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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民营企业家们终于等来了这份文件: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的意见(解读11.27)|法客帝国

2016-11-27 李舒律师👉 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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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版权声明&法客帝国按

  • 来源|中办国办,新华社,发改委

  • 编辑|李舒律师(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电话/微信: 15210234077 )

  • 转载务必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


李舒律师按:

  1. 2016年8月30日上午,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6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笔者亦在第一时间对相应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中央:抓紧纠正重大财产冤案,正视民企产权历史原罪问题,10大举措保护合法财产(8.30)👉最高院新规:对民营企业不能乱用要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了(全文10.24)

  2. 其中关于“新形势下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财产权利”的相应要求均一脉相承。但深改组的会议文件一直没有正式发布。今天(2016年11月27日),新华社终于发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完整版。同时,针对该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接受了新华社记者专访,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3. 笔者基于对上列问题的长期关注,也由于在目前的形势下,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和引擎——“民营企业家群体”,由于个人在既往的不幸遭遇、大量的产权没有得到依法保护的反面典型案例、党和国家各方面政策法规的反复、甚至也包括部分企业和企业家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当时特殊环境下产生的不规范行为(甚至“原罪”),对在国内继续大规模创业、投资和发展的动力和信心不足、缺乏安全感,已经严重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和继续深化改革和开放的大局。一旦经济形势恶化、资本外逃,人才外逃、最终受害的可能也包括政策制定者和决策者本身。不仅如此,作为社会稳定基石的中产阶级群体的不安全和感蔓延。

  4. 因此,本次政策转向,再次明确“产权保护”(上次关于产权保护和发展路线的激烈争论,应该是在2004年私有财产保护入宪以及2006年前后的物权法起草立法阶段以及相应的各方面争议),从决策者而言,在大量民企财产被侵吞、企业家人身权利被非法侵害、人心不稳、用脚投票的当下,这已是不得不的选择。因此,本次重提“产权保护”,有其特殊背景。

  5. 笔者理解,基于对本次各方面改革及诚意的信心,由于文件中涉及立法、司法、执法和清理历史积案的方方面面,在此之后,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乃至其他执法机关和政府部门(含新设的监察委员会)都将会有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落实中央该项文件要求。因此需要各界朋友、尤其是企业界朋友密切关注。

  6. 同时,如同此前所有解读文章中所提及的,我们一起期待,有文件、有落实、有执行、有监督、抓典型、有纠正,才是真正的诚意。否则,狼来了的故事,再也不会有人听了。毕竟,只靠所谓的“做大做强”国企,是解决不了经济发展、就业和产业升级等问题的。此外,我认为更重要的是,这些政策文件的制定、执行过程中,要有广大群众(舆论和媒体)、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参与和监督,否则……

后附中央文件完整内容及发改委负责人解读全文。

[法 客 帝 国(Empirelawyers)出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2016年11月4日)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有恒产者有恒心,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我国基本形成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全社会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同时也要看到,我国产权保护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国有产权由于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不够清晰,存在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现象时有发生;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侵权易发多发。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形成良好预期,增强各类经济主体创业创新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现就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强产权保护,根本之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在事关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体现法治理念。要坚持以下原则:


  • ——坚持平等保护。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


  • ——坚持全面保护。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


  • ——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律实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 ——坚持共同参与。做到政府诚信和公众参与相结合,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增强公民产权保护观念和契约意识,强化社会监督。


  • ——坚持标本兼治。着眼长远,着力当下,抓紧解决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产权保护精准度,加快建立产权保护长效机制,激发各类经济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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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


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晰国有产权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推动实现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和公司治理现代化,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强化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对经理层的监督,完善国有资产交易方式,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登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以制度化保障促进国有产权保护,防止内部人任意支配国有资产,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完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实现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和市场价格依法平等使用土地等自然资源。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确权和保护制度,分类建立健全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制度和财务管理监督制度,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切实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少数人侵占、非法处置集体资产,防止外部资本侵吞、非法控制集体资产。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三、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


加快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完善物权、合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将平等保护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健全以企业组织形式和出资人承担责任方式为主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统筹研究清理、废止按照所有制不同类型制定的市场主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

延伸阅读:

点击→ 诉讼时效改为3年:《民法总则》学会提交建议稿(全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6.6.27

点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发布:《民法典·总则(草案)》全文(征求意见截至2016.8.4)

点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民法总则(草案)》若干重要问题的说明(含9个具体制度的修改)

点击→ 易继明:为什么我国民法典还没有制定出来?(制定优秀民法典需要什么条件?)

点击→ 最新:民法典总则二审稿的5个新变化(2016.11版)|法客帝国

点击→ 【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次审议稿)时效3年,人格权不独立成编

点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民法典·总则》涉及的6个重要修改有关情况汇报(2016.11)


四、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


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源头上有效预防错案冤案的发生。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法客按:原罪问题不要再利剑高悬了,不要再随时拿来收拾看不顺眼的民企了)

延伸阅读:

点击→ 轮到检察官了!新规:检察官的8种过错行为将承担司法责任(全文)

点击→ 最高院:下列8种改判案件,不得追究法官责任(全文标注2015)

点击→ 最高院新规:对民营企业不能乱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了(全文10.24)

点击→ 最高院新规:领导干部下列15种干预司法行为将被记录在案(全文8月20日施行)

点击→ 最新规定:严禁领导干部以下列5种方式干预司法(2015)

点击→ 最高检:对企业管理者慎用逮捕等刑事措施(人大常委要求建立冤假错案责任追究机制)

点击→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司法赔偿案件问题的解释(新规10.1施行+权威解读)


五、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


进一步细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时,要依法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对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违法,在处置其个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对企业违法,在处置企业法人财产时不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在处置违法所得时不牵连合法财产。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做到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充分尊重和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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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


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严禁党政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介入司法纠纷、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对涉及犯罪的民营企业投资人,在当事人服刑期间依法保障其行使财产权利等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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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


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对因政府违约等导致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损害等情形,进一步完善赔偿、投诉和救济机制,畅通投诉和救济渠道。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务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延伸阅读:

点击→ 最高院判例:企业与地方政府订立权利义务不确定的"意向书"无法律约束力(判决全文)

点击→ 最高法院判决:政府出具的《承诺函》不属于法律上有效的保证担保(很典型)

点击→ 奇案!政府为引进项目向市委书记行贿,政府+区长+书记都被判刑(附判决书全文2016)

点击→ 典型判例:民国时期和建国初期的土地契约能否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2016)


八、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


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延伸阅读:

点击→ 房屋征收类案件中3个疑难问题的实务处理

点击→ 实务:在拆迁和征收时,承租人能否要求征收部门进行损失赔偿?(2016)

点击→ 与土地征收征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和裁判规则汇总(2016完整版附索引)

点击→ 最高院公布10大征收拆迁典型案例逐一评析(2015全文)


九、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建立收集假冒产品来源地信息工作机制,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进一步推进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积极发挥知识产权法院作用,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审合一”,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刑事执法国际合作,加大涉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办力度。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品牌商誉保护。将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相结合,加强机制和平台建设,加快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十、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


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依照相关规定支持有条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着力避免大股东凭借优势地位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建立员工利益和企业利益、国家利益激励相容机制。深化金融改革,推动金融创新,鼓励创造更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使民众分享增值收益的金融产品,增加民众投资渠道。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

延伸阅读:

点击→ 关于土地使用权续期有关规定的说明》(免费顺延至最高年限-深圳规划和国土委最新文件)

点击→ 重磅新规:农村土地和房屋均可向银行抵押贷款(完整全文+试点地区名单20160324)

点击→ 农村房屋和土地抵押贷款新规21个重要问题解读(附:银行视角-逐条对照分析2016)

点击→ 中办 国办新规:不得以退出农村土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别再折腾农民了10.30全文)


十一、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使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观念深入人心,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提倡勤劳致富、保护产权、弘扬企业家精神等方面加强舆论引导,总结宣传一批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推动形成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确保人民群众在产权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有效发挥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在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和民营企业产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建立对涉及产权纠纷的中小企业维权援助机制。更好发挥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完善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李舒律师按:不要搞那么多所谓的“宣传”,抓几个典型案例出来吧,处理几个严重违法违规的市委书记、市长、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法院院长、检察长,把媒体上报道过的那些重大案件都揪出来处理掉,比宣传一万遍都有用。一个不公正个案的处理、一个冤案,就足以抵消掉一百个正面典型带来的信心。只要有任何一起不公正对待、只要没真正做到平等保护、只要选择性司法没有根除、只要原罪的利剑高悬、只要责任人没被彻底追究、只要人治优于法治……财富的创造者和拥有者们,就永远不会有安全感,他们的财富和智慧就不会在这块土地上继续生根发芽、并让更多人和整个社会受益,不得已时,他们还会选择用脚投票。不知道这份文件能否让那些因合法经营被非法处置财产、遭受司法不公而含冤离世、避走海外、身陷牢狱以及现在战战兢兢的企业家们,有所宽慰。)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和合力,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区要建立党委牵头,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共同参加的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启动基础性、标志性、关键性工作,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举措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附:

让“有恒产者有恒心”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解读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新华社记者林晖、安蓓、陈炜伟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针对27日公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接受了新华社记者专访。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


问1: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有何重大意义?


答: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保护产权是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基本形成,各种资本流动、重组、融合日益频繁,各类财产权都要求有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作保障。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创造良好预期、增强社会信心的现实需要。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换挡、结构调整阵痛、新旧动能转换相互交织,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有效应对各种挑战、保持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必须稳定社会预期、增强社会信心。做到这一点,保护好产权尤为关键。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公平是产权保护的核心原则。公民财产权得到平等有效保护,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和重要体现。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财富不断积累和壮大,中等收入群体日渐扩大,人们对产权安全性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必须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保护公民产权权益和创新收益,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着力解决产权保护的突出问题


问2:我国产权保护有哪些重点问题需要解决?


答:一是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平等保护。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产权保护已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历史原因,仍存在一些法律制度规定和执法司法实践对不同所有制产权保护不够同等,一方面,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仍然存在,另一方面,对非公有产权的保护弱于对公有特别是国有产权的保护。相关立法应按照“同等保护”的标准逐步调整完善,具体执法司法行为应按照“同等保护”的要求进一步规范。


二是甄别和纠正涉及产权的错案冤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司法对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一些地方由于司法不够公平、不够规范导致产权受到侵害的现象仍然存在。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经济案件中的错案冤案应依法予以纠正,尤其是对社会反响较大、存在较多疑点的案件,甄别和纠正一些典型案例,有利于给社会以法治引导,唤起社会各界对保护产权的普遍认知,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是妥善处理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过去的经营不规范问题。长期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违规经营甚至涉嫌违法行为。为此一些民营企业忧心忡忡,也造成一些人心思不定、投资意愿不强。妥善处理这一问题,对稳定社会预期意义重大。


四是有效解决民营企业违法案件中司法不规范问题。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侵犯,执法司法不够规范是一个重要原因。特别是在少数地方执法随意性大、行政干预司法、利用刑事手段干预一般经济纠纷、滥用强制措施、处置涉案财产时任意牵连合法财产等,这些行为导致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企业主财产权受到侵害。要通过规范司法行为,使司法成为产权保护的有力保障。


五是营造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环境。保护产权涉及每个企业和公民的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通过总结宣传一批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加强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提倡勤劳致富、保护产权、弘扬企业家精神的舆论引导,让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观念深入人心,让诚实守信、遵守契约的观念深入人心,推动形成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发挥政务诚信的表率作用


问3: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中如何规范政府行为?


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也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护产权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重要内容。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保护产权的作用发挥还不够,甚至存在由于政府自身不当行为造成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现象。


保护产权,政府必须带头作出表率。一是要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二是认真落实防止领导干部干预过问司法活动的制度规定,严禁党政干部介入司法纠纷、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三要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有效解决征收征用中公共利益扩大化、程序不规范、补偿不合理等问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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