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45篇 原创
文|稼轩律师 何婷 蒋冰
姓名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的法定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姓名权的义务。在我国,受传统思想文化影响,子女大多数情况下会随父姓,也存在离婚后父母为子女更名的情况。本文将从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入手,展开分析探讨。
孙先生与李女士于2009年登记结婚,于2011年9月生育一子,户籍姓名登记为孙某1。2018年6月,二人在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孙某1由李女士扶养。同年7月,李女士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将孙某1之姓名变更为孙某2。2018年12月,孙先生在行使探望权时,发现其子姓名变更,遂于2020年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安部门将其婚生子姓名变更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恢复孙某2原户籍姓名。本案二审期间,办案法官对孙某2本人进行了询问,其明确表示喜欢更名后的名字。二审法官认为,未成年人在其成年之前,应由父母代为行使姓名的决定权。考虑到孙某2当时9岁,在读二年级,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认知能力和分辨能力,且孙某2已明确表示喜欢新名字,在处理与其关联程度较深的人身权利时,其本人的意愿和感情应当得到充分考虑。据此,裁定驳回孙先生的上诉请求。一般来说,自然人出生时由其父母共同确定其姓名。李女士未经孙先生同意擅自向公安部门申请变更其婚生子姓名的行为忽略了孙先生作为孩子生父的权利行使,实属不妥,但本案中,孙某2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姓名作为个人特定的称谓,与其日常生活关联密切,因此,姓名的变更对孩子本人的影响远甚于父母。审理法官在审批此类案件时,应当注重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出发点综合考虑。该案例为2022年5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1年全省法院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之三,其典型意义在于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登记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应区分姓氏变更和名字变更的不同情况以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并且在未成年人基于学习、生活环境的影响对自身姓名的使用具备明确且合理的观点时,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本人的意愿,坚持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原则,依法作出裁判。结合司法实践及上述案例我们还可以引申出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更名产生纠纷的几种常见情形:离婚后,一方擅自将未成年子女姓氏改为自己姓氏;一方擅自将未成年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之姓氏;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动后的产生抚养费纠纷。
01 离婚后,女方擅自将未成年子女姓氏改为自己姓氏
在抚养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一般遵照《民法典》第1084条第三款之规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近年来,我国单亲妈妈数量增多,时有单亲妈妈将孩子姓氏变更为自己姓氏的现象。这种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经常会存在抚养人未告知、未征得另一方同意而导致纠纷发生的情形。目前,我国关于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更名的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公安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就此问题明确过立场:离婚后,父母一方申请给未成年子女更改姓名,如未达成一致意见,公安部门可以拒绝受理。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2020)陕71行终1256号二审行政判决书中提到,子女可随父姓,亦可随母姓,但是最终随谁姓是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因此,涉及到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仍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而不能由父母单方面决定。在情感上,我们充分理解并尊重单亲妈妈离婚后将子女的姓氏改为自己姓氏的想法,但父亲作为孩子血缘上的亲属,对子女有监护权,而这种监护权不因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关于子女的扶养问题,理应同孩子的父亲协商后再做决定。此外,孩子作为权利主体,申请姓氏变更前也应当充分听取、尊重孩子的意见。
02 离婚后,擅自将未成年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之姓氏
子女随父或母姓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一般规则。现实情况中,部分重组家庭可能会出现一家三姓甚至四姓的尴尬境况。此时,有些抚养人会选择将原生子女的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的姓氏。首先,在征得孩子及其生父母同意后可以更改为继父母的姓氏,但不得引起纠纷。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因此,未成年人更改姓或名都需要征得双方监护人的同意。若抚养人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子女姓氏更改为继父或继母的姓氏,可能会造成对子女另一方监护人权利的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9条明确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另外,若未成年子女的某一方监护人去世,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需要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区分: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由父或母同继父或继母协商一致后决定。
03 抚养人擅自变更子女姓氏,还要继续给付抚养费吗?
在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21年审理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中,被告与前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两人婚生子离婚后跟随女方生活,且保持原姓,男方每月承担子女得生活费800元。后两人又口头约定,如果原告随母姓则不再承担抚养费。后来其子改名,被告也就依约不再支付抚养费。那么,父母离婚时,协议约定的有关子女改姓则不支付抚养费的条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笔者认为,此类协议中,一般涉及子女抚养的多个方面,其中关于子女由谁扶养、每月支付抚养费数额等问题的条款,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就应当有效,但此约定不影响子女因生活、教育等必要费用向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定数额的要求;关于子女更名后就不再支付抚养费的约定,子女虽改名随抚养方姓,但并不能免除另一方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此类约定实际上侵犯了子女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中阐明,在离婚后不论子女随父或随母抚养,均不因以改变父母对原生子女依法律所应负担的抚养责任。
“冠姓权”并非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受传统思想文化影响,我国大多数子女随父姓,但这并不意味子女只能随父姓,我国《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了在父姓和母姓之外,也可以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法定抚养人以外的抚养人的姓氏、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理由等。抚养权是父母与子女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父母双方的每个关系到子女的决定都应当以子女利益为先,若父母之间为了子女的“冠姓权”闹得个脸红脖子粗,对孩子而言,这是来自父母的伤害,会对孩子的心理发育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父母之间少一些私心与争执,才是对孩子最大的爱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