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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P2P爆雷潮引发行业生死劫 微贷网赴美上市能否涅槃?
导读:作为国内“互联网+汽车金融”的先行者,微贷网打造了车贷垂直市场的标准化发展模式,为中小微企业与个人用户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微贷网曾获得多轮融资,并于8月计划在纽交所上市。针对P2P爆雷事件,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微信ID:i100ec)进行了以下四大问题分析。
8月11日,于美国当地时间周五,车贷平台微贷网已于向美国sec提交上市申请文件。该文件显示微贷网计划在纽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wei,计划募集资金1亿美元。
微贷网官网显示,于2011年7月8日上线运营。作为国内“互联网+汽车金融”的先行者,微贷网打造了车贷垂直市场的标准化发展模式,为中小微企业与个人用户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截至2018年6月30日,微贷网的贷款余额达170.61亿元。
据了解,微贷网曾获得多轮融资:2014年6月完成宇佑集团和盛大资本1亿元A轮投资,同年12月份完成浙商创投A+轮融资;于2015年9月获得汉鼎股份的1.5亿元B轮融资,并与同年10月获得了国盛金控、浙商创投的战略投资;于2016年10月获嘉御基金领投、中信建投跟投的10亿元C轮融资。据悉,2018年4月微贷曾完成4亿美元的Pre-IPO轮次融资,资方未透露。
与之相反的是,据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监测数据显示,6月以来P2P平台接连爆雷超70家,7月刚过半已有66家跑路、清盘、发布逾期,全国网贷40日内已爆133个,部分被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其中,网贷明星平台“投之家”7月13日爆雷,目前,深圳警方已立案侦查,投之家CEO黄诗樵已被收押,创始人徐红伟也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超强律师认为,P2P企业赴境外上市已经不是首例,像宜人贷、拍拍贷等在美国都已经成功上市。而赴美IPO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仅从业务层面来看,IPO可以使平台信誉得到强化,以及由此带来的投资人信心的强化,进而促进平台业务的增长。
而微贷网在近期“雷潮”汹涌的P2P行业波动下宣布赴美IPO,一则是公司发展的自然选择,二则也是借此展示自身平台的实力,强化平台信誉和投资人信心。毕竟,在国内整改验收又一次延期的情况下,谁都没有得到(备案或者许可)合法的外衣,自身平台实力的增强无疑是一种有效的抗风险之路和宣传方式。其效果,正如P2P平台中泛滥的“国资背景”、“上市公司背景”一样。但P2P行业中,所谓的“国资背景”、“上市公司背景”等投资追捧的平台“爆雷”的也不在少数。
所以,针对P2P企业IPO,从投资人的角度而言,了解就好不宜过度解读,过于追捧,IPO也不是“免死金牌”;但从整个行业来看,P2P企业的IPO,也算是一种P2P行业合规化的有益的自主尝试。IPO对于这些平台今后顺利拿到备案或者许可,也是一份厚重的筹码。但归根究底,P2P企业要良性、持续发展,关键是要做有风控能力,专业性强,严守监管红线,立足存信息中介的良心平台。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认为,现在处于P2P行业的爆雷期,不仅是对平台的考验,更是对投资者的考验。投资者如何能够擦亮眼睛选择可靠的P2P平台显得尤为重要。许多平台都宣传自己具有国资背景,安全可靠,但在爆雷期,具有这样背景的平台出现问题的不在少数。现在微贷网宣布其在美国上市,究竟是真的安全可靠,还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行投资,这是值得大家认真思考的问题。
从法律角度而言,微贷网上市需要将其股权结构等相关信息都真实的披露出来,这对于投资者来说属于好事情,可以让投资者更清楚的了解平台的情况。虽然这些情况了解清楚了,但也不是必然保证该平台就是安全可靠的,一个平台的稳定,更多依靠的是平台开展的业务模式是否合规,资金去向是否清楚,平台逾期处置方式是否合理有效。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投资者的权益。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主任高兴发律师认为,今年以来,大量P2P平台中出现提现困难、逾期、跑路、清盘等问题,尤其在6、7月份,P2P平台集体爆雷状况频发,对金融秩序的稳定带来极大的挑战,在此情形下,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众多“爆雷”的P2P平台自身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另一方面,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众多投资者,也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高兴发还认为,事实上,目前出现问题或已被刑事追责的平台中,可能涉嫌的罪名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及集资诈骗罪。根据《刑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的条件是: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目前,不少出现问题的P2P平台即符合该罪名规定的相关情节,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然,也有部分平台涉嫌量刑更为严重的集资诈骗罪,在上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条件的基础上,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增加了“非法占有的目的”的条件,关于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解释》中也予以了阐明,主要包括: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等情形。
显然,P2P平台经营者及相关从业者需要合法合规经营,否则将面临极大的刑事责任风险。
对此,高兴发律师认为,当投资者遭遇问题平台时,应当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当问题平台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时,也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在最大程度上减轻损失。
此外,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亿达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认为,P2P行业已成为危险的标签,然而越是危险的东西越是有人想要一试,新奇感、紧张感、侥幸心理俘获着每一次的飞蛾扑火。行业创新是必然,包括现在大火的“币圈”也成为了许多平台甚至传销组织进行非法违规行为的外壳,创新环境下对于投资对象的了解愈发重要,想要把风险降到最低就不能仅仅靠监管,用户自身也应做到对投资项目的充分了解,而不是盲目相信、盲目投机。薅羊毛有风险,羊毛出在羊身上,谁不是那只被薅的羊?
李旻则认为,投资者不能仅看平台是否是上市公司背景或国资背景,不要觉得利率高就是危险,利率低就肯定安全,应该将关注点放在平台的合规管理、资金流向等方面,谨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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