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1篇 原创
文|陈文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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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险作为一种兼具风险保障、债务隔离、投资理财、财富传承等功能的金融工具,已经成为家庭重要的财产配置之一。但由于保险有人身属性、财产属性,其权益又涉及保费、保额、保险金、现金价值等等,非专业人士不能准确地把握保单的属性和实际利益归属人,法官在实践中的判定也五花八门,所以很多保单就成为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难点。笔者根据自身金融从业经验,浅析保单利益认定中的几个要点,为在保险纠纷中快速找到突破点提供简明的方法。
一、确定不能分割的保单类型
第一,消费性质的保单(如车险)、人身属性的保单(意外、健康、基本医保、工伤保、生育保等),该类型系专款专用的保单,一般不予与分割,属于个人财产。第二,婚前自己投保且已经缴清的保单、父母为自己投保的保单。这些保单属于个人财产一般不予分割,当然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保单的利益和分割另有约定的应当从其约定。
当事人可以分割的保单主要是财产属性的保单,该类保单一般价值较大,分割利益显著,多数以“XXX年金险、分红寿险、储蓄险等”名称结尾,其具备储蓄、理财的属性,如果具备分割条件则可以分割。(下文中主要以该类型的财产性保单作为讨论依据)实践中,很多人拿到保单时首先会问受益人是谁?认为这是一个关键人物,但事实上受益人并非一定是保单中的权利人,更多时候扮演的是一个类似“继承人”的角色,在被保人身故时才能拿到钱。如果保单现金价值在被保人生存期间被提取完毕,则保单终止,受益人不发生受益。所以在查阅保单合同时,我们更应该通过合同条款快速锁定保单权利人、实际利益归属人。在这里笔者将通过大白话来解释几个名词,以及保单中的几个身份关系。
1. 保费:投保人购买保单需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在此处不难看出投保人是保单的出资人,所以在一些财产属性保单中,应当考虑是否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保费的问题。同时投保人因为其出资属性,一般在财产属性的保单中权利都比较大,甚至在境外的一些保单中,凭借投保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变更被保人,所以如果纠纷保单被认定为暂时不予分割的状态,要提示当事人注意未来权利人可能变更保单内容的风险。2. 现金价值:是退保时保险公司能给出的金额,在财产属性的保单中非常重要,例如储蓄险中现金价值就如同在理财产品中的本金加收益,直接决定了分割利益,在可以分割的情况应下,应当以当下的现金价值分割保单。3. 保额:是被保人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的金额,可以理解为是赔偿金,一般是在人身性质的保险中根据保费高低确定保额高低,单纯财产性保险不涉及,人身、财产两全保险会部分涉及,分割保单也不涉及分割保额,因为保额支付的前提是发生保险责任。此处可以看出,被保人事实上是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保单责任是否发生,与保险标的(被保人)是否发生保险事故有关。被保人是否拥有保单的实际利益,还要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在绝大多数储蓄险保单中,被保人就仅仅是保险标的,以被保人生存为保险存续的条件,被保人身故则保险合同终止,这一个区间类似一个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间,被保人身故,理财产品到期,这期间如何提取现金价值的权利人是投保人(即保单的出资人),被保人没有任何提取或受益的权利;而在大多数年金保险中,被保人一般是最终年金的提取者,是保单实际利益的享有者。 4. 受益人:是保险合同条件成就时,有权申请领取保险金的人。比如储蓄险中受益人一般都是身故受益人,即被保人身故时,保险公司才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但保单权利人如果在被保人生存状态下将保单的现金价值提取完毕,那么该保单终止且不发生受益。如上文所述,在财产属性的保单存续状态下,受益人并非是保单的实际利益归属人,他更像是一个“继承人”,只有在被保人身故时,即保单发生终止条件时,受益人才能“继承”这一份财产。所以一般受益人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如果不指定则意为法定受益,被保人身故时由其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由此不难总结出,投保人和被保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受益人与被保人不能是同一人。在离婚诉讼中,如果财产属性的保单当事人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人,那么一般情况下其既是保单权利人,又是实际利益归属人,另一方则可以申请保单分割。但是如果被保人是双方子女,则应首先明确保单的实际利益归属人是谁,即谁有权利提取保单的现金价值?例如一般大多数储蓄险是由投保人提取现金价值,所以可以确定利益归属人是投保人,则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申请分割;如果合同约定是由被保人也就是子女来提取现金价值的,那此处就只能考虑保费是由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而保单利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子女,该类保单则有可能被判决暂时不予分割,但如投保人未来退保,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分割退保金额。
概括而言,保险财产如何分割,第一,确认保单是夫或妻一方在婚内投保还是婚前投保?婚前投保的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但婚前投保的保单婚内继续缴纳保费的,可以考虑保费支出是否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均不是投保人而是被保人的,一般不予分割,因为财产性保单属于投保人的金融资产。第二,确认其保单属性。夫或妻一方投保的消费型保单不能分割;人身属性的保单一般不能分割,但是可以考虑投保时的保费支出是否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婚内夫或妻一方投保的财产属性保单,分割的可能性较大,进入下一步讨论。第三,确认保单的实际利益归属人是谁?也就是谁有权利取钱?如果是投保人,那么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当下现金价值分割。如果是被保人,那么要再看被保人与投保人是否是同一人,是同一人的也应按当下现金价值分割,不是同一人而是其子女或其父母的,只能考虑分割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保费部分,一旦被判定为暂时不予分割,则重点提示当事人,应持续关注投保人未来是否变更保单内容或者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