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限价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炉!9月29日前可提意见
9月23日,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20年9月29日前可提意见。
根据通知,此次《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此前的相比,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三点,明细如下:
1、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查自纠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2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中国一东盟信息港建设办公室、自治区政管办)关于公布全区证明材料清理清单的通知(桂数函〔2019〕51号)修改《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关于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材料的条款。
2、根据南宁市机构改革方案,将相关条文中的“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修改为“自然资源局”、将“环保局”修改为“生态环境局”、将“卫生计生委员会”修改为“卫生健康委员会”、将“价格、物价主管部门”修改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市住房保障部门、建设部门”修改为“市住建部门”、将“城区住房保障部门”修改为“城区住建部门”、将“人事管理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为使得文字表述更准确清晰,将第七章第四十七条修改为“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5年并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测算的届时同地段、同类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20%的比例,向其缴纳相关价款,将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为商品住房。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为商品住房后,方可办理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或其他住房的房屋登记手续。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未满5年或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测算的届时同地段、同类存量住房平均交易价格20%的比例,向其缴纳相关价款,将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为商品住房后,方可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一)因继承、离婚析产、法院判决或裁定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规定确须发生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所有权转移的;
(二)因继承、法院判决或裁定等非购买方式(不含赠与)取得它处住房的;
(三)购房人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经济特别困难需要将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提前上市交易的,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的。”
附: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原文链接:
http://zjj.nanning.gov.cn/dtzx/tzgg/zhgl/t44737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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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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