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拟出台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规定,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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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
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10月2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到邮箱:nnszfjwyk@163.com。提出意见建议的有关单位,请同时注明单位名称、通讯地址、电话等内容;个人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电话等内容。
南宁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电子投票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业主对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物业管理电子投票发起人(以下简称发起人)根据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投票组织机构)的申请发起的,由投票组织机构组织业主进行电子投票的监督管理。本规则所称电子投票,是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南宁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系统”(以下简称投票系统)为平台,业主通过微信等方式,对依法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的活动。本规则所称发起人,包括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本规则所称投票组织机构,是指召集业主对依法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的组织或单位,包括: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中,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人包括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组织业主对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本规则所称业主,是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中业主身份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设单位已建成但尚未交付的房屋,建设单位为业主。第三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以下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可以采用但不限于电子投票形式进行表决:(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决定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三)选聘、续聘、解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四)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五)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六)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九)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津贴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一)成立业主监督委员会,选举、更换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决定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任期、职责、工作规则;(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业主大会不得授权、委托业主委员会等其他主体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的指导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电子投票相关规定;(二)指导、协调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电子投票工作;(三)建立、维护和管理投票系统;(四)保存电子投票系统数据信息。第五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议题并发起投票。第六条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的指导监督工作,根据辖区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辖区内电子投票活动的宣传与培训工作;(二)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开展电子投票工作;(三)其他与物业管理电子投票有关的事项。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物业管理电子投票的指导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辖区内电子投票活动的宣传与培训工作;(二)审核投票组织机构使用电子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申请,并发起电子投票;(三)审核投票组织机构电子投票延期申请;(四)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书面投票的补录;(五)受理业主对于电子投票事宜的投诉;(六)其他与物业管理电子投票有关的事项。第八条 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电子投票有关的工作。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投票系统数据库所需信息的共享和更新机制,并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享投票系统所需业主信息。 第二章 注册和身份验证第十条 投票组织机构使用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应由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投票组织机构向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经实质审查通过申请后,在投票系统中确定议题相关物业管理区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及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通知投票组织机构。投票组织机构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起电子投票前,将拟参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投票的业主名册(包括业主房号、人数、专有部分面积等相关信息),按照附则规定作隐私处理后予以公示,并组织业主核实,公示时间不少于五日。公示期间,业主提出异议的,投票组织机构应及时予以核实,若异议成立,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修改申请,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投票系统中核实处理。投票开始后发生产权变更的,维修资金使用的列支范围内的业主总人数、总投票权数不变,但该专有部分不能参与当次投票。第十一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管的,且物业服务人申请使用投票系统进行电子表决的,可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大会报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明确维修资金使用的列支范围和业主人数,发起电子表决,并依规定流程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书面形式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起投票。第十二条 投票组织机构申请发起人发起电子投票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开张贴投票系统移动端—“邕有家”微信公众号(以下简称微信公众号)的二维码和电子投票操作指南,引导业主进行身份验证和房屋绑定。第十三条 业主应自行及时完成身份验证。(一)业主应当自行关注微信公众号,并通过人脸识别验证。业主在微信公众号中录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个人手机号码,系统将通过人脸识别和发送手机验证码方式完成业主身份验证;业主完成人脸识别验证后,即可通过微信公众号的业主身份绑定功能完成房屋绑定。(二)现场核实验证:无法通过人脸识别验证的业主可以携带产权证明、身份证件,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现场核实验证业主身份后,进行现场书面投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此种方式确认的业主身份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电子投票前或者在电子投票期间,将未完成身份验证和房屋绑定的业主信息(按照附则规定作隐私处理)告知投票组织机构,投票组织机构可以动员相关业主进行业主身份验证和房屋绑定补录工作。 第三章 发起和投票第十五条 投票组织机构将符合法定公示期限的投票时间、地点、方式、议题、表决事项、投票期间等信息提交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前款内容录入投票系统,并发起投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通过投票系统,以微信或短信的形式向业主发送投票提醒。投票开始前,投票时间、地点、议题、表决事项等发生改变的,投票组织机构应当及时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投票系统中进行修改,并按法定要求重新进行公示。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不得对已公示会议议题以外的议题进行表决。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同一理由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除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除外。前款中的“一定时间”依据业主所在小区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确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该时间为十二个月。第十七条 同一投票人或同一专有部分的投票权不可拆分,且在投票期间内只能投一次票,投票后不得更改。第十八条 共有产权的业主投票时,应当在投票系统中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其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最先投票业主的投票意见视为该共有产权全体业主的意见。第十九条 电子投票期间,无法查询投票结果,但投票组织机构可以通过投票系统,实时查询投票进程和每一户是否投票的信息,并采用手机短信或者微信等方式,对尚未投票的业主进行提醒。已经完成电子投票的业主,可以通过微信实时查询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电子投票进程和本人的投票信息。第二十条 电子投票时间一般为五日,自投票开始时间起开始投票,至投票截止时间自动终止投票。投票期间,如有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采取暴力及其他违法违规影响业主大会表决的情形,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提前结束投票,并由投票组织机构告知全体业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业主大会表决不能进行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暂停或提前结束投票,投票截止时间相应顺延,并由投票组织机构告知全体业主。本款所称“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投票截止前,投票组织机构因参与投票未达到法定比例决定延长投票时间的,应当向发起人提出申请,经发起人审核同意后,投票时间可以顺延一次。由投票组织机构告知全体业主,并组织人员继续提醒未投票业主参与表决。投票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二日。延长期满仍未达到法定参与投票比例的,本次投票结束。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在采用电子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同时,可以采用书面投票的方式进行补充投票。采用书面投票方式进行补充投票的,业主应当在电子投票截止时间前在现场投票点完成书面投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认投票系统中无该业主投票记录后,当面将书面投票结果补录入投票系统,同时将书面投票拍照上传投票系统存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妥善保管书面投票及封存投票箱。第二十二条 书面投票与符合本规则的电子投票均为有效的业主大会会议投票,具有同等效力。同一业主同时通过书面投票方式和电子投票方式进行重复投票的,投票结果以电子投票结果为准。第二十三条 为保护业主隐私及财产安全,业主应当自行行使电子投票权,业主因故不能亲自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进行现场书面投票。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行使投票权,进行现场书面投票。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进行现场书面投票。前款被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及法定监护人应当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以现场核实验证的方式完成身份验证。同一业主拥有多个产权且委托他人行使投票权的,视为将其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产权投票权委托他人行使。 第四章 计票和结果公示第二十四条 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共同确定。未投票表决业主的投票权数不得计入已表决票。弃权为参与投票并投弃权票的,未投票表决的不得计入弃权,弃权不得计入同意。第二十五条 业主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业主所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前款统计总和计算。第二十六条 下列产权的建筑面积不计入专有部分面积:(一)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的;(二)权属有争议的。第二十七条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前款的统计总和计算。第二十八条 投票系统根据业主电子投票结果、书面投票补录情况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总人数、总投票权数,自动计算投票结果,生成表决结果及表决明细。表决结果包括:参与表决投票业主的专有部分总面积、总人数及占比比例,投同意票业主的专有部分总面积和总人数及占比比例,全体业主表决意见的汇总结果等。表决明细包括:参与表决和未参与表决业主的房号及其专有部分面积、委托表决的委托人和代理人房号、投票形式、表决意见、业主人数。投票系统中的表决结果及表决明细应当依法保存,接受各方监督。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投票系统还应当自动生成候选人的得票顺序。候选人得票顺序按照所得面积投票权数所占比例,与所得投票人数表决权数所占比例之和的大小确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投票系统打印业主大会表决结果确认书并加盖公章,经监票人员签字确认后,保存三年。第二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投票系统生成表决结果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表决事项、表决结果、表决明细等按照附则规定作隐私处理后,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第三十条 公示期内,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证明材料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查询本人的投票信息。经核实异议成立的,该业主选票作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统计并将表决结果告知全体业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篡改业主信息和投票信息,不得将业主信息和投票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泄露、篡改或者滥用业主信息和投票信息的,由相应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公示”及“告知”,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开张贴并同时在“邕有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
第三十三条 隐私保护。不得公示公开本规则规定以外的业主个人信息。
第三十四条 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就使用投票系统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业主为政府或者其他单位的,适用本规则,由产权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并确认专有部分信息后,授权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投票。
第三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召集人职责时,履行本规则所规定的召集人的职责。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以系统提醒功能破解现实中业主大会投票难的困局,电子投票开始后,电子投票发起人可以以微信或短信的形式向业主发送投票提醒;电子投票截止前,投票组织机构可提醒尚未投票的业主参与表决,切实提高业主物业管理事务公共表决参与度。
(六)过程公示公开,结果全程可追溯
电子投票开始前,业主可核实拟参与投票的业主名册;电子投票期间,投票组织机构可查询业主参与投票情况;电子投票结束后,公示表决结果及表决明细,接受各方监督。同时,附则对隐私保护的规定,在保证业主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做到电子投票全流程公开、透明。小克快评:时代在进步,我们参与物业管理投票的方式也在跟着变化。不变的是“公平、公正、公开”。02征求意见:
南宁市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规定
2021年10月13日,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发布了《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征求南宁市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物业管理专家在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物业行业管理和科学决策水平,我局组织起草了《南宁市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10月2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到邮箱:nnszfjwyk@163.com。提出意见建议的有关单位,请同时注明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个人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南宁市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物业管理专家在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物业行业管理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专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专家,是指具备物业管理专业学术和实务专长并纳入市物业管理专家名册的人员。物业管理专家任职资格为两年,任职时间自市物业管理专家名册公布之日起计算。第三条 物业管理专家参与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专业意见和结论负责;探索、研究物业领域新课题;推动并引领行业发展。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我市物业管理专家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入库专家实行监督和管理:(一)定期组织专家库成员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业务和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讲座和业务交流;(二)详细记载专家库成员参与评标活动的具体情况,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三)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专家因身体情况、业务能力、信誉程度、离开物业管理行业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专家资格将被终止。资格终止的专家姓名以及有关档案资料将从专家库中删除,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经过评审合格后可以补充到专家库中。第五条 物业管理专家应当热爱物业管理事业,身体健康,有从事专家活动足够的时间,掌握并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声望,60周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学术理论研究或教学8年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2篇以上专业论文;(二)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从事8年以上司法实践,代理过5起以上涉及物业管理纠纷的诉讼案件,或者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取得法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以上职称;(三)从事物业服务工作8年以上、担任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及相当于项目经理以上职务不少于3年,所主管项目有达到省级以上(含省级)物业管理优秀项目,在物业管理期间无重大安全事故和不良信用记录,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四)在物业管理行业或相关行业享有较高声誉,做出过突出贡献。第六条 物业管理专家的申请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市住建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见附表一),并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条件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对填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第七条 物业管理专家由市住建局予以认定、授予或取消。第八条 物业管理专家任职期满或增补调整的,根据本规定重新予以认定。特殊需要的,可临时聘用。第九条 物业管理专家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参与以下活动:(一)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立法、调研和咨询;(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的制定和指导;(三)物业管理科技成果与优秀经验的推广、咨询、策划和评估;(四)物业管理纠纷调处;(五)物业管理项目评标;(六)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七)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其他物业管理工作。物业管理专家工作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第十条 物业管理专家可以以市物业管理专家的身份参加社会活动,接受媒体采访,发表言论和文章;可以优先获取主管部门颁布的物业管理法规文件和资料;可以取得相应的专家服务报酬。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住建局认定,取消其物业管理专家资格:(一)本人自愿退出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任职资格届满的;(四)调离本市工作的;(五)被随机抽中为物业管理项目评标专家但无正当理由不参与,每年度累计3次以上的;(六)无正当理由放弃当事人委托的事宜累计2次以上的;(七)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或发生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物业管理重大投诉事件的;
(八)在任职期间,所管项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不良信用记录的;
(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受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十一)其他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不适宜担任物业管理专家的情形。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时,招标人于评标2小时前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名册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与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库成员,应当在抽取后予以回避,并由招标人按回避人数重新抽取。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与当事人是近亲属,可能影响公平原则的;
(二)曾经为当事人提供过咨询或者顾问服务的;
(三)与当事人在同一单位工作、曾任职于同一单位或者有相关关联关系的;
(四)与受委托参与的工作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回避的。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专家应当回避但未回避的,一次给予警告,6个月内不得参与本规定第九条中的任何活动;二次取消任期内专家资格,三年内不得受聘。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专家不得向外界透露参与工作的商业秘密及当事人信息等情况。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专家在受委托参与的工作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专家及评标活动档案的记载真实有效;不得非法干预专家的评标活动,不得以私人名义介绍专家库以外人员参加评标活动。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http://117.141.131.185:8001/po/f/view-7-ba591e906b95470cb0e950e27857bc04.html
小克快评:物业管理行业升级举措之一,物业管理需要专家提供专业意见,推动并引领行业发展。
近期楼市数据将暂停更新
2021年10月14日,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发布了《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数据中心设备调整的通告》。
根据工作安排,定于2021年10月16日0时至23时对市住建局数据中心进行设备调整,设备调整期间,南宁市住房保障综合平台、南宁市房屋交易监管系统、南宁市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南宁市商品房销售公示平台等系统将停止运行。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小克昨日(10.13)就已发现这一临时技术维护,点击相应页面是弹出“数据维护中”的窗口。
文章来源:CRIC广西;部分信息来源网络汇总。相关涉及克而瑞发布的数据信息版权归克而瑞所有,未经许可,任何平台或个人不得用作商业用途;对于侵权者,克而瑞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本文仅为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企业观点;公众号“南宁微楼市 “ 微信号(cricgx)”编辑,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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