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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评|支付宝年度账单默认勾选惹争议 律师:涉嫌侵犯消费者选择权

100EC.CN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2019-04-07

  导读:2017年支付宝的账单又攻占了朋友圈,在账单刷屏热潮未退之际,有人发现,查看账单时支付宝默认勾选了《芝麻服务协议》。因其设置相对隐蔽,会默认直接同意这个协议,允许支付宝收集你的信息包括在第三方保存的信息。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电商快评进行解读。

该消息源于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岳屾山发布的一则微博。他发现支付宝个人年度账单首页有一行特别小的字:“我同意《芝麻服务协议》”,且已帮你选择好了“同意”。如果你没注意到,就会直接同意协议,允许支付宝收集你的信息,包括在第三方保存的信息。“‘芝麻’信用不给用户了解条款的机会,直接让默认同意,该账单或有侵犯消费者选择权之嫌。

        

         这种替用户做选择的做法显然是不得体的,并且字体如此之小给人偷偷摸摸之感。不少人说根本没注意H5页面上开屏中的这行小字就滑过去了。


  这件事迅速发酵,所以就呈现出这样的一种奇观——昨天上午大家都在朋友圈里疯狂晒支付宝年度账单,晚上的时候大家又开始转发起《紧急!查看支付宝年度账单前,请先看看这个》的相关报道,相当具有戏剧性的画面。


   眼看舆论要失控,芝麻信用于1月3日晚23:34发了一则声明,态度无比诚恳:"用户在查阅自己的支付宝年度账单时默认勾选‘我同意《芝麻服务协议》’ 这件事,肯定是错了。本来是希望充分尊重用户的知情权,让用户知道,只有在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支付宝年度账单才可以展示他的信用免押内容,初衷没错但用了 非常傻逼的方式,愚蠢至极。"


  芝麻信用还说,用户的信息安全和隐私是芝麻信用的生命线,他们会做到用户知情和同意,不过度采集,更绝不会滥用数据。


  芝麻信用最后再次进行了道歉:"对于这次事件给大家带来的恐慌和误解,我们向大家表示深深的歉意,也对年度账单小组表示深深的歉意,给大家添堵了。"


  芝麻信用给出了关闭方法:"可以在【支付宝客户端-我的-芝麻信用-信用管理-授权管理】中找到"支付宝"这个选项,然后取消这个授权。"


  1月3日晚,蚂蚁金服副总裁陈亮对虎嗅表示:"我们会立刻启动复盘,对整个事件。"


  那这次事件问题出在哪个环节呢?陈亮说:"一起承担责任吧,我们不会把责任推给某个人,任何问题都是我们团队的问题。"


  但陈亮反复强调,虽然都是蚂蚁金服旗下的,但支付宝和芝麻信用是两家公司,这次的锅真的不能让支付宝背,而是芝麻信用的问题,所以道歉的是芝麻信用而非支付宝。


        所以,整个事件看来,可以一眼看到的问题是,工作人员在设计这个按钮的时候,存在故意把字体设计得那么隐晦,同时自作多情地帮用户选择了同意按钮。如果把选择权交给用户,可能也就没有了这场危机。


  "我不是说支付宝团队没有责任,只是忽略了主角。"陈亮替支付宝团队喊冤,他说,"不能啥事儿都扣在支付宝头上,不能承受之重。"


对此,芝麻信用管理公司3日晚间发布关于查看支付宝年账单时“被同意《芝麻服务协议》”的情况说明,表示本来是希望充分尊重用户的知情权,“但用了非常傻逼的方式,愚蠢至极”,已调整页面,取消默认勾选,向公众致歉。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进行的《全国网络交易平台合规审查报告》(www.100ec.cn/zt/hgsc_hz1/)显示,天猫国际、亚马逊、国美互联网、当当、小米商城、丰趣海淘、携程旅行网、去哪儿、同程旅游、滴滴出行、趣店、爱又米等多家电商平台、生活服务平台以及分期消费平台均存在收集、使用用户信息违反合法、正当和必要性原则的霸王条款。而此次支付宝年度账单默认勾选用户协议,以及芝麻服务协议中的多个条款存在该问题。

专家怎么说?

观点一:对待用户不能存在侥幸心理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生活服务电商分析师陈礼腾认为,对支付宝乃至对蚂蚁金服这样一家向来注重用户权益和合规性的大公司来说,此次事件是一次不该出现的“常识性错误”。作为一款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必备的应用软件,支付宝已经紧紧地和我们联系在一起。可以说,支付宝中包括含了一位用户诸多隐私信息,若不能好好保护反而“偷偷摸摸”获取更多用户信息,这将极大影响用户对于支付宝的使用安全感。越是大的平台、知名的公司,就越需要珍惜用户,越要敬畏权利,保护和捍卫用户的个人信息,经合情合法授权利用,是一个企业不可动摇的理念。


观点二:支付宝有义务提示用户注意保护隐私安全、信息安全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亿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表示:支付宝年度个人账单中“服务协议”默认选项允许支付宝收集用户信息包括在第三方保存的信息,将支付宝年度账单推向一个争议的高潮。首当其冲就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求、意向和兴趣,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权利。


董毅智还表示,为满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像支付宝账单那样,采取较为隐蔽的方式,直接替消费者勾选“默认”,无疑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其次,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作为我国法律保护的一种重要人格权,隐私权包含了公民个体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信息,个人数据信息都属于网络隐私范围,受到法律保护。


观点三:网络运营者收集个人信息必须经被收集者同意

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暨法学院副教授、硕导、联合国网络安全与网络犯罪问题高级顾问吴沈括表示,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主要的法律规范依据在于《网络安全法》第40-43条。根据这些条文的规定,其一,作为前提要求,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其二,在个人信息收集环节,网络运营者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换言之,用户的知情同意是基本要求,同时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此外,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亿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毅智也指出,《网络安全法》第22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8条也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处理个人信息,无疑构成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基于侵权事实的成立,按照《侵权责任法》,支付宝方面不仅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还应根据情况,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


观点四:支付宝侵犯用户自主选择权事件折射电商立法势在必行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认为,支付宝年度账单默认勾选协议这类现象在目前的互联网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此类现象的发生不是偶然,需要关注几个要素。


第一,用户服务协议的签订是否在醒目位置明示,像支付宝通过缩小字体,主动打钩的方式与用户签订协议,显然没有做到合理的分控,为将来可能的用户维权,甚至是协议无效带来口舌。


第二,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很多人会认为支付宝的协议是霸王条款,难以得到法律的确认,但是这类文本在先行的互联网平台注册协议中铺天盖地,至于定性与否,由于少有关乎平台注册协议效力的诉讼,现如今无法依据法律文书认定其性质。


结合以上两点分析,电商立法的必要性是势在必行,电商立法将进一步完善平台条款的合法性,理清用户与平台的法律关系,这些都是我们目前欠缺但急需去做的事情。(文/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分析师 姚建芳 陈礼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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