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管理传承与家事专栏|遗嘱在财富传承中的应用
✎第961篇 原创
文|稼轩律师 何婷 魏宁娟
从财富传承的角度出发,财富人士通过遗嘱将其财产按照自己隐秘且具体的意愿,精准定向传承给具体的对象。可以说,遗嘱的定向传承功能是对个人财产所有权予以全面保护的最佳体现。
1. 含义不同。法定继承是指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所进行的继承。
2. 继承份额不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根据所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和赡养扶养情况来确定的;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财产所有人在遗嘱中确定的。
3. 继承人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必须是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而法定继承人不一定都是遗嘱继承人。在遗嘱继承中,根据财产所有人的生前意愿,遗嘱继承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若干人。哪些法定继承人能够继承遗产,这要取决于遗嘱的内容。
4.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对公民个人遗产的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如该遗嘱合法有效,则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按法定继承。
被继承人胡某某与妻子胡某珍育有一女两子,长女胡某3、长子胡某1、次子胡某2。胡某珍于1998年7月1日去世。2011年,胡某某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签订了协议,约定将胡某某承租的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xxxx3排6号的公房交付征收,后胡某某取得了1404室、1405室两套安置房屋。2015年6月8日,胡某某立下自书遗嘱,明确上述两套房屋由与其居住并照顾胡某某的胡某2夫妻继承。2020年4月12日被继承人胡某某去世。依据法律及遗嘱的相关规定,胡某2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404室、1405室房屋的相关权利归其享有。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胡某某去世时留有1404室、1405室两套安置房屋,该房屋继承的关键在于胡某某所立遗嘱的内容及效力。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胡某某2015年6月8日所立遗嘱下方的签名经笔迹鉴定确系胡某某书写,在无其他证据显示该遗嘱可能由他人书写的情况下,应认定该遗嘱系胡某某的自书遗嘱,其遗产应按照其意愿进行处分。胡某某在设立遗嘱前与胡某2夫妇共同生活,由二人照顾,老人想将基于拆迁取得的1404室和1405室房屋留给胡某2夫妇并设立自书遗嘱,从遗嘱“将xxxxA2地块1#楼2单元1404室和1405室让我次子胡某2,在我死了之后,让我次子胡某2、儿媳杜某1继承。其他人无权继承”的表述来看,将之理解为“胡某某欲将两套房屋遗留给胡某2,且不排除胡某2妻子杜某1对房屋享有权利”更符合胡某某的真实意愿。此外,该遗嘱中还有“我有亲生子女三个,现已全部成家另立门户。妻子胡某珍於1998年过世”“其他人无权继承”的表述,从该内容可知,胡某某已将胡某3、胡某1排除在可继承房屋的权利人之外,即使杜某1被理解为胡某某遗嘱中的受遗赠人,在杜某1未接受遗赠的情况下,1404室和1405室房屋的相关权利亦应由胡某2继承。故法院支持了胡某2的诉讼请求。
后胡某1不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判令胡某1404室、1405室两套房屋的1/4继承份额(暂估950000元),并判令胡某2给付2020年4月12日-2022年1月11日期间1404室和1405室两套房屋的占有使用费54000元(6000元/月×9个月)的1/4份额13500元。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一审卷宗记载,胡某某于2015年6月8日所立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根据该自书遗嘱表述,胡某某基于与胡某2夫妇共同生活、接受照顾的事实欲将1404室和1405室房屋留给胡某2夫妇并设立自书遗嘱。结合遗嘱内容可知,该遗嘱权利的设定主体为胡某2,并排除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列明杜某1仅是将其作为与胡某2的家庭共居人考虑。故1404室、1405室房屋相关权利应由胡某2享有,不予支持胡某1要求分割1404室、1405室相关权利的上诉请求。
大量继承案例表明,遗嘱是兼具感性与理性的法律工具,通过订立遗嘱,被继承人直接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唯有遗嘱,不但可以将所有财产覆盖在内,还可以对接其他法律和金融工具,如人寿保单、家族信托等,充分实现委托人意愿。唯有遗嘱,不仅保护了被继承人生前财产权,同时也确定了继承人死后的财产权属。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得到顺利执行后,还可以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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