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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传承与家事专栏|遗嘱在财富传承中的应用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第961篇 原创

文|稼轩律师 何婷 魏宁娟

预计预览时间:9分钟
前言


从财富传承的角度出发,财富人士通过遗嘱将其财产按照自己隐秘且具体的意愿,精准定向传承给具体的对象。可以说,遗嘱的定向传承功能是对个人财产所有权予以全面保护的最佳体现。


一、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区别


1. 含义不同。法定继承是指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按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所进行的继承。


2. 继承份额不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根据所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和赡养扶养情况来确定的;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财产所有人在遗嘱中确定的。


3. 继承人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必须是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而法定继承人不一定都是遗嘱继承人。在遗嘱继承中,根据财产所有人的生前意愿,遗嘱继承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中的若干人。哪些法定继承人能够继承遗产,这要取决于遗嘱的内容。


4.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对公民个人遗产的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如该遗嘱合法有效,则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按法定继承。

二、遗嘱的定向传承功能


被继承人胡某某与妻子胡某珍育有一女两子,长女胡某3、长子胡某1、次子胡某2。胡某珍于1998年7月1日去世。2011年,胡某某与北京市门头沟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签订了协议,约定将胡某某承租的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xxxx3排6号的公房交付征收,后胡某某取得了1404室、1405室两套安置房屋。2015年6月8日,胡某某立下自书遗嘱,明确上述两套房屋由与其居住并照顾胡某某的胡某2夫妻继承。2020年4月12日被继承人胡某某去世。依据法律及遗嘱的相关规定,胡某2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404室、1405室房屋的相关权利归其享有。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胡某某去世时留有1404室、1405室两套安置房屋,该房屋继承的关键在于胡某某所立遗嘱的内容及效力。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胡某某2015年6月8日所立遗嘱下方的签名经笔迹鉴定确系胡某某书写,在无其他证据显示该遗嘱可能由他人书写的情况下,应认定该遗嘱系胡某某的自书遗嘱,其遗产应按照其意愿进行处分。胡某某在设立遗嘱前与胡某2夫妇共同生活,由二人照顾,老人想将基于拆迁取得的1404室和1405室房屋留给胡某2夫妇并设立自书遗嘱,从遗嘱“将xxxxA2地块1#楼2单元1404室和1405室让我次子胡某2,在我死了之后,让我次子胡某2、儿媳杜某1继承。其他人无权继承”的表述来看,将之理解为“胡某某欲将两套房屋遗留给胡某2,且不排除胡某2妻子杜某1对房屋享有权利”更符合胡某某的真实意愿。此外,该遗嘱中还有“我有亲生子女三个,现已全部成家另立门户。妻子胡某珍於1998年过世”“其他人无权继承”的表述,从该内容可知,胡某某已将胡某3、胡某1排除在可继承房屋的权利人之外,即使杜某1被理解为胡某某遗嘱中的受遗赠人,在杜某1未接受遗赠的情况下,1404室和1405室房屋的相关权利亦应由胡某2继承。故法院支持了胡某2的诉讼请求。


后胡某1不服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判令胡某1404室、1405室两套房屋的1/4继承份额(暂估950000元),并判令胡某2给付2020年4月12日-2022年1月11日期间1404室和1405室两套房屋的占有使用费54000元(6000元/月×9个月)的1/4份额13500元。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一审卷宗记载,胡某某于2015年6月8日所立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根据该自书遗嘱表述,胡某某基于与胡某2夫妇共同生活、接受照顾的事实欲将1404室和1405室房屋留给胡某2夫妇并设立自书遗嘱。结合遗嘱内容可知,该遗嘱权利的设定主体为胡某2,并排除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列明杜某1仅是将其作为与胡某2的家庭共居人考虑。故1404室、1405室房屋相关权利应由胡某2享有,不予支持胡某1要求分割1404室、1405室相关权利的上诉请求。


大量继承案例表明,遗嘱是兼具感性与理性的法律工具,通过订立遗嘱,被继承人直接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唯有遗嘱,不但可以将所有财产覆盖在内,还可以对接其他法律和金融工具,如人寿保单、家族信托等,充分实现委托人意愿。唯有遗嘱,不仅保护了被继承人生前财产权,同时也确定了继承人死后的财产权属。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得到顺利执行后,还可以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


三、遗嘱规避第二代婚姻风险‍‍‍‍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了《2022年度遗嘱继承纠纷审判白皮书》,自2019年以来,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遗嘱继承纠纷1078件。《民法典》施行之后的两年间,新收案件421件,较2019年至2020年间同期302件增长39.4%。其中,绝大部分遗嘱中,被继承人均是将财产留给自己的法定继承人,留给儿媳或女婿的少之又少,防儿媳防女婿成了财富传承的又一核心的痛点,究其原因一是跟中国文化、传统思维及固有观念有关,二是跟中国居高不下的离婚率有关。统计到2019年,我国的离婚率连续15年上涨,达到了415.5万对。而在2020年第一个季度疫情居家的情况下,我国的离婚人数也已达到了60多万对,如果不是《民法典》离婚冷静期的施行,可能离婚率仍会呈现逐年升高的趋势。因此,作为高净值的财富人士,其辛苦一生积累的财富更不想因子女的婚姻风险外流并遭受损失,那么一份列明财产清单并指定自己子女专属继承的遗嘱就成为财富保障与传承的标配。


四、利用遗嘱指定监护人和遗嘱管理人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指定监护人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立遗嘱人是被监护人的父母;二是立遗嘱人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当作为独生子女的被监护人只剩下唯一的父亲或母亲,而父亲或母亲可能绝症快要去世时,其父亲或母亲即可通过立遗嘱的方式给子女指定“新监护人”,给子女的将来做好保障。但要注意的是,遗嘱指定监护人的主体必须是被监护人的父母,其他监护人无权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鉴于中国财富家庭遗产种类的多样性、复杂性,以及与夫妻共同债务、对外债务的交叉性,《民法典》也创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立遗嘱人在立遗嘱的同时,选择律师等专业人士参与订立遗嘱并担任遗产管理人,可以为财富保障与传承提前做好风险管理。


遗嘱是家族财富保障与传承的制度性工具,为财富保障与传承起到基础性防范作用。如果想要把不动产、企业股权、艺术品和现金等财产既稳妥安全地交给子女,又能防范子女的婚姻风险、挥霍风险和意外风险,甚至将来顺利传承给第三代、第四代,财富人士还需要综合性地考虑将遗嘱、大额保单和家族信托等结合起来,悉心设计家族财富的持有架构,更彻底的隔离风险,综合保障财富传承。


本文参考的案例:

(2021)京0109民初4958号

(2022)京01民终4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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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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