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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倩, 刘浩‖可持续发展报告GRI准则的改进及启示

张倩, 刘浩 财智世界 2024-01-09



原载《财会月刊》2022年第17期

【摘要】作为可持续发展报告的重要标准,全球报告倡议组织发布的GRI准则体系得到了全球各类企业的广泛认可和采用。随着其他披露框架的涌现、权威政府间文书的改变以及利益相关者对组织外部影响的关注,原GRI准则也需持续改进。2021年10月5日GRI发布了最新GRI准则,并要求遵循GRI准则的全球企业、机构自2023年1月1日起根据最新准则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最新GRI准则在融合借鉴其他框架和方法的基础上,更新了准则体系,修订了报告方法和报告原则,更具一致性和严肃性;更新了员工等权益与尽职调查相关披露要求,更具全面性和强制性;完善了重要性评估以关注组织对环境、社会和人的影响,更具清晰性和透明性。这一系列改进对我国理论界及实务界有着重要启示。

【关键词】GRI准则;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体系;重要性评估;实质性议题


一、引言


近年来,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一个全球性重要主题,特别是《巴黎协定》签订以来,社会公众对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关注与日俱增。可持续发展不仅是企业自身长期存续的内在要求,更是保障整个社会经济稳态前进的强大动力。随着资本市场对ESG(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关注度的不断升温,可持续发展报告已成为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载体。
作为可持续发展报告方面的重要世界性团体,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发布的GRI系列准则得到了全球各类企业的广泛认可和采用。联合国可持续证券交易所倡议(UNSSE)官网显示,截至2021年12月1日,在全球各证券交易所ESG信息披露指引引用的主流标准中,GRI准则位居第一且占比高达95%。2022年3月24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IFRS基金会)和GRI达成了合作协议,共同推动在全球范围内建立统一的ESG准则。
2021年10月5日GRI发布了最新GRI准则(简称“GRI准则2021”),要求遵循GRI准则的全球各类企业、机构自2023年1月1日起根据最新准则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为此,本文对GRI最新变化的思想进行提炼和总结,以期为我国相关部门理解全球趋势、制定相关准则以及为企业科学全面地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提供参考与借鉴。

二、GRI历史沿革与治理结构

为了提高全球范围内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可比性和可信度,美国环境责任经济联盟(CERES)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在1997年共同发起成立了GRI。该组织是在公众对“埃克森·瓦尔迪兹”号石油泄漏事件造成的环境破坏表示强烈抗议之后成立的,其目的是建立问责机制以确保企业遵守负责任的环境行为原则,后来扩大到包括社会、经济和治理等更广泛的问题。GRI致力于为可持续发展报告提供全球标准,并通过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其可信度和作为公众利益标准制定者的作用。GRI主要包括:一是全球可持续发展准则委员会(GSSB),其是唯一负责制定和批准GRI准则的独立机构;二是正当程序监督委员会(DPOC),其主要职责是确保GSSB的准则制定活动按照其正当程序进行,以增加公众和利益相关者对准则响应公众利益的信心。
GRI在2000年发布的第一版《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通常被称为“G1指南”,为可持续发展报告提供了首个全球框架。2001年GRI作为一个独立的非营利性机构正式成立,并于2002年启动了对G1指南的第一次更新,发布了G2指南。随着GRI报告需求和组织认可的稳步增长,GRI分别于2006年和2013年发布了G3和G4指南,GRI指南得到进一步的扩大和改进。2016年GRI制定了第一个全球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简称“GRI准则2016”),该准则从2018年起取代了G4指南。随后GRI准则不断地更新,比如2019年增加了税务议题、2020年更新了废弃物议题。
三、2021年修订前的GRI准则体系与主要内容
2021年修订前的GRI准则体系以GRI准则2016为主体,并在2016~2019年进行了小幅修订和更新。该准则体系由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四大模块组成,涵盖36项准则,其四大模块又可以细分两个层次:通用准则和具体议题准则,具体如图1所示。
(一)通用准则
通用准则包括《GRI 101:基础》《GRI 102:一般披露》和《GRI 103:管理方法》。其中:《GRI 101:基础》作为组织使用GRI准则来报告其经济、环境和社会影响的起点,阐述了界定报告内容和报告质量所依据的报告原则,使用针对可持续发展报告的GRI准则的基本过程,以及GRI准则的使用方式,并做出与使用GRI准则相关的声明;《GRI 102:一般披露》包含了组织概况、战略、道德和诚信、管治、利益相关者参与和报告实践等六方面的披露要求;《GRI 103:管理方法》涵盖了对实质性议题及其边界的说明,对实质性议题的管理方法及其组成部分,以及管理方法的评估等内容。
(二)具体议题准则
具体议题准则为企业报告其经营活动产生的经济影响、环境影响和社会影响提供了参考和遵循,总计34项。其中:经济议题(GRI 200)包括经济业绩、市场表现、间接经济影响、采购实践、反腐败、不正当竞争行为、税务;环境议题(GRI 300)包括物料、能源、水资源和污水、生物多样性、排放、废弃物、环境合规、供应商环境评估;社会议题(GRI 400)包括雇佣、劳资关系、职业健康与安全、培训与教育、多元化与平等机会、反歧视、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童工、强迫或强制劳动、安保实践、原住民权利、人权评估、当地社区、供应商社会评估、公共政策、客户健康与安全、营销与标识、客户隐私、社会经济合规。
四、GRI准则修订背景及具体的修订过程

(一)GRI准则修订背景

毕马威2020年可持续发展报告调查结果显示:几乎所有(96%)的世界大公司都报告了其可持续发展情况,且样本中绝大多数公司(73%)依赖于GRI框架。虽然GRI准则的出现促使了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全球一致性,但近几年全球对气候问题的关注以及疫情的反复,凸显了企业可持续性实践和透明度的重要性,并引起了人们对可持续发展报告在推动财务改善和可持续性表现方面的作用极大兴趣,比如如何改善和提高各组织业务的透明度,如何应对重要的可持续发展风险以及加大审查力度等。
事实上,人们重新关注了企业处理关键可持续性问题的方法,包括:对待员工、供应商、社区和生物的多样性风险等。这对准则提供可持续发展报告信息的透明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目前的GRI准则在实践应用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1.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格局变得更加动态化。目前的全球可持续发展报告涉及不同的框架、准则制定者和其他倡议。为确保GRI在快速变化的全球可持续发展准则制定者中处于最佳地位,准则框架体系及报告方法需多方借鉴融合,进而保障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清晰性、全面性和一致性。部分反馈结果表明:目前“符合”GRI准则的两种方案——“全面”方案(使用整套准则来编制符合GRI准则的可持续发展报告)和“核心”方案(使用选取的GRI准则或其部分内容来报告专项信息)中,“全面”方案因未被广泛使用,其价值尚不清楚,与“核心”方案的区别体现得也不明显。同时在实务应用中,同一行业中的不同企业在应对一个行业的关键挑战和影响方面也不一致。造成上述情况的可能原因主要包括:对行业最重要的影响不够明确,对《GRI 101:基础》(2016)中定义报告内容的原则应用不一致。
2.有关员工等权益问题的权威政府间文书出现了新的变化。近年来,负责任的商业行为领域不断发展,《联合国指导原则报告框架》的核心概念和原则也在不断外延,并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其他负责任的商业行为领域,如环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跨国企业指南》(2011)和《负责任商业行为尽职调查指南》(2018)证明了这一点。自2018年以来,GRI技术委员会(TC)一直在就如何根据这些发展更新GRI的员工等权益相关准则提出建议,包括这些发展可能如何影响GRI准则的核心概念、原则和披露。GRI准则下的员工等权益的报告目前取决于一个组织的重要性评估。在该准则中并没有普遍要求所有组织提交报告,并说明它们如何履行其尊重员工等权益的责任。鉴于《联合国指导原则报告框架》对所有企业提出的尊重员工等权益的期望,TC成员被问及是否应要求所有使用GRI准则的组织除了报告每个特定议题,不管重要性评估如何还应报告一些关于他们如何履行其尊重员工等权益责任的基本信息,并建议对特定议题准则的内容进行适当修订和删除。
3.报告原则侧重实际影响,缺乏前瞻性。报告原则是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基础。如果一个组织要声明其可持续发展报告是“按照”GRI准则编制而成的,则该组织必须运用“报告原则”。目前GRI报告原则的应用往往关注实际影响,强化了只面向过去的量化方法,而缺乏一种前瞻性的方法——导向披露管理系统的稳健性,以及学习和改进的过程,从而尽量减少对未来的负面影响。同时,缺乏与关键概念之间的关系及其在报告系统和功能中作用的描述,比如可持续发展背景原则,在如何整合利益相关者观点,对自然、人类、社会等产生影响方面缺乏应用的相关指导。
4.重要性评估对组织外部影响关注不足,且易受基于利益相关者选择偏见的影响。GRI准则所提倡的重要性概念并没有被很好地理解,许多组织将“重要性”理解为对组织业务的风险(例如财务、声誉等),并倾向于主要报告可能直接和显著影响其业务的问题。GRI重要性原则将影响评估与利益相关者观点的识别分开,这使得重要性评估特别容易受到基于利益相关者选择偏见的影响,因为这种方法导致组织只有在咨询的利益相关者强调某种影响时才对其进行优先排序,而且往往会根据其对组织的重要性和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进行评估。因此,组织将考虑其对自身的影响,而不是其如何影响经济、环境和社会。反馈结果表明,这种重要性评估的方法和《GRI 101:基础》(2016)中重要性原则指导部分提供的二维重要性矩阵的使用,经常会导致人们对这些维度的偏见和不正确的解释,并鼓励过于简单的问题识别,可能破坏对特定议题的问责制和适当的管理控制。同时,重要性评估中并不会经常考虑到业务关系,评估结果不一定能反映供应链或其他业务关系的实际和潜在影响,而组织在最高治理机构审查和批准报告信息(包括组织的实质性议题)方面的责任并不明确,问责监督机制也不足,无法保证所提供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可信度和质量。

(二)GRI准则的具体修订过程

2019年3月,GRI批准了关于通用准则审查的项目提案及制定石油、天然气和煤炭行业准则的项目建议书。此次审查是在TC的建议下启动的,同时还考虑了GSSB在从G4指南向GRI准则过渡期间收到的反馈和来自报告组织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反馈,以及使用GRI准则审查可持续发展报告过程中所收集的信息。GRI通用准则审查项目的总体目标包括:一是将对尽职调查的期望纳入GRI准则;二是在通用准则中提供更明确的关键概念、报告原则和披露内容,并确保其与负责任的商业行为领域的最新发展相一致;三是协助报告组织了解报告需求,以及其如何以透明的方式证明合规性;四是促进GRI准则的一致应用;五是鼓励为有经验的报告组织提供更相关和全面的报告;六是使首次报告者和中小企业能更容易地应用GRI准则;七是提高GRI准则的整体可用性。该项目被分为四个工作流区统筹推进:一是与员工等权益和尽职调查相关的信息披露;二是报告原则;三是“符合”GRI准则;四是一般披露。对于试点行业准则,在公众评议期有两个目的:测试石油、天然气行业准则内容的完整性和相关性;就拟议的行业准则概念的价值、清晰度和可行性寻求反馈。同年,GSSB批准了一项新的GRI特定议题准则即《GRI 207:税务》(2019)。
GSSB于2020年6月11日至9月9日发布了GRI通用准则(GRI 101、GRI 102和GRI 103)的征求意见稿,其中包括了对如何使用GRI准则、GRI结构、关键概念、使用方法以及报告原则等进行全面修订,同时在征求意见稿附件中包含了“GRI行业计划信息表”,可用于帮助审查理解征求意见稿中对GRI行业准则以及建议的披露结构。7月8日至10月6日GSSB发布了《GRI 11:石油和天然气行业》征求意见稿,其中包含了GRI行业准则目标、适用,使用行业准则确定实质性议题并报告,以及石油和天然气行业活动与内容的描述,可能的实质性议题、议题描述和要求报告的内容。10月,GSSB对上述征求意见稿期间收集的来自企业、投资机构、民间社会组织、劳工和调解机构等利益相关方的反馈和意见进行整理分类,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回应。GSSB收到了来自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三份利益相关方提交的文件,这三份文件提出了对将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纳入GRI行业准则的担忧。工作组的大多数成员还认为,用单一的行业准则来处理石油、天然气和煤炭问题将妨碍该准则的采用,征求意见期间收集到的反馈信息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了工作组的意见。因此,考虑到这些问题,GSSB决定将石油和天然气行业与煤炭行业分开。
2021年,GSSB完成了对员工等权益信息披露的两阶段审查,GRI通用准则审查和石油、天然气行业准则审查项目。2021年10月5日,GRI发布修订后的终稿,即GRI通用准则2021以及《GRI 11:石油与天然气行业》(2021)。2022年3月15日,GRI发布了修订后的《GRI 12:煤炭行业》(2022)。
五、GRI准则修订后的主要变化

(一)准则体系和报告方法更具一致性

1.准则体系新增行业准则,增进了一致性并提高了行业可比性。修订后的GRI准则体系仍然是一个互连标准的模块化系统,要求组织以一种对利益相关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透明的结构化方式公开报告其活动及业务关系对经济、社会和人的影响。修订后的GRI准则体系如图2所示,比较明显的变化是加入了行业准则,目前包括三部分:通用准则、行业准则和GRI议题准则,并对编码方式进行了调整,使其更加简明清晰。同时,修订后的GRI准则体系与欧盟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ESRS)“三三制”架构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也体现了其与其他国际框架的包容性和一致性。
GRI行业准则旨在提高组织报告的质量、完整性和一致性,是报告组织必须选择和遵循的,该准则根据行业特性列举了该行业可能涉及的实质性议题。如果有适用于某组织的行业准则,则要求该组织审查适用的行业准则中描述的每个议题,并确定它是否是该组织的重要议题。如果某组织认为适用的行业准则中包含的任何议题均不重要,则要求组织将其在GRI内容索引中列出,并解释为什么不重要。使用行业准则并不能代替组织自己确定实质性议题的过程,组织仍然可以按照自己的方法和流程并结合自己的业务模式、文化法律背景、所有权结构等具体情况确定其实质性议题,但是需要结合GRI行业准则。若识别出的实质性议题未被列入行业准则,组织仍然可以对其进行披露。目前《GRI 11:石油和天然气行业》(2021)和《GRI 12:煤炭行业》(2022)已经发布,采矿业、农业、水产和渔业行业准则正在制定中。在准则体系中增加行业准则,增进了报告的一致性,提高了行业间的可比性,同时可减少组织挑选或回避报告实质性议题的可能性,从而提高准则的可信度和权威性。此外,所有GRI议题准则都经过调整,以确保与修订后的GRI通用准则一致。目前的议题准则共31项,虽然编码方案未变,但将不再被划分为经济、环境和社会三大系列。
2.统一报告方法。修订后的GRI准则体系取消了通用准则《GRI 101:基础》(2016)中编报可持续发展报告的两种基本方法,即不再允许使用原GRI准则中的“全面”方案和“核心”方案。目前,修订后的通用准则《GRI 1:基础》(2021)中只有一个方法,即组织必须遵守GRI 1-3(2021)的九项要求,才能“按照”GRI准则进行报告,并强调“按照”GRI准则作为默认的方法。九项要求包括:(1)应用报告原则;(2)报告《GRI 2:一般披露》(2021)中所有披露项;(3)确定实质性议题;(4)报告《GRI 3:实质性议题》(2021)中所有披露项;(5)根据GRI议题准则对每个实质性议题进行报告;(6)提供遗漏披露和不遵守要求的原因;(7)发布GRI内容指引;(8)提供一个使用声明;(9)通知GRI使用本准则。如果组织没有全部遵守以上要求,那么可以声明其“参照”GRI准则,前提是符合GRI 1-3(2021)“参照”GRI准则报告的相关要求。同时增加了一项建议,即不能遵守所有“按照”要求的组织应该随着时间的推移过渡到“按照”GRI准则的报告。修订后的报告方法与其他的公司报告框架一致,清楚地说明了合规要求,保证了GRI准则的严肃性,并有助于报告者理解和应用GRI准则。
(二)员工等权益与尽职调查相关方面的披露更加全面且更具强制性
对员工等权益的影响是一个贯穿各个领域的问题,这是GRI准则需要解决的最重要的影响类型之一。因此,在修订后的GRI通用准则中“实质性议题”的定义及与员工等权益有关的披露中均进行了重点强调,且将《GRI 412:人权评估》(2016)议题准则删除,修订后的内容反映在GRI通用准则2021中,并需要所有组织遵守。修订后的GRI通用准则反映了权威的政府文书对负责任商业行为的期望,并包含了GRI相关披露技术委员会的建议,主要的变化如下:(1)增加了报告组织对负责任商业行为的政策承诺的新要求,包括尊重员工等权益的具体政策承诺和进行尽职调查的承诺以及更进一步的信息,比如如何对这些政策承诺进行批准和沟通(GRI 2-23政策承诺);(2)增加了在整个组织中嵌入政策承诺的披露要求,描述组织如何将上述政策承诺嵌入其活动和业务关系中(GRI 2-24嵌入政策承诺);(3)在利益相关者参与方针的一般披露中增加了描述利益相关者参与目的,及其如何努力确保与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有意义的接触的要求(GRI 2-29利益相关者参与方针);(4)遵守法律和规章构成理解组织负责任的商业行为实践的关键信息,将《GRI 307:环境合规》(2016)和《GRI 419:社会经济合规》(2016)由通用准则《GRI 2:一般披露》(2021)中“披露项2-27:法律法规的符合性”所替代,要求所有组织都必须遵守。GRI准则2021对上述信息的完善和修订为其他组织和利益相关者提供了如何履行其尊重员工等权益和管理相关影响的责任的范例,从而改善报告实践,支持组织以更统一的方式遵守国家或地区法规规定的报告要求。

(三)报告原则更加注重信息质量和呈现方式

修订后的通用准则GRI 1-4(2021)中不再强调“界定报告内容所依据的报告原则”,而是更加注重披露信息的质量和呈现方式。在修订前的通用准则《GRI 101:基础》(2016)中,报告原则分为两组:界定报告内容的原则和界定报告质量的原则。报告原则修订前后的对比情况如表1所示,利益相关者包容性和重要性原则不再作为独立的原则提出,而是将其部分内容更多地体现在通用准则《GRI 3:实质性议题》(2021)中。“可靠性”原则已被重新命名为“可验证性”,其与欧盟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ESRS)概念指引下的提升性信息质量特征“可验证性”趋同,强调对信息的审查以确保可持续发展报告的质量。准确性、可比性、完整性以及可持续发展背景原则等对相关概念和指南措辞进行了修订和澄清,提高了报告原则的清晰度和一致性。

(四)重要性评估更加关注组织对经济、环境和人的影响并加强问责

修订后的GRI通用准则2021重点关注组织对经济、环境和人的影响。“实质性议题”被定义为代表一个组织对经济、环境和人的最重要影响的议题,而且“对利益相关者的评估和决策的影响”不再是决定一个议题是否重要的独立因素,因此消除了对重要性矩阵的需要,《GRI 101:基础》(2016)中的重要性矩阵不再包括在《GRI 1:基础》(2021)中。虽然“实质性议题”的定义已经被修订,但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是识别和评估组织影响的一部分,并为确定实质性议题的过程提供信息。从利益相关者主导的重要性评估到使用更广泛、更丰富的证据基础的转变,反映了当前的最佳实践。将利益相关者的投入与市场和运营环境、国家和国际趋势、专家观点等结合起来,并通过选择有限的外部利益相关者,消除了扭曲重要性评估的风险。同时,在通用准则《GRI 3:实质性议题》(2021)中给出了确定实质性议题的四步骤指导,如图3所示。
第一步,了解组织背景。主要了解结合行业准则对组织及其拥有和控制的所有实体的活动和业务关系的高度概述,发生这些活动的可持续性背景,以及其利益相关者的概述。这些可为组织提供识别其实际和潜在影响的关键信息。
第二步,确定组织在其整个组织活动和业务关系中对经济、环境和人的实际和潜在的影响,包括消极和积极影响、短期和长期影响、预期和非预期影响以及可逆和不可逆影响。在确定影响的过程中,组织可以使用自己的评估信息或第三方评估信息、法律审查、反腐败合规管理系统、财务审计,以及组织或行业或多方利益相关者计划执行的业务关系的任何其他相关评估信息,甚至是来自更广泛的企业风险管理系统的信息。此外,应努力了解利益相关者的关切,并咨询内、外部专家。在此过程中,也需要考虑行业准则中描述的议题及其影响。
第三步,评估影响的重要性。评估上述影响的重要性方法包括定量和定性分析,这将会受到组织经营所属行业及其业务关系的影响,且评估过程具有一定的主观性,需要咨询利益相关者和内、外部专家。实际和潜在负面影响的严重程度主要由三方面特征决定,包括规模(影响有多严重)、范围(影响有多广泛)、不可补救(要抵消或弥补造成的伤害有多难)。其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造成严重的影响,但是通常情况下,三者是相互关联的,影响的规模和范围越大,就越难以补救。
第四步,优先考虑报告最重要的影响。为了确定报告的实质性议题,组织会根据影响的重要性对其进行优先排序。首先,设置一个阈值来确定哪些议题是重要的。影响的重要性是决定一个议题是否值得报告的唯一标准,组织不能将报告某一议题的困难或尚未管理该议题的事实作为决定是否报告该议题的标准,部分议题的负面影响不能被正面影响抵消,应分开排序。其次,测试实质性议题。组织应根据适用的GRI行业准则及对其组织或行业相关议题有深入了解的潜在信息使用者和专家对选择的实质性议题进行测试,以帮助组织验证其设置的阈值,同时应寻求外部保证,以评估其确定实质性议题过程的质量和可信度。最后,在组织最高治理机构审查和批准实质性议题清单后,组织根据《GRI 1:基础》(2021)中的要求4和要求5决定议题报告具体内容。通用准则一般披露项目GRI 2-12明确了组织最高治理机构在审查和批准报告信息(包括实质性议题在内)方面的责任,强调最高治理机构在监督过程中的角色,以识别和管理组织的影响,包括尽职调查过程,关注识别和管理组织对经济、环境和人的影响的过程,从而强化问责机制。
六、GRI准则修订对我国的启示
可持续发展报告已经成为我国企业面对的重要信息披露内容。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和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联合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ESG发展白皮书》(2021)显示,2019年我国A股市场上披露ESG信息的上市公司数量为371家,2021年增长到1112家。沪深300成分股中有248家发布了2020年度ESG报告,占比超过了82%。可见,我国上市公司披露ESG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主动进行ESG披露的上市公司数量在逐年增加。可持续发展报告GRI准则的修订,对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特别是相关的准则制定机构和我国企业都有着重要的启示。
(一)融合借鉴,加速推进中国特色可持续发展报告制度的构建步伐
我国与可持续发展报告相关的信息披露的规范体系主要是以各行政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为主导,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且尚未正式出台专门整体规范可持续发展报告信息披露的规定,对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信息披露的监管措施目前仍以自愿披露为主,相关指引多是环境、社会和治理的单项报告而非可持续发展综合报告,也未详尽明确地规定可持续发展报告所应包含的内容,导致可持续发展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参差不齐。近年来,国际社会对于气候变化及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以及企业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投入、影响及其贡献等日益关注,利益相关者尤其是资本提供者对于企业应对气候变化、承担社会责任、确保可持续发展方面的相关举措及其影响等信息越来越重视,甚至成为其决策的重要依据。虽然国际上目前有多个机构在制定有关可持续发展报告或ESG报告的标准,但是由于我国市场和企业的独特性,不能采用简单的拿来主义,应借鉴分享国际最佳实践,做好与国际发展趋势的对接,并根据我国的发展阶段和特点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标准。
(二)加强合规经营,降低披露选择性
根据目前学者们对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编写的《上市公司ESG实践案例》(上下册)中的133家上市公司ESG案例的研究发现,在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中,选择性披露、报喜不报忧、只谈环境绩效不谈或淡化环境问题的现象比较突出,因此需要加强对企业“漂绿”行为的遏制,督促企业合规经营、透明披露。GRI准则2016中的具体议题准则《GRI 307:环境合规》和《GRI 419:社会经济合规》,被GRI准则2021的《GRI 2:一般披露》中的“披露项2-27:法律法规的符合性”所替代,要求所有“按照”GRI准则编制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组织遵守,同时将“违规重大罚款”修订为“违规重大实例”,并需要披露重大实例是如何确定的,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披露的选择性,提高了披露的客观性和详细度。
(三)注重员工等权益保障,促进社会公平
随着我国众多劳资纠纷、人为安全事故等问题的出现以及政府对农民工问题的高度关注,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公民责任等呼声日益高涨。而权威政府间文书的更新和GRI准则2021对员工等权益内容的修订,以及我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等文件的出台,都凸显了对尊重、保护和发展人权的重视。因此,企业应在此方面做出表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大对员工、客户和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障和披露力度,提升可持续发展报告质量,促进社会公平。

(四)强化实质性议题评估与问责监督,提高信息可信度和有用性

实质性是决定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或ESG报告信息含量和信息覆盖范围的价值衡量标准,也是组织信息披露的基础和质量保证。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或ESG报告参考价值的高低,取决于其是否实质性地披露了对环境、社会和人的重大影响。因此,对实质性议题的识别尤为重要。而我国企业对实质性议题进行识别的总体比例较低,识别具体程度因公司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识别工作流程具有趋同性,但主要是与利益相关者沟通的焦点问题,且大都采用二维矩阵对实质性议题进行重要性评估。修订后的通用准则《GRI 1:基础》(2021)中删除了二维重要性矩阵,对指南进行了扩充和丰富,并在通用准则《GRI 3:实质性议题》(2021)中对实质性议题的评估步骤给出了指导,企业应该采用可靠的方法和程序确定实质性议题,结合适用行业准则,充分披露其活动和业务关系对经济、环境和人的实际和潜在的负面和积极的影响,同时关注重要性评估过程中内、外部的问责监督,提高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可信度和有用性。
注释

①原文是“Human rights”,主要内容涉及对该组织特别关注的利益相关者类别,包括:消费者、客户、员工和其他工人,以及当地社区等群体或个体权益的保护和尊重。

②修订后的GRI准则体系中议题准则的列示及排序情况取决于组织对相关议题根据重要性评估过程确定的实际和潜在影响的重要性程度,详细内容参见本文图3。


主要参考文献
[1]张长江,张思涵,侯梦晓.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质量评价与牵引机制研究——以中美欧进入世界500强石化企业为例[J].财会通讯,2021(16):88~91+151.
[2]温素彬,张宇晴,朱珊.全球报告倡议GRI的最新发展及应用[J].会计之友,2017(18):125~131.[3]黄世忠.ESG理念与公司报告重构[J].财会月刊,2021(17):3~10.[4]陆建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发展当前的形势、挑战与未来趋势[J].会计研究,2020(10):3~12.[5]黄世忠.ESG报告的“漂绿”与反“漂绿”[J].财会月刊,2022(1):3~11.


基金项目

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项目编号:18JJD790011)


作者单位

1.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会计系,浙江金华321013;
2.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会计与财务研究中心,浙江金华321013;
3.上海财经大学会计与财务研究院,上海20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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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高良, 杨娜, 张亭‖ESG背景下全景式财务报告体系构建

叶钦华, 黄世忠, 徐珊, 叶凡‖2019~2021年上市公司财报可信度分析
叶钦华, 黄世忠 等‖严监管下的财务舞弊分析——基于2020~2021年的舞弊样本
黄世忠‖ISDS与ESRS的理念差异和后果分析
黄世忠‖第六次大灭绝背景下的信息披露——对欧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准则的分析
叶丰滢, 黄世忠‖SEC气候信息披露新规的解读与分析
黄世忠, 叶丰滢‖可持续发展报告信息质量特征评述
黄世忠, 叶丰滢‖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双重重要性原则评述
黄世忠, 叶丰滢‖《气候变化》的披露要求与趋同分析
黄世忠, 叶丰滢‖《可持续发展治理和组织》的披露要求与趋同分析
黄世忠, 叶丰滢‖《战略与商业模式》的披露要求与趋同分析
叶丰滢, 黄世忠‖气候相关信息披露优秀实践分析
黄世忠 , 叶丰滢 , 李诗|碳中和背景下财务风险的识别与评估
叶丰滢 , 黄世忠 等|碳排放权会计的历史沿革与发展展望
黄世忠|ESG报告的“漂绿”与反“漂绿”
黄世忠|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新动向
黄世忠|“资不抵债”迷雾下的共享价值创造——星巴克财务报告和ESG报告分析
黄世忠|谱写欧盟ESG报告新篇章——从NFRD到CSRD的评述
黄世忠|支撑ESG的三大理论支柱
黄世忠|ESG理念与公司报告重构
新经济·ESG名家论文11篇:2021年《财会月刊》黄世忠论文集

韩洪灵, 余博, 刘强, 陈汉文‖薪酬治理、知识资本与共同富裕——基于联想集团的案例研究
杨道广,陈波,陈汉文‖智慧审计研究:理论前沿、实务进展与基本结论

点案例透视·名家论文6篇:《财会月刊》韩洪灵陈汉文论文集(2020-2021)

韩洪灵 , 陈汉文 等|庞氏分红行为的界定、判别与监管——恒大集团分红现象引发的思考
韩洪灵, 陈汉文 等|数据伦理、国家安全与海外上市:基于滴滴的案例研究
谢志华, 谢昊宇‖对现金流量表若干理论问题的反思
叶陈云, 叶陈刚‖会计理论规范与实证研究范式:比较与反思

万仁新‖合并报表理论的缺陷与改进:基于契约理论的思路

万仁新 , 唐国平|复式记账借贷符号奥秘的训释
谭祖谊‖政府会计下的预算会计与财务会计关系剖析——基于经济学视角
冯圆‖全国统一大市场情境下的成本管理发展
孙永尧‖商誉后续计量:减值还是摊销——基于IASB合并会计问题调查证据
张庆龙, 方汉林‖数智化企业司库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构建
张庆龙‖中央企业司库管理体系建立的基础条件分析——基于SWOT模型
张庆龙, 张延彪‖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现状分析——基于2016~2021年数据
张庆龙, 张延彪‖企业司库管理体系建设的成熟度分析
张庆龙, 方汉林‖企业司库管理体系设计的关键要素分析
张庆龙, 方汉林‖中外企业司库管理:比较与启示
张庆龙 , 张延彪|企业司库管理体系建立的内外部驱动因素——基于组织身份变革和资源基础理论视角
张庆龙 , 张延彪|财务转型视角下的企业司库管理研究
张庆龙 等|内部审计工作模式与信息化关系的历史演进——基于信息技术二重性理论分析
张庆龙 等|内部审计数智化转型的动因研究
张庆龙 等|新时期内部审计创新之路:从数据审计到智能审计
张庆龙 等|财务机器人规模应用与会计人员工作不安全感
智能财务研究·名家论文12篇:《财会月刊》张庆龙论文集(2020-2021)
代婉瑞, 宋良荣‖商业银行数字化转型与信用风险经济资本管理:研究综述与展望

徐玉德, 李昌振‖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逻辑机理与现实路径
徐玉德, 李昌振‖发达经济体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基本经验
徐玉德|新时代财会监督论

徐玉德 , 李化龙|公共风险视角下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治理逻辑
徐玉德 , 李化龙|公共风险转化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现实路径
徐玉德 , 董木欣|数字政务建设整体性治理模式、 架构分析与路径选择

郑石桥‖论碳审计结果及其运用
郑石桥‖论碳审计方法

郑石桥‖论碳审计目标
郑石桥‖论碳审计内容
郑石桥‖论碳审计主体
郑石桥‖论碳审计客体
周旭东 , 郑石桥 ‖ 论碳审计需求
郑石桥|论碳审计本质

伍中信 , 唐毅豪‖基于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提升的农地股权运作创新
伍中信, 魏佳佳‖环境信息披露对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影响
伍中信 等|“三权分置”下财产性收入扶贫模式探索与创新

李若山‖对证券市场“零容忍”政策下退市新规的思考——兼对43家退市公司的案例分析
李若山|供应商评估制度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改善——以TB集团年报审计为例
徐锐, 薛爽‖子公司失控的判断及会计处理——以围海股份为例
高军,薛爽,李志刚|新股低价发行:机构投资者“抱团压价”还是“选美博弈”——以上纬新材为例
薛爽|法制环境变迁与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
高利芳, 曲晓辉‖商业伦理与职业道德高等教育的调查与反思
曲晓辉, 王俊, 张瑞丽‖税率优惠对创新产出的激励效应研究
罗进辉, 林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时代意义、制度渊源与经济影响——以新能源汽车产业为例
吴世农 等‖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影响因素再探析——基于公司财务、公司治理和决策者方言差异的三重视角

刘峰‖企业财务目标:一个解构性讨论
刘晔 , 张训常|宏观税负与企业生存——基于生存分析方法的研究

名校会计系主任论坛‖张金若 等:上市公司商誉披露现状、问题及治理——以掌趣科技为例
名校会计系主任论坛‖张敏 等:“新文科”建设背景下的融合性课程设计——以“大数据审计”课程为例

名校会计系主任论坛|潘红波 等:产业政策与要素市场失灵——基于有为政府的视角
名校会计系主任论坛|张敏 等:新文科背景下的商科学生项目制学习方法——以智能会计专业为例
名校会计系主任论坛|陈俊 等:智能财务人才培养与浙江大学的探索
名校会计系主任论坛|汪方军 等:激励与企业创新:综述与展望
名校会计系主任论坛|万良勇, 李宸:企业金融化对实业投资效率的双重效应及门槛特征
名校会计系主任论坛|张敏 等:企业集团业绩考核的智能化转型
名校会计系主任论坛|应千伟 等:外部监督与国有企业经营效率
名校会计系主任论坛|潘红波 等:融资约束与企业创新文献综述
名校会计系主任论坛|张敏:智能财务十大热点问题论
名校会计系主任论坛|刘启亮 等: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现状与思考
名校会计系主任论坛|张金若 等:信息披露视角下的商誉减值会计准则改革
名校会计系主任论坛|杜兴强等:宗教影响与公司行为综述
名校会计系主任论坛|张敏:企业财务智能化 要素·路径·阶段

杨有红‖整合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助推企业可持续性发展
杨有红 , 蔡婷婷|空转贸易的动机、后果及对策
陈虎, 朱子凝‖数据可视化的财务应用研究
陈虎, 杨利明‖数据分析在财务领域的应用研究
陈虎, 刘雅琼‖财务数据源及数据采集研究

陈虎, 孙彦丛‖DT时代基于数据价值链的财务变革
陈虎, 郭奕‖数据价值体系推动财务数字化转型

刘光强, 干胜道‖新经济背景下的智能管理会计报告——基于“区块链+人工智能”数字技能
干胜道 等‖财务资助公告的市场反应探究
干胜道 等‖上市公司财务资助:现状、动机与治理——以上交所为例
王文兵,王立彦,干胜道 等|长期股权投资会计计量属性选择问题分析

黄冰冰, 戴德明, 马元驹‖利润概念的界定
李晓冬 , 马元驹|国家审计促进乡村振兴:逻辑机理与路径构建
黄冰冰,马元驹,戴德明|利润确定的变迁与启示
马元驹 , 黄冰冰|论利润贡献率的理论基础及计算方法
马元驹, 李晓冬|国有四大银行半年报让利信息披露质量探析
周华 , 戴德明 等|国际会计准则的困境与财务报表的改进

王竹泉, 孙文君‖政府社会资本与重大经济风险
王竹泉, 孙文君‖政府社会资本与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王竹泉 等‖政府社会资本的规模、结构与测度
王竹泉|公共资源配置与政府社会资本
王竹泉, 槐莹‖制造业企业资本脆弱性评价研究

谈多娇 等‖碳排放核算与碳绩效评价——以“范围三”为研究对象

陈智华, 黄京菁 等 ‖中概股SPAC并购上市路径选择动因探析——基于思享无限案例
王建勇, 陈瑞琛‖对恒大危机的分析与反思
高明华 ‖ 区块链技术下审计模式、审计冲突及审计质量提升
薛伟|金砖国家的税收风险分析——基于税收协定和税收营商环境

洪祥骏, 林娴‖绿色支持政策退出风险与新能源REITs应对举措

叶丰滢 , 蔡华玲|气候相关风险的会计影响分析
叶丰滢 等|新收入准则执行的十大困惑与思考
邓建平, 白宇昕‖域外ESG信息披露制度的回顾及启示

刘启亮, 邓辉 等‖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赔偿责任的新变化

李九斤, 徐妍妍‖国有企业财务数字化转型研究

胡耘通‖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赔偿责任再思考
胡耘通|国家审计与国家监察协同监督路径研究
蔡春 , 杨肃昌 , 胡耘通|关于审计法(修正草案)修改的相关意见与建议

刘勤, 陆诗婷‖人机协同模式下财务流程优化研究——以K公司费用报销流程为例
刘勤|智能财务中的知识管理与人机协同
蒋楠‖论人工智能时代国家审计变革与发展
蒋楠‖论大数据时代国家审计变革与发展
张俊瑞 等‖百花齐发:131篇会计硕士(MPAcc)优秀学位论文研究
张俊瑞, 吴珉瑄‖长路无涯:“丝路会计硕士(MPAcc)联盟”人才培养的探索、特色与展望
张俊瑞, 范苏扬‖数据说话:基于知网的MPAcc专业学位论文现状分析与质量评价
张俊瑞 , 王永妍|踔厉奋发:MPAcc人才培养经验借鉴与趋势前瞻
张俊瑞|妙笔生花:MPAcc专业学位论文之“道”与“术”
张俊瑞 , 危雁麟|数据资产会计:概念解析与财务报表列报
何安宁, 张为国 等‖修订无形资产会计准则的一种思路——基于我国A股医药企业年报的案例研究
张为国 等‖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发展前景的谨慎估计
张为国, 薛爽, 王浩宇|从G7影响力工作组报告看可持续披露的发展趋势
国际会计准则·名家论文9篇:2021年《财会月刊》张为国论文集
张为国|影响国际会计准则的关键因素之四:理事倾向(下)
张为国|影响国际会计准则的关键因素之四:理事倾向(中)
张为国|影响国际会计准则的关键因素之四:理事倾向(上)
陈斌, 张仕奇‖永续债的资本弱化问题探析——以X公司永续债为例

袁广达 等‖生态补偿信息共享平台设计——基于信息系统内部控制视角
袁广达 等‖跨界流域生态补偿标准量化与分摊研究——以长江流域为例
袁广达, 顾鹏程, 吴佳敏‖新冠疫情下上市公司年报审计: 风险与应对
袁广达 等|市场化碳中和目标实现的会计手段与实施
袁广达 , 王琪|“生态资源—生态资产—生态资本”的演化动因与路径

王善平, 王灿‖创新投入、政府补助与融资约束

高亚莉, 贾康 ‖ 财政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基于修正的成本—效益分析法
贾康 等|海南自由贸易港财税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借鉴
贾康|论海南自贸港建设中的创新发展

邬瑜骏, 郭晶莹 ‖“供应商融资安排”会计列报  披露问题研究——兼评IASB《供应商融资安排(征求意见稿)》

刘运国‖余绪缨会计学术思想研究——纪念余绪缨教授诞辰100周年
杨志国‖中概股外部法律环境以及开展跨境监管合作的制度保障
杨志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角色及其民事责任问题

张新民‖资产结构性盈利能力分析

刘淑媛, 黄火灶‖“一轴两翼、双发驱动”的数字化转型模型与应用

洪荭 等‖企业成长、成本优势与技术成本战略 ——基于制造企业双案例研究

陈金林, 曹越‖完善社会保险费代扣代缴制度思考

《财会月刊》转载量和综合指数在会计审计类刊物中排名第二
四个月内四次获殊荣|《财会月刊》感恩鸣谢

王会金‖论军队审计目标

林斌 等‖中国企业反舞弊画像——基于舞弊三角理论的分析

马永义‖资产减值相关焦点问题评析
马永义|新收入准则与新租赁准则:对照式解析

沈洪涛 等‖基于风险视角的ESG评级价值相关性再思考
贺宏‖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进展、评述与思考

许金叶 ‖ 管理会计加工与报告
许金叶 ‖ 管理会计确认与计量
许金叶|管理会计原则:性质、目的、行为
许金叶|管理会计性质、边界与体系
许金叶|管理会计理论如何形成
许金叶|管理会计是科学还是艺术
许金叶|时间:贯穿管理会计理论的主线
许金叶|管理会计理论的使命

王凯, 李婷婷‖ESG基金发展现状、问题与展望
王凯 , 张志伟|国内外ESG评级现状、比较及展望

张敦力 , 王沁文|“包庇”抑或“蒙蔽”——由上市公司财务欺诈反观独立董事问责之困
杨世忠, 陈晓梅, 尹美群|对新一轮《会计法》修订的思考
孙芳城, 蒋水全, 尹长萍|长江流域环境审计协同治理:一个理论框架

彭子频 , 叶建芳|上市公司产业投资基金的合并范围研究——以天夏基金为例

曾雪云 , 张舒铭|Prosper商业模式的“双刃剑”效应——兼论社区自治与风险隐患
智能审计研究·名家论文11篇:2021年《财会月刊》程平论文集
程平 , 俞津|基于RPA的应交税费实质性程序审计机器人研究
程平 , 赵新星|基于RPA的应付账款实质性程序审计机器人研究
程平 , 毛俊力|基于RPA的审计抽样软件机器人研究
程平 , 聂琦|基于RPA的主营业务成本实质性程序审计机器人研究
程平 , 钱涂|基于RPA的函证程序审计机器人研究
程平 , 罗梦晴|基于RPA的货币资金实质性程序审计机器人研究
国企财务研究·名家论文5篇:2021年《财会月刊》李心合论文集
李心合|国有资本出资者财务监管问题研究
李心合|会计监督与财务监督概念的裂变与解析
李心合|国有企业财务决策机制的特殊性研究
李心合|主流企业财务目标函数解析与国有企业财务目标函数重构
王立彦|问责型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考评应用
张绘|公共财政支出结构优化的经验与启示——基于经济发展阶段的分析框架
樊行健 , 李慜劼|智能财务标准规范建设的前置性研究
荆新 , 丁鑫|基金会计之原理、演变与建制 ——基于我国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领域
谢德仁|自由现金流量创造力十问
孔东民 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企业商业战略
郝玉贵|会计专硕课程“思政+特色”的融合教育目标与实现路径
白晓红|法律视角下审计证据短板与完善路径
刘国英 , 周冬华|IASB概念框架下数据资产准则研究
袁亮亮 , 罗党论 等|新时代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现状、发展与挑战——来自问卷调查的经验证据
徐少春|会计的本质就是“真实”——会计管理的变化、趋势及其本质
王爱国|再论智能会计——兼谈智能会计的科学属性
张志强|公司破产风险的定量模型及其应用
张志强|实践走到理论前面了吗——以金融理论与实践为例
张志强|论普通债券的价值评估
刘志远 , 官小燕|风险承担与企业绩效:“险中求胜”的财务逻辑

周华 , 戴德明 等|国际会计准则的困境与财务报表的改进

胡玉明|管理会计的本质与边界

王永海|再论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基于系统论和过程理论的功能—结构分析

汤谷良 , 张守文|企业高质量发展要求与财务管理转型方向

韩鹏|管理会计内容变革扫描与思考

栾甫贵 等|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指数的构建及应用

刘静 , 蔡春|审计结果公告对审计移送处理效率的影响研究

胡明霞 等|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成因及治理对策

付磊 , 陈杰|部门会计制度演变与政府管理职能转变

黄伟 , 徐莉萍 , 辛宇|“母弱子强型”控股集团债券信用评级主体错配——基于华晨集团的案例分析

崔学刚 , 王蔚桐|会计吹哨:公司治理机制重大创新

曹玉珊 , 陈哲|企业信息资源资产化问题再探——基于信息资产分类的视角

雷宇|从审计内容拓展看审计学科和专业建设

叶康涛|业财融合:从财务动因到业务动因

张先治|财务研究中的基本问题反思

田昆儒|在历史坐标中认识新中国会计的发展——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而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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