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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传承与家事专栏|实务中二次起诉判决准予离婚浅究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第985篇 原创

文|稼轩律师 何婷 蒋冰‍‍‍

预计预览时间:9分钟
前言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7项规定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民法典》颁布后,其中第1079条又规定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上述两部法律都属于现行有效的法律,却存在长达半年的时间差。今天我们结合司法判例来探究实务中是如何处理此类案件的。


案例一:“6个月之后二次起诉,判决准予离婚”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2日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存在对原审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两人于2020年12月5日分居。原审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双方分居时间较短,不符合离婚条件,一审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做出了(2021)辽1021民1072号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6个月后,原审原告再次向人民法院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准予离婚。原审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未能修复,被上诉人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二审期间其亦表示坚决离婚,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并判决离婚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案例二:“6个月之后二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


王某与张某系自由恋爱,登记结婚至今已有40余年。婚后育有一子李某,现已成年。自2019年5月12日起,王某与张某就处于分居状态。王某曾于2020年至一审法院起诉离婚,一审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作出(2020)辽0404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王某的离婚请求。王某又于2021年至一审法院起诉离婚,一审法院作出(2021)辽0404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后王某又于2021年11月再次起诉离婚,一审法院认为距2021年4月9日作出地(2021)辽0404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至今未满一年,故此作出(2021)辽0404民初4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王某的离婚诉请。

判决生效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就一审法院关于认定双方感情未破裂,并参考前诉判决生效时间,未予支持王某本次离婚诉求,并无不当予以确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1年后二次起诉,判决不准离婚”


黄某与李某于2006年在琼海市打工相识相恋,2010728日生育女儿黄某2,201162日,双方在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黄某曾在2021年12月27日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于2021年12月28日调解和好。2022年,黄某再次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认为两人分居已满两年,应当准予离婚。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后认定,两人于2021年调解后,李某经常回家,双方并未实质分居。并且双方婚生女现正处于青春期,双方夫妻之间婚姻危机问题,已经导致女儿出现自残的情况,离婚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最终判决不准黄某与李某离婚。二审维持原判。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起诉离婚的次数并不是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时,主要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着重审查感情破裂的证据,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故而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不论是6个月还是1年,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可能会受到办案法官个人、环境和事实因素的影响,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


关于众说纷纭的两个时间节点,实质上也并不存在冲突。《民事诉讼法》解决的是程序性的问题,指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前提下,6个月之后,诉请离婚一方才能享有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权利;《民法典》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满足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一年的前提,人民法院就应当判决离婚。然而,笔者在查阅相关判例时,发现个别离婚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已然满足《民法典》1079条所规定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条件,法院从当事人双方婚姻基础牢固、被起诉一方当事人身体需要照顾、老年失独等方面综合考虑,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上诉维持原判。结合上述案例及《民法典》1079条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满足第二次起诉离婚及分居满一年的条件是否构成夫妻感情破裂,仍属法官自由裁量的情节,法律上没有强制性规定。


结合以上分析,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前应当如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减少诉累?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原告一方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充分准备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相关证据,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 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如相关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或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


2. 证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如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记录、报警回执、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伤情鉴定材料,如病历、验伤报告、伤情鉴定书、医药费单据等;保证书、悔过书等。


3. 证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的病历、化验单等。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或自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的证据,如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证据。


所有诉讼都存在风险,没有100%胜诉的案件,切记不可偏听偏信。二次起诉较于首次诉讼,原告方胜诉的可能性更大,但也同时存在不被准予离婚的情形。倘若决意要提起离婚诉讼,那我们必须时刻保持谨慎,在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全面的保留、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同时提前做好得到任何判决结果的心理准备。

- END -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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