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上班的职工,企业应按正常工作期间标准发放工资!更多工资问题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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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
(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
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企业按照原工资计发方式支付职工工资,并不得强制职工休带薪年休假。
2月3日至9日延迟复工期间
对于受限制的企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延迟复工期间,企业不得强制职工休带薪年休假。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对于不受限制的企业,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月9日以后
对不能通过居家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或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工资待遇:
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的职工
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企业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关于复工
企业在已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要求具备复工条件的职工返岗复工,职工应当按企业要求返岗复工。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岗的职工或仍不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要指导企业通过安排职工居家远程办公或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方式,协商解决无法复工问题。
关于工作时间
各地要指导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通过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特别是要结合实际协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做好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减少人员聚集,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
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限制。
关于经济性裁员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对确需裁员的,要指导企业规范经济性裁员程序,制定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实施步骤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补偿办法在内的裁员方案,引导裁员人数20人以上或者裁员人数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情况后,依法有序裁员。
为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全国总工会也发声了!
日前,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工会积极协助做好稳就业工作,督促和协助企业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通知》里有哪些“干货”?
和工会君齐齐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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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依法督促所在企业不得在疫情防控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对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主动指导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开展协商,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发放生活费;
监督企业履行依法隔离期、医疗期职工工资支付义务,对于企业安排以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职工,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引导职工与企业协商延期支付,在充分征求职工意见基础上,制定支付计划并监督执行、保障实施;
对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行为,提请行政执法部门及时予以纠正。
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各级工会协助企业及时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协助组织好疫情结束后免费健康体检和疗休养工作。
结合实际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灵活安排休假及工作时间。
慰问抗疫职工及感染肺炎职工
对参加抗疫医务人员和防控一线职工开展送温暖慰问;
加大对疫情防控中因公殉职人员和工亡职工家属慰问力度;
对感染新冠肺炎职工及感染患病去世职工的家庭开展慰问关怀,及时纳入帮扶范围;
加大对城市困难职工帮扶力度,可另发疫情期间临时生活补贴;
对低收入职工群体受疫情影响情况进行摸排,及时将返贫返困职工家庭纳入帮扶范围。
开展心理辅导服务
推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对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职工,给予创业扶持;
对就业确有困难的职工,推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谋划、组织“全国工会就业创业服务月”等活动,切实缓解就业压力。
各级工会要坚持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用,建立疫情期间职工法律服务绿色通道;
充分发挥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力度,坚决维护劳动关系和职工队伍稳定。
如果职工遇到相关劳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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