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管理传承与家事专栏| 遗产税立法前沿初探
✎第983篇 原创
文|稼轩律师 何婷 魏宁娟
我国已经进入财富传承的重要阶段,遗产税的开征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财富在代际传承中不断积累而导致资源趋于集中、社会贫富差距加大等问题,高净值人士应关注国家遗产税收方面的政策、立法前沿等,做好遗产税到来之前的风险防范准备。
如果我国开征遗产税,对于高净值家庭而言,遗产税的负担会直接影响到传承到下一代手中的财富的实际价值。如果没有提前做好税收规划及风险防范,将直接导致财富在传承过程中的财富缩水。
1. 人寿保险可以作为规避遗产税的首选方式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指定受益人生存且依法拥有受益权,被保险人的受益保险金不得作为遗产被被保险人的其他继承人继承和分配。据此,人寿保险具有很强的变现能力,并且高额的保费可以有效降低我们的资产总额,从而降低应纳税遗产净额,少交遗产税,是规避遗产税的不二之选。
2. 通过信托规避遗产税
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财产,以及取得的财产收益。
我国《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5条【信托财产的诉讼保全】的规定,本质上也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基本法理出发,是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重申与阐释。
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高净值人士通过为自己的财产设立信托,将这部分财产作为信托财产,从而避免缴纳遗产税。例如,甲、乙、丙是三代人。甲死亡后,其财产由乙继承,乙应缴纳遗产税,乙死亡后,丙继承乙的财产,也须缴纳遗产税。在这个过程中,当甲的财产转让至丙的下一代时,两次缴纳遗产税后财产所剩无几。但如果甲在生前采取“本金与收益分离”的方式设立信托,即信托财产所有权在受托人信托机构和受益人乙之间分开,信托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归受托人信托机构,收益权归受益人乙所有,并规定乙在生前享有甲信托财产的收益。那么甲死亡时,信托财产不作为甲的遗产,乙取得该财产无需缴纳遗产税,乙死亡后,丙只需在继承该财产时缴纳一次遗产税即可,从而有效规避了部分遗产税。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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