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二孩惩罚三孩?这样的“奖励生育”不公平
奖励生育不是强制生育,奖励生育的前提是自主生育。
文丨何亚福
近日,有两则关于奖励生育的消息引起网络热议:一是辽宁省政府印发《辽宁省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提出要对生育二孩家庭给予奖励;二是澎湃新闻报道:今年以来,国家卫健委已组织专家,研究奖励生育的可能性,测算对不同孩次家庭给予奖励,所能带来对刺激生育的不同效果。这项研究预计将在年底完成,届时可能上报有关部门。
2017年3月23日,内江市市中区龙门镇白方路,不同年代的计划生育宣传标语。来源:视觉中国
有人认为,奖励生育,等于是用少生孩子家庭的钱来奖励多生孩子的家庭,这不公平。奖励生育是否公平,要分两种情况来讨论:
第一种情况,奖励生育二孩家庭,但处罚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家庭。比如,辽宁省虽然决定要奖励二孩家庭,但同时辽宁省并没有全面放开生育,仍然要处罚所谓的“超生”家庭。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计征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二个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标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数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在奖励二孩的同时处罚三孩及以上,这种做法是不公平的。为何要奖励生育二孩呢?是因为现在的生育率太低了,所以要奖励二孩来提高生育率;但生育三孩及以上不是更有利于提高生育率吗?
根据《辽宁省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提出的预期发展目标,总和生育率要从2015年的0.9提升到2030年的1.8。仅靠奖励二孩,可能无法实现这个目标。处罚三孩,是与提高生育率这个预期目标背道而驰的。
第二种情况,不但奖励生育二孩家庭,也奖励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家庭。这种奖励生育是公平的。现在很多国家(比如俄罗斯、法国、德国)都在奖励生育,生得越多奖得越多,但这些国家的生育率都没有超过更替水平。
2018年1月30日,山东省济南市,春运大潮中返乡的二孩家庭。 来源:视觉中国
那么,奖励生育是不是用少生孩子家庭的钱来奖励多生孩子的家庭?事实上,用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来奖励生育,并不完全等于用少生孩子家庭的钱来奖励多生孩子的家庭。
2017年全国财政公共预算收入约17万亿,公共预算支出约20万亿。这17万亿财政收入中,既有来自丁克家庭和一孩家庭的,也有来自二孩家庭的,还有来自三孩及以上家庭的。
这20万亿财政支出中,从支出科目情况来看,包括教育支出、科学技术支出、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支出、国防支出等等。
国家财政本来就是从全体公民收来的钱,来用于各种利国利民的支出科目。在低生育率的情况下,提高生育率就是利国利民的,所以把奖励生育也作为财政支出的一个科目,是公平合理的。
国家财政应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不等于说,每种财政支出科目都要使全部人得到直接利益。
比如,国家财政支出有一部分是用来资助高等教育了,那么,不读大学的人就得不到这项财政支出的直接利益了。同理,将来如果实行奖励多生的政策,那么,少生孩子的家庭就得不到这项奖励了。
但在一般情况下,多生孩子的家庭对国家所做出的贡献,大于少生孩子的家庭,所以奖励生育是公平的。
事实上,虽然奖励多生孩子的家庭,对少生孩子的家庭没有直接利益,但其实是有间接利益的,因为生育率越低,养老负担越重,将来的养老金也贬值越厉害。在通常情况下,现在两孩和三孩家庭的小孩长大后所纳的税,多于一孩家庭的孩子长大后所纳的税。
可以说,少生孩子的家庭将来领的养老金,有一部分是来自于多生孩子的家庭所纳的税。
那么,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奖励生育呢?我认为,一个国家只有在低生育率的情况下才应该奖励生育。所谓低生育率,是指生育率低于更替水平。一个国家的生育率在高于更替水平之后,就没有必要实行奖励生育的政策了。
为什么一个国家的生育率在低于更替水平之后,应该实行奖励生育的政策?因为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低生育率存在惯性,如果不奖励生育,那么生育率将会长期低于更替水平。
一个国家的生育率如果长期低于更替水平,并且一直没能回升到更替水平,那么人口必定不断减少,直至亡国灭种,除非大量引进外国移民。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奖励生育不是强制生育。奖励生育的前提是自主生育。
奖励生育的目的是在经济上减轻多孩家庭的养育负担,但不处罚少生;而强制生育的主要措施是处罚少生。毫无疑问,我反对强制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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