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实习时意外致残!这项工作谁都不能忽视
近日,刚满19岁的湖南临武县职业中学学生小鹏(化名)称,今年1月,学校“强制”要求他到湖南久森新能源公司实习。在实习过程中因意外导致手被卷进机器中,右手落下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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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回应
9月6日,久森新能源唐经理回应称,工厂有安全培训,并未安排小鹏独自操作机器,当时他的搭档有事离开的瞬间出了事,小鹏当时的操作也有不规范之处,车间有监控视频。倒转机器是最快的解救方式,因为拆除机器的话要先拆除厂房,时间会更久。工厂已将车间存在过失的人员进行处理,后面会全力帮助小鹏治疗。
目前,当地教育局已介入处理此事,但不方便透露具体情况,处理完毕后会对外通报。
专家回应
小彭的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据上海法治报报道,长期研究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的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李凌云认为:
小鹏在校学生的身份并不符合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即小鹏不是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所以他的伤不能认定为“工伤”,也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因为双方“雇佣关系”的成立,公司要为小鹏因伤致残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凌云表示,“雇佣关系”属于民事关系,受民法典约束。对于这种在实习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主要应以作为雇主一方的公司为主。因为学生正在实习过程中主要是听从公司安排指挥的,所以相应风险也应由公司方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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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实习生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适用对象,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实习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受《合同法》保护,双方建立的也是劳务关系。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以往的司法实务中比较倾向于认为在校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企业HR们要注意!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针对实习单位,实习管理规定有以下限制性的规定:
不得安排、接受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不得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不得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接受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安全生产工作
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大事!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是每个从业者应尽的法定义务!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综合能力,藉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实施之际,市总工会联合市应急管理局举办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知识系列培训班。9月2日,首期培训班正式开班,市总工会副主席杨玉瑞、市应急管理局总工程师何江涛参加。
培训班开设多门课程,其中,对9月1日施行的新修改《安全生产法》的解读是必修重点内容。培训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的制造类企业和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工会和人事管理干部以及企业基层班组长、班组安全员、班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培训班分10期开展,共计培训500人,学员“毕业”后,将回到企业成为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骨干讲师,结合本职工作对本单位职工开展培训教育。
培训班向学员解读了新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关于企业及职工安全生产责任方面的相关规定,结合监管实例指出新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及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了覆盖范围更广、规定更明细、措施更丰富、惩处更严厉的规定,要求学员要好好学习,学以致用。
市总工会通过举办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知识培训班,计划为企业培训一批懂安全、要安全、会安全的企业骨干,并通过他们教育广大企业干部职工重视安全、做好安全、实现安全,切实防范化解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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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人民放在心上!这些年,佛山工会人默默做了这些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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