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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财政部发布跨境电商税收新规!这些货物将免增值税和消费税

电商君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2019-04-07

导读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对跨境电商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01

免税来袭 多部门联合发布新规


作为新的贸易模式之一,跨境零售出口的财税阳光化一直是业内难题之一。为了规范跨境零售出口,海关新增了9610代码将跨境电商的监管独立出来。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电子商务企业向海外出售的货物以邮、快件等方式运输,分批核放出境,之后定期将已核放的清单归并形成报关单,并根据相关合作机制通过电子口岸将报关单电子数据提供给税务、 外汇管理部门,便利电子商务企业办理退税、结汇手续。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吕友臣律师指出,9610模式仍存在未解决的难题。在一般贸易中,企业是先交纳增值税,然后再实现退税的。但对于跨境零售出口模式,因为商户本身采用采销的模式,所以很多企业都没有增值税发票。这就造成在9610模式中,尽管企业不需要退税,但仍是需要先交纳增值税。或者说税务部门有权要求零售出口商户补缴增值税。


在此背景下,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介绍,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吕友臣律师分析:“免增值税、消费税”相当于对零售出口企业采取“免征不退”的模式,即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也不退税。这意味着零售出口企业不必担心被反征补缴增值税的。但一定要准确把握上述三个条件。


此外,财政部明确,各综试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商务主管部门应统筹推进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落实,加快建立电子商务出口统计监测体系,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海关总署定期将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传输给税务总局。各综试区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具体免税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商财政、商务部门制定。


财政部明确,《通知》内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通知》内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汇通天下CEO孙剑巍表示,该新政的推出对跨境出口电商行业将有两大影响:第一,零售出口企业终于能实现税务阳光化。对于那些希望变得合规然后进入资本市场的企业是利好。第二,9610报关模式或将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


对此,宁波发现物流董事长周舰指出,该政策对零售出口行业是利好,该政策解决了很多跨境电商卖家采购没有发票的风险问题。但要真正了解该政策影响,需要更多细则出台。


02

多政策利好 出口跨境电商持续快速发展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集群和交易规模。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有利于用“互联网+外贸”实现优进优出,发挥我国制造业大国优势,扩大海外营销渠道,促进企业和外贸转型升级;有利于增加就业,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加快实施共建“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升级。


跨境出口电商作为跨境电商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密切关注。


2015年3月,国务院批准杭州设立首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2016年1月,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宁波、天津、上海、重庆、合肥、郑州、广州、成都、大连、青岛、深圳、苏州12个城市新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2018年7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动跨境电商在更大范围发展,择优选择电商基础条件好、进出口发展潜力大的地方,并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倾斜,在北京、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南昌、武汉、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厦门、唐山、无锡、威海、珠海、东莞、义乌22个城市新设一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而此次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免税政策的发布,无疑是对跨境出口电商的再一次利好。


对此,电子商务研究中心B2B与跨境电商部主任、高级分析师张周平认为,政策助力出口电商驶入黄金期,小步跑向成熟市场。随着政策加持,出口跨境电商发展迅猛,正成为互联网行业的风口。


据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微信ID:i100ec)近期发布的《2018年(上)中国跨境电商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数据显示, 2018上半年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为4.5万亿元,同比增长25%。其中,2018上半年中国跨境电商的进出口结构上出口占比达到77.1%,进口比例22.9%。


张周平指出,出口电商正是“互联网+外贸”的结合体,国家政策不断扶持出口跨境电商有利于带动我国制造业、电子支付、物流、信息服务等产业发展,进一步优化我国产业结构,加速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


出口跨境电商作为近年来多项政策的受益者,且伴随着“一带一路”以及“互联网+”的趋势,成功实现快速发展,未来有望将有更多有利于出口跨境电商的政策出台,出口跨境电商将继续其快速发展的势头。



据中国出口跨境电商行业产业链图谱显示,目前出口跨境电商平台主要由以下几类构成:B2B类:阿里巴巴国际站、生意宝TOOCLE3.0、环球资源、中国制造网、聚贸、易唐网、大龙网、敦煌网等。B2C类:全球速卖通、eBay、亚马逊、Wish、兰亭集势、DX、米兰网、环球易购、有棵树、棒谷科技、傲基电商、执御、小笨鸟、安克创新、新华锦、百事泰、通拓科技、价之链、跨境翼、思维电商、爱淘城、前海帕拓逊等。第三方服务平台:一达通、思亿欧、世贸通、Paypal、PingPong金融、卓志供应链、飞书互动、易宝支付、连连支付、中国邮政、UPS、TNT、顺丰、DHL、FedEx、递四方、出口易、四海商周、心怡科技、大麦电商、华农百灵等。(文/无痕)


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现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二、各综试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商务主管部门应统筹推进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落实,加快建立电子商务出口统计监测体系,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三、海关总署定期将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传输给税务总局。各综试区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具体免税管理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商财政、商务部门制定。


四、本通知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本通知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五、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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