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管理传承与家事专栏|离婚时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时,债权人应如何救济?
✎第1048篇 原创
文|财富管理传承及家事法律业务委员会
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可以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约定。实践过程中,有时存在一些当事人为了顺利达成离婚协议,在协议中约定自己愿意承担全部共同债务的情况。这样的约定对于离婚当事人双方来说,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最终归属进行了明确,而对于外部债权人来说,可能会担心此类约定会影响其债权的主张。事实上,债务人夫妻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就此失去了追讨债务的权利。作为外部的利益相关者,债权人的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债权人有权向共同债务人追讨债务,无论共同债务人是否已经通过协议约定了债务的承担。
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以前,我国适用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就已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2021年1月1日,《民法典》颁布实施后,相应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在原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略作了改动,变更为“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我们可知,离婚协议对债务承担的约定不会改变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离婚行为以及债务分担的约定也不会改变债务人共同还款的义务主体,约定只在夫妻之间产生约束力,不得对抗外部第三方债权人。因此,债权人仍然可以直接向共同债务的任意一方主张债权。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承担债务的一方需要对共同债务先承担清偿责任。此外,如果被要求先承担债务的一方无法履行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债权人仍然有权向另一方继续主张。
明确了权利救济问题后,债权人还应当了解哪些债务可以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避免产生权利瑕疵。
1.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事后追认仅适用于已经发生的债务,属于连带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配偶一方自愿加入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行为。事后追认可以是明示,也可以默示。关于默示的认定,在司法实务中,多数法院可能会将提供接受资金的账户使用人是债务人的配偶或债务人的配偶对债权人有过归还借款的行为认定为配偶对债务的事后追认。
2.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并且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要注意的是,倘若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债务人无法对该债务承担相应举证责任的,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债务人以个人名义向债权人所借款项实际是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债务人单方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最终由债务人配偶或者债务人家庭受益的,也应当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3. 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内对夫妻双方个人婚前财产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了约定,而债权人不知道该财产约定,并且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4. 婚前夫妻一方所欠个人债务,在负债期间,债务人将该款项实际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并且形成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结语总的来说,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有效,不影响外部债权人的权利。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当充分考虑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尽量避免影响外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以减少不必要的纷争和法律风险。对于债权人,应当明确知道我国法律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在出借款项时必须谨慎对待,如有必要,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问明情况、征询其意见之后再考虑是否出借,防止债务人将款项用于非法用途而无法正常收回,最终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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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普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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