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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传承与家事专栏|浅析基于同居关系所附带产生的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纠纷问题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第1046篇 原创

  文|财富管理传承及家事法律业务委员会 

预计预览时间:9分钟
前言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更新,同居现象在我国越来越普遍。这种关系为许多年轻人提供了体验亲密生活、共同规划未来的机会。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同居关系破裂时所引发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日益突出。这些纠纷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困扰,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挑战。因此,对同居关系中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一、我国法律对同居关系在表述方面的演变历程‍‍‍‍‍‍‍‍‍‍‍‍‍


同居,简单来说,就是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自愿一起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由此产生的关系即同居关系。本文所称的同居关系当事人也限定为男女双方均为无配偶者,与我国《民法典》第1042条第3款中所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应当予以区分。


在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划分为“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两种类型。意见中提到“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由此可见,当时我国对于非婚同居关系是持反对态度的。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的同居案件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将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案件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删除了“非法”的表述。


尽管我国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概念,但我国《民法典》对于同居关系依旧未进行明确规范,这也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非婚同居行为仍然是不支持、不鼓励的。


二、同居关系引发的典型问题类型

1. 财产分割问题


同居者在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类型多样,不仅包括房产、家具等有形资产,往往还会涉及银行存款、股票等金融资产。


在结束同居关系后,这些共同购置的财产归属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尤其是房产因涉及到较大的经济利益,往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此外,一些同居者在关系存续期间还共同承担了家庭支出和债务。因此,如何合理分割这些支出和债务也是一大难题。


2. 子女抚养问题


对于有子女的同居家庭,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同居双方之前未建立起稳定的情感基础或缺乏足够的沟通与理解,双方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存在较大的分歧和争议,抚养权的争夺尤为激烈,并且男女双方都有很大可能会付诸法律。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常还会涉及非婚生子女的身份认同问题。


除了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外,双方在分手后还需要协商如何合理分担子女的抚养费用、如何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等后续问题。

三、法律适用问题


1. 同居关系纠纷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居关系纠纷案件遵照一般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即“原告就被告”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倘若男女双方当事人在结束同居关系时,对双方在同居关系期间所涉及的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了书面协议,并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22修正)》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确定管辖。因此,同居关系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对财产分割问题存在争议并且约定了管辖法院的,在不违背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前提下,也可以适用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


2. 财产分割


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双方的财产也不必然产生共同共有的法律后果,因此财产分割问题也无法直接援引《民法典》关于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7辑中给出了参考意见: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时,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


3. 子女抚养问题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可知,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人民法院一般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判决。


四、总结‍‍‍‍‍‍‍‍‍


男女双方是否选择同居是个人的主观选择,我国未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此予以规范。对于处于同居关系中的个体而言,无论选择何种方式,男女双方都应该保持理性和成熟的态度,正确对待同居关系,权衡利弊,增强法律意识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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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普洱

专业审核|财富管理传承及家事法律业务委员会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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