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受益人可以终止信托么?| 明月说法
近年来,我国私人财富管理理论和实践日新月异,财富传承的“道”和“术”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拓展,花开两朵,各表一枝,相辅相成。“道”重人,强调在精神、文化、理念方面的传承,“术”重器,侧重在财产、风险、工具方面的规划。保险金信托就是工具层面的创新,其承载了“保险”的保障功能和杠杆效果,还嫁接了“信托”的资产隔离和自由规划的功效,可谓是强强联合,效果卓著,也日渐受到市场推崇。
目前普遍的认知是,保险金信托功能大于保险,但小于信托。所以昨天的文章《保险金信托:信托财产是什么》就有人评论:保险金信托太麻烦,为何不能由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代为投保?
据明月律师了解,设立资金信托,然后通过信托买房,目前已经可以实现,但通过信托买保险,法理上可行(有保险利益),但实操中受限(怕道德风险)。逻辑上,信托公司作为受益人与作为投保人,在法律可行性上其实并无本质区别。事实上,连保单贴现的规定都快出台了,投保人变更为机构也是大势所趋。
《保险法》
NO. 31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麻烦归麻烦,不可否认的是,保险金信托确实在实操层面完成了将保单受益人向信托受益人的转化。既解决了保障的需求,又利用了保障的杠杆,更降低了信托的门槛。
客户在购买保险金信托产品时,对信托的诉求会有两部分,一是希望理赔的保险金能够通过信托公司保值增值,二是希望信托的受托人(信托公司)能够贯彻其资产传承的意愿。
而信托要实现资产传承功能,在法律上离不开《意愿书》和《信托协议》。
目前市面上的保险金信托产品,在保险端都是人寿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般为同一人。因此,当被保险人身故、保险理赔、保险金进入信托成为信托财产时,这意味着信托端的委托人也就不在人世了。此时,保险合同履行完毕、合同终止,但信托合同仍存续有效,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本着“为了受益人的利益”的原则,在参考《意愿书》内容的基础上,严格履行《信托协议》所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
问题是,信托法律关系的三主体,当委托人已经不在,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如何平衡?对于受托人而言,左手是委托人留下的信托协议,右手是受益人的利益诉求,天平之上,孰轻孰重,如何衡量?如果受益人(或受益人的监护人代理)想早点拿到全部信托利益,并提出终止信托的要求,受托人是否应当如愿?
如果按照英美法“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的理论,受托人拥有的是法律上的权利(legal title),受益人拥有的是衡平利益(equitable rights)。受托人的权利义务是目的导向的,即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
《信托法》
NO. 2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既然如此,如何评判受益人的利益,是受益人自己还是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如何与受托人的义务相平衡?这里不得不提到英美信托法中的一个知名案例Saunders v Vautier 案。
案情:1841年,一个委托人设立了信托,将东印度公司价值2000英镑的股票转入信托,受益人是孙子Vautier,信托协议规定Vautier达到25岁后才能分配信托利益。但当Vautier达到21岁的时候,就请求立即获得本金和收益,受托人以该要求违反信托协议为由拒绝,后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同意受益人Vautier的请求。
图片来源:维基百科
这个案例创造一条法律,即如果全体受益人都在,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且受益人全体一直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终止信托,并指示受托人根据受益人协商一致的协议决定处置信托本金和收益。
这个案例是对受托人义务与受益人权利如何平衡的最好阐述。但这个案例也导致了另外一个问题,即委托人的意愿有可能被受益人所推翻,甚至导致整个信托的土崩瓦解。所以,现代一些司法管辖地取消了对Saunders v Vautier 案例的适用。
当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上述案例在我国不具任何可适用的前提。那针对文初的问题,在我国《信托法》下,当保险金信托的信托受益人提出提前终止信托的要求(违反了信托协议的约定),受托人是否应当以信托协议另有约定为由来拒绝?受托人是否有权说yes?
翻开《信托法》53条第(四)款,“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也是可以让信托终止的法定理由。那么问题来了,当委托人身故后,信托只剩下受托人和受益人,他们有权通过协商让信托提前终止么?
《信托法》
NO. 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销;
(六)信托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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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高明月律师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编辑&制图丨刘雪菲
转载/商务合作微信丨gaomingyue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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