,比如说“一致行动人协议”,通过大家事先的约定,使得一些股东对于某些事项的投票权与某个股东保持一致。当然还有对日常经营的控制,比如刘强东对京东网董事会的控制是很厉害的。虽然他的股权比例非常少,但是在董事会层面其团队占有相对多数,这也是他在上市招股时就讲清楚的,这些设计是完全可以的。


讲到内部控制,不得不涉及股权激励,现在的创业人都注重留住人才。创业初期不可能靠钱留住人才,也不是情怀,而是对于未来的期望。当初蔡崇信为什么放弃70万美元的年薪只拿500块钱的月薪跟着马云干呢?他是相信马云,并且相信马云成功之后自己也会成功。创业的人留住人才是要靠股权激励的。那如何才能实施股权激励呢,如何既能起到激励的效果又能使得创始人的权利不会受限制,这里列举了很多方法。


我们可以设立一个持股平台,比如以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这个持股平台持有公司的20%的股权,那在这个持股平台里边,公司的创始人作为普通合伙人,也是管理合伙人,其他的被激励对象作为有限合伙人,他享受收益,但他没有对于这个持股平台本身的控制力,如此设计是两全其美的。



我们会发现通过合理的一定的法律结构的运用就可以起到一个画龙点睛的效果,在我们所办理的案件中,有些股权激励做的不好就会导致公司进退两难


最简单粗暴也后患无穷的股权激励就是直接的股权激励,譬如在公司发展初期,直接给某个核心的高管一部分股权,后中途该股东退出了,想让他把股权退出就没有那么简单了,如果他不配合,公司是相当麻烦的。


有限合伙方式实施的股权激励就可以避免此种法律风险,可以自由地约定有限合伙人的进退,以及一些操作的细则。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去看看王宝强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的一家公司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这家公司是王宝强商业版图中的核心公司,本来马蓉占95%的股权,后来王宝强通过有限合伙激励的方式成功实现内部调整,马蓉最终只是这个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而不直接持有宝亿嵘的公司的股权了。此时此刻,有限合伙企业决策权和收益权相分离的特点,使得这个王宝强对宝亿嵘公司的控制力大大提升了。 

 


公司的内部控制其实主要讲的是股权。下面我们讲讲家族企业在其传承过程中会面临的一些外部挑战,因为今天分享的时间限制,我们将着重讲遗产税和CRS。


为什么要讲这两个问题呢,这两个都是有关税收的,因为税收实际上是一个法律层面的东西,不是说内部控制做的好就能避免的。这是一个公权力来保障行使的制度,所以我们首先要了解这个税收是怎样的制度,再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做一些税务筹划,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降低税务的成本。



我们国家目前尚未开征遗产税,但是大家一定都听说过遗产税,遗产税源于欧洲,目前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遗产税的制度,在2004年我国就出台了《遗产税暂行条例》的草案,2010年又做了部分调整。



如果日后开征遗产税,免税额多少,税率多少,如何开征,免税范围都是不确定的,在这里我不多做评论,评论之后可能也会有更多的变化。这里我就仅从理论的角度对这个内容进行阐释。


遗产税作为一个调节贫富差距的重要的法律工具,在我国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其开征是必然的。何时开征,也应该是在不久的将来。现在有不少人在关注,甚至一些高净值人士已经着手在做一些关于遗产税税务的筹划。那么对于未来将要或者大概率要发生的遗产税的征收我们有没有什么未雨绸缪的合理的税务筹划的方式?比如生前赠与,生前通过大额保单,家族信托的方式,甚至移民到没有遗产税的国家。有些人为了避免以后被开巨额的遗产税,在生前就做一些赠与的安排,有些人买房不写自己的名字,直接写在子女的名下或者部分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这都是常见的生前赠与。大额保单为什么可以规避遗产税?这也是个学问。精髓在于指定受益人的大额的寿险保单,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公司所支付的的身故保险金是作为受益人的财产,而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如此也就无需缴纳遗产税了。


遗产税的案例也有很多,台湾地区有两个非常知名的案例,一个是前首富蔡万霖的案例,一个是台塑集团的王永庆


蔡万霖生前做好了规划,譬如生前赠与,保单,信托甚至是移民的方式,最后他所少缴纳的遗产税有700多亿新台币,应该说他的税务筹划是非常成功的,也给他的传承对象留下了巨额的财富。王永庆生前几乎没有做规划,最后缴纳了119亿新台币的遗产税。


台湾地区、美国以及很多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遗产税的征收主要是发生在继承人继承遗产之前。继承人继承遗产,首先要先把高额的遗产税给交了,否则不能办理遗产继承。这个过程相当困难,所以对于高净值人士而言,我们提早做一些遗产税的税务筹划,更多层面上是为我们的下一代做一个传承的考量,规避他们的继承风险。


再比如说移民,新加坡2008年的时候取消了遗产税,之后有很多富豪争相移民新加坡。从一个由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移民到没有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也是一个做遗产税税务筹划的一个方法。

 


今天分享的最后要讲到的是CRS,这也是最近一个最热的话题。


什么叫CRS,其实是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译为“通用申报的标准”。顾名思义,是要申报税务的信息,一些可能涉税的资产都要申报。每个国家都有一个各自的征税标准,而CRS是一个多边的标准,因为法律组织形式不同,每个国家法律也不同,因此在多边层面上要设置一个通用的标准。


CRS对我国的两类人会有所影响,第一种是有海外金融账户我国的税收居民,比如在中国境外拥有存款证券,保险产品,投资基金,信托的中国人,这些都有可能被视为非当地的金融居民,这些人的税务信息会被当地政府与中国的税务局进行交换。与此相对应的是,如果这些国家的税收居民在中国有存款或者股票,中国政府也会对此进行收集,与其所在国的税务部门进行信息交换。


CRS实际上是税务信息多边交换的一个协议,了解到他的本质之后我们就会更清楚的明白CRS会对我们带来的影响。很多高净值人士在做海外资产配置时会考虑到移民、子女海外教育,以及防范汇率风险,还有很大一部分人会考虑到私密性。如果都公开了,不就没有隐私了么?某种程度上确实是这样的。所以我们在做海外资产配置时确实不得不考虑到CRS的影响。


很多人会问,如果我不申报会怎样,或者说我怎样才能避开申报?我去海外买保险,是不是就不用申报了?我去设立信托是不是就能够规避申报义务了?有一系列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并不是我一个做家族财富传承的律师能够解答的,很多时候需要了解税务法律的专业人士来研究之后解答。


我这里想跟大家分享的是保单,比如香港的保险,是不是要纳入CRS申报的系统?可以这样说,现金价值的保单,就是要申报的金融账户信息。有人会问,如何定义一个保单有没有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这是一个保险的术语,可以这样讲,衡量的标准是,我把一个保单取消,也就是退保,我能不能把钱拿回来,如果能拿钱回来,就是有现金价值的保单,它们有一个开始的价值在里边。有些比如说是定期寿险,如果退保后没有现金价值,那么我个人认为没有申报的必要。


比方说去香港买保险,很多属于储蓄型的,基本上香港的所有的大额保单都是有现金价值的,所以在这里我可以明确地讲,去香港买的保单是属于CRS的申报范围的,所以在座的各位不要被一些保险代理人以及机构的所谓的去香港买保单不需要申报的话所迷惑,如果说我们去买保险,我们的资产来源也是要讲得清,并且要合理合法。


我们PPT也到了最后了,时间关系,今天的分享也就到这里了,我们家族财富传承,如何寻求法律的解决方案,这是一个宏大也很复杂的命题,他并没有一个标准的答案,这个答案也不是一个律师可以全面的解决的,这是需要一群人一起努力才能提供出一个完整的解决方案的,所以很多家族办公室也就应运而生。


我今天的分享,其实侧重于对风险的阐述,并没有讲太多的技术细节,日后如果有机会希望能够跟大家就某个特定的技术问题做一个专题的分享。


这里做个广告,2月10号下午,我们团队会做一个家事沙龙,重点探讨一下李春平案件与财富传承的关系我们也会在探讨这个案件的同时跟大家介绍一些法律工具,比如通过生前意定监护方式,实现财富安全和财富传承,什么是意定监护,如何做意定监护,如何再生前委托自己信任的监护人担任这个重要的职责,这也是很多人所关注的一个话题。

 

那么今天这个家族财富传承法律风险防范的分享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本文作者高明月,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家事法、保险法和私人财富管理专业律师。高明月律师团队曾为数十位家族企业客户提供家族传承和公司治理法律顾问服务,并办理过大量上市公司股东、高管提供婚姻继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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