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枚公章 12条规定|江苏扬州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扬州建设中的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依法调查取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与阻扰。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调查取证权利保障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享有的调查取证权利。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调查取证杈利。
第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为办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诉讼或非诉讼业务,可以依法向档案、公安、民政、司法、人社、国土、建设、规划、卫计、工商、质监、药监、银监、商业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单位(以下统称“有关单位”)调查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釆取查阅、摘抄、复制等方式获取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材料。有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便利。
第五条 律师同时凭下列证件及材料可以向有关单位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一)律师执业证;(二)授权委托书;(三)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或法律援助公函(应载明当事入基本信息,代理律师姓名、执业证号,调取证据的名称等内容)。
上述证件及材料有关单位可复制留存,除上述证件材料外,有关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律师依法查询相关材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律师要求确认所复制的材料来源的,提供材料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盖章确认。律师依照本规定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有关单位认为律师申请获取的材料不存在或与其承办法律事务无关,或者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及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的材料,可以依法不予提供,但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律师并说明具体理由。
有关单位可以就律师在本单位收集到的材料制作目录清单,要求律师签字确认。
有关单位不得收取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律师对于所查询的各种资料,应当依法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如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执业纪律的情形,应依法受到查处。
第八条 律师认为有关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反映。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经调查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调查核实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作出书面答复。
律师对阻碍其依法行使调查取证权利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诉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工作人员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调查权利的,有关单位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与有关单位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对侵害律师调查取证权利以及律师在调查取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沟通、纠正、查处和反馈。
第十条 有关单位认为律师在调查取证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制止并固定相关证据,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确定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接收有关单位转递的律师违法违规材料。经调查核实,认定律师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有关单位。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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