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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传承与家事专栏|浅析遗产酌分请求权制度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第963篇 原创

文|稼轩律师 何婷 蒋冰‍‍‍

预计预览时间:9分钟
前言


公民死亡后,遗产通常由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以外的人一般不能分得遗产。在法定继承中,有时会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继承人以外的人,依靠被继承人扶养;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照顾较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就是遗产酌分请求权制度。遗产酌分请求权制度基于历史的传承和对社会公德的维护而设立,赋予继承人以外的人以遗产酌分的权利,扩大了遗产受益人的范围,使遗产取得的方式更加多样。今天我们说说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扶养照顾较多的时的遗产酌分请求权。


一、监护人的遗产酌分请求权‍‍‍‍‍‍‍‍‍‍‍‍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中,被继承人李某为精神残疾二级,李某1系其兄。自2011年起,李某1一直照顾李某的生活,并于2018年起担任李某的监护人。2019年,李某1作为李某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某与刘某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李某生前与刘某育有一女刘某1。2020年李某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刘某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李某生前未分割的房产。因李某于《民法典》施行前去世,人民法院适用《继承法》审理本案。法院认为,李某1作为监护人,属于《继承法》第14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李某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具体比例由人民法院酌情判定。[(2021)京0102民初35516号]


二、无继承权人的遗产酌分请求权


1、马2、马3称,他们三位申请人与被继承人马某系堂兄弟姐妹关系。马某于20201214日死亡,其一生未婚未育,父母均已先亡。马某生前由三申请人照顾,其去世后的丧事也由三申请人操办。马某名下尚有部分银行存款。现三申请人依据法律关于无主财产的规定,请求认定马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为无主财产,并判归三申请人共同享有。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发出认领系争财产公告一年期满后,认为马某无法定继承人,且无材料证明其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认定马某名下遗产为无主财产,依据法律规定,应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考虑到本案具体情况,三申请人系马某堂兄弟姐妹,对马某生活给予了一定的帮助和照顾,在马某去世后,也为其办理了丧事,故三名申请人作为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人,可适当分得遗产。最终,判决马某名下的案涉银行存款归三申请人共同所有。[2021)京民申4457]


三、同居关系下的遗产酌分请求权‍‍‍‍‍‍‍‍‍‍‍‍‍‍


宗某某与徐某于1997年底开始就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且户籍登记为夫妻关系,但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宗某某育有一独生女宗某,徐某育有一女宋某颖,后宗某某于2021年10月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失效)第八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仅有户籍登记不能从法律上确立夫妻关系,且二人也不符合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据此,龙口市人民法院认定,宗某某与徐某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另外,宗某某为徐某和宋某颖办理户籍迁移时同意登记为夫妻、父女关系,足以推定宗某某将二人视为妻子、女儿看待,在宗某某唯一的女儿即原告长年不在身边的情况下,多年来徐某和宋某颖对宗某某给予了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藉,与宗某某的晚年生活关系更为紧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徐某与宋某颖可以适当分得宗某某的遗产。原告宗某作为宗某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亦有权分得宗某某的遗产。[(2021)鲁0681民初6809号]


四、因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再审申请人龚某因与被申请人杨某、邓某1、邓某2、李某、简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龚某提交证据证明其对邓某3生前生活上和患病期间进行较多的照料,要求适当分得遗产。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但鉴于龚某与邓某3的特殊关系,申请人违反我国“一夫一妻”婚姻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故,再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的婚姻原则和公序良俗,一、二审对龚某要求分得财产的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龚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不予支持。


依据以上案例,我们看到,遗产酌分请求权制度的适用并不受请求权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影响,而是通过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进行认定。我国《民法典》对扶养采取其广义的解释,一般来说,抚养关系发生在具有近亲属身份关系的自然人之间。对继承人以外的人“扶养照顾较多”我国暂未有明确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对“扶养较多”的认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19条对“主要抚养义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扶养不仅包含经济上的付出,还可以表现为劳务上的扶助、生活中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陪伴等。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酌情分得遗产份额的表述为“适当的遗产”。在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在确定酌分遗产的份额时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请求权人对被继承人抚养照顾的时间长短和情况、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以及是否履行抚养义务等进行综合考量。倘若遗产酌分请求权人长期扶养照顾被继承人、付出明显多于其他继承人且不违背法律原则和公序良俗,那么很有可能取得相当份额的遗产,甚至可能多于其他继承人继承的份额。

我国《民法典》设立遗产酌分请求权制度,给予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照顾较多的人请求分得逝者遗产的权利,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也充分体现了我国“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对敬老、爱老传统美德的肯定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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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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