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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思考与对策(2015)
总第641篇2021第52篇
导读
一篇旧文:2015年牵头组织完成的一份研究报告:《新常态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思考与对策》,原载《中国土地》2015年第8期。
该研究报告由原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联合部经研院、信息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以及黑龙江、辽宁、山东、湖北、江苏、福建、甘肃等地国土资源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组成的课题组完成。
该研究报告分析了新常态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形势、新挑战、新要求,提出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应对新常态的新思路和新举措,强调疏堵结合,发挥整体功能,注重前端解决,突出执法重点,提升执法效能。
首先,经济发展新常态提出了新考验。
具体来说,我国经济发展由资源消耗型的粗放增长向提质增效型的内涵增长转变,国土资源作为促转型、调结构的重要物质基础和保障,供需矛盾有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违法违规的内在冲动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但保护国土资源、维护群众权益的任务会更加繁重。
同时,部党组提出了“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国土资源工作的新的职责定位。
如何更好地适应新常态、更自觉地落实新的职责定位?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着新的考验。
东部地区基础设施项目用地需求放缓,生活性、生态性用地需求增加;
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用地需求和生活性、生态性用地需求呈现双增局面;
“一带一路”、京津冀一体化、长江经济带、海洋强国战略等发展战略的实施,将形成新的区域用地需求和矿产资源需求;
电商、物流等新业态将会带来新兴产业用地模式。
所以说,国土资源供需矛盾短期内不会明显缓解,局部地区还会加剧,违法违规反弹压力加大。
国土资源供应更加重视存量挖潜,更加重视优化增量供应的方向。
但是,以供应引导需求的疏导机制尚未建立,盘活存量面临的难题较多,新增建设用地仍依赖增量供应,而群众对征占集体土地的收益预期越来越高,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和冲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难度加大。
一些地方发展经济仍习惯于用行政权力干预国土资源配置,不仅没有将监管的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甚至支持、默许、纵容违法违规行为,新形势下,违法将会变得更加隐蔽;
一些地方将强化执法监管视为加大资源保障力度的对立面,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执法监管职责不够支持,有的甚至干预,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难度。
其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新挑战。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法治要求日益深入人心,执法受到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约束更多,标准更严,要求更高。
新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提出了更高要求。外界对执法工作的要求与执法部门自我履职要求存在认知上的偏差,容易导致外界的不理解甚至指责。
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将包括国土资源在内的多个领域执法监察纳入综合执法的范围。浙江省政府已部署推行综合行政执法。
综合执法打破了既有的条线格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要密切关注中央的相关部署和各地综合执法实践,深入基层调研,明确工作思路,完善体制、机制,提升监管效能。
第三,全面深化改革提出新要求。
在推动改革中,研究如何把权力和责任放下去,把服务和监管抓起来,处理好“放”与“管”的关系,有效减少程序性违法。要以改革为动力,打破通过“刮风式”、“运动式”执法来破解难题的局面,探索建立执法监管长效机制。
新常态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带来了不少新挑战、新考验、新要求。应对新挑战,新常态下执法监察工作应当有新的思路
通过完善制度,改进管理,主动服务,有效保障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合理用地用矿需求,减少重点项目用地、农村宅基地等“程序性违法”(占违法总量的80%左右),将执法监察力量集中到查处“实质性违法”上,精准打击,重典问责。
对土地审批、征转、出让、矿业权审批登记等管理行为进行监管,既要监管自然人、法人的用地用矿行为,也要监管政府、部门的管地管矿行为,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行为。
明确地方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完善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建立与铁路、公路、水利等用地大户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建立青年志愿者、大学生村官、国家特邀国土资源监察专员参与执法监管的社会监督机制。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采取书面责停、抄告相关部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社会通报等综合措施,及时有效制止;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实体和程序并重,及时有效查处。
推动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强化部、省两级宏观管理、指导督促等职责,强化市、县两级具体执行职责。执法监察工作重心下移,更好地发挥基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作用,做到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转变卫片执法检查方式,强化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层层落实责任,简化工作程序,加强与土地变更调查等工作的衔接,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把监管和服务抓起来,卫片检查与日常执法进行比对和评估,监督检查监管责任落实情况,适时采取约谈、问责等措施。
坚决查处以土地流转等名义违法占用农用地搞“非农化”的行为。严肃查处问责,对各类涉及土地、矿产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敢于亮剑、动真碰硬,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重大典型案件要挂牌督办和曝光,形成警示震慑作用。对执法不严格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将群众举报多、媒体反映多、屡查屡犯、卫片检查结果与日常执法统计数据差异大、执法力量薄弱的地区作为重点地区,加大监管力度,督促相关地方主动履职,积极整改。对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混乱,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通过挂牌督办、公开通报、约谈、问责、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等手段,责令限期整改。
将大型企业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发生的违法违规用地用矿行为等进行“归户”,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和社会通报有关情况,督促其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做依法依规用地用矿的典范。
研究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决定网上公开办法,探索建立将违法用地用矿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加强对执法查处行为的监督。
落实留痕执法的要求,把“纸面上的法”真正落实为“行动上的法”,对执法各个环节进行书面记录。充分利用各种技术手段,跟踪、记录执法全过程,做到有据可查,发挥监督和保护执法人员的双重作用。
指导推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的条件、种类、幅度、方式和时限等。督促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办法,依法给予违法当事人相应处罚,做到过罚相当。
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上的共同责任,共同制止违法行为。明确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全面落实错案追究制度。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和人员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应执法查处职责的,不得以玩忽职守、渎职等名义追究责任。
推动阳光执法,公开立案标准、违法类型、执法依据、执法流程和执法标准,生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网上公布,重大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开通报,根据需要适时向社会通报当事人的违法情况和执法进展。
学深学透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和部署,认清中央对推动土地管理制度三项改革的要求,找准执法监察工作的站位,思考如何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推动执法监察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关注国土资源领域改革,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对存在的风险及时发出预警,提出对策。跟踪基层推动综合执法改革工作,把握新变化、新特点,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得以强化而不是削弱。
把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规律和重点,以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提出推动法治国土建设的措施,推动成熟可行的探索上升为法规制度,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有效提升效能。
研究制定《国土资源监督检查规定》,明确执法监察工作职责、内容、方式、要求以及队伍建设等。设计执法监察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日常执法工作成效与年度卫片检查结果、案件查处情况等相挂钩的奖惩机制,逐步规范考核,调动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强化日常执法监管的积极性。
推动《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修改,明确国土资源综合治理主体的责任义务和没收、拆除建筑物的责任主体,依法破解执法共同责任机制落实难、没收执行难等问题。推动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台自由裁量权标准和办法。研究起草《违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毁坏鉴定规定》,推动《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订,健全案件移送移交制度,完善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关注正在推进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及早与中央编办沟通,研究解决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并存的问题。跟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研究,对综合执法适时提出意见建议。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注重执法实务培训。加强与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解决执法监察车辆纳入国家执法执勤车辆、岗位补贴、人身保障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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