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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了解监察机关调查措施⑬丨技术调查,怎么调查?
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为打击严重犯罪,采取相应的技术侦查措施,是各国的通行做法。我国早在1993年制定的《国家安全法》、1995年制定的《人民警察法》就规定,侦查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技术侦查措施”作为专门一节规定下来。考虑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前,技术侦查措施是检察机关在查办重大贪污贿赂案件时拥有的法定权限,是侦破案件的重要手段,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时可以依法采取技术调查的权限,并对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程序和要求作出规范。
一是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案件范围是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重大”一般是指数额巨大,造成的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此外,对于其他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如确有必要,监察机关也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一是批准决定中需要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要明确采取哪一种或哪几种具体的调查手段,而不是只笼统地批准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不加区分地适用所有技术调查手段。同时,还要具体明确对案件中的哪些人采取,而不是笼统地批准对哪个案件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二是期限为三个月。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期限为三个月,自批准决定签发之日起算。复杂、疑难案件期满后,经过批准,可以延长,但每次延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是及时解除。虽然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批准决定是三个月内有效,但在三个月有效期内,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本文节选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监察机关15项调查措施学习指南》。
本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的谈话、询问、讯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5种调查措施进行了全面解读,分别阐释了15种调查措施的涵义、适用对象、程序、方式方法以及要注意的相关问题。本书对于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部署,正确运用15种调查措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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