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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疫情防控告知书

问津学术 2022-03-24
各位考生:
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将于11月21日举行,为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根据我省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现将有关防疫要求告知如下,请广大考生遵照执行。

























一、考前进行核酸检测考生应当于考前到具有新冠肺炎病毒检测资质的医疗机构或者检测机构进行核酸检测。考生参加主观题考试时应提交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纸质),无法出示符合条件的核酸检测报告,不得参加考试。请考生预估检测所需时间,合理安排采样检测。二、做好健康状况监测自考前14天(11月7日)起,须登录司法部官网或微信公众号“应试人员每日健康打卡”填报信息,进行自我健康状况监测。若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要及时向客观题考试报名地市司法局报告。建议考生在无禁忌症情况下“应接尽接”,提前完成新冠疫苗接种。三、签订健康承诺书考生须在司法部报名系统签订《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健康承诺书》后,方可打印准考证,未签订承诺书的将无法打印准考证。四、做好疾病预防尽量避免到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活动,自觉预防流感、新冠肺炎等疾病的传染感染,以免健康数据异常,影响正常参考。异地考生请注意选择安全卫生的环境就餐、住宿。五、做好个人防护赴考点出行时,须提前准备好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手套、纸巾、手消毒剂等个人防疫物品。考前入场和考后统一离场阶段,均要佩戴口罩,通过考务安全管理系统进行人脸识别时摘下口罩。低风险地区的考生考试期间可自主决定是否佩戴口罩。非低风险地区、隔离考场的考生要全程佩戴口罩。六、遵守防疫要求考生应在考前申领通信行程卡和健康码。须提前70分钟到达考点。进入考点应当提交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纸质),并接受行程卡和健康码查验、体温测量。已提交核酸检测报告,并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低于37.3℃)、健康码为绿码的考生,方可正常进入考点。考生到达考点第一次测量体温不正常的(≥37.3℃),安排至留观室适当休息后使用其他设备或其他方式再次测量体温,对考前两次测量仍不正常的,由考点专业研判和评估后,认定可以参加考试的,安排至隔离考场参考,按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开展核酸检测等处置。考试期间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由考点专业研判和评估后,认定可以继续参加考试的,安排至隔离考场参考,按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开展核酸检测等处置。七、不得参考具体情形(一)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未治愈的;(二)无症状感染者未治愈的;(三)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隔离期未满的;(四)考前(21天)有出境史或国内(14 天)有高、中风险地区活动轨迹、人员接触史隔离期未满的;(五)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已治愈未超过14天、不能排除感染可能的;(六)无法出示符合条件的核酸检测报告的。八、严惩瞒报行为考生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情节严重的,记入考生诚信记录,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有关考试期间的防疫要求将根据国内外疫情形势动态调整。应试人员应当随时关注山西省司法厅网站或山西司法微信公众号,及时了解最新疫情防控要求,同时保持手机电话等通讯畅通。 省司法厅及各考区司法局咨询电话山西省司法厅  0351-6922198太原市司法局  0351-4225253  大同市司法局  0352-2088683阳泉市司法局  0353-5605512                              5605513长治市司法局  0355-2059059晋城市司法局  0356-2032550晋中市司法局  0354-2636159运城市司法局  0359-2666336忻州市司法局  0350-3021782临汾市司法局  0357-3350123吕梁市司法局  0358-8310626 山西省司法厅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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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十九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11-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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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超时加班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全国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教育部等八部门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苦不完善的教育评价体系久矣!教育部连发3封答复!
最高检公布《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智慧法院 促进绿色发展 成效分析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司法部发布人民调解工作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0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检跟踪发布5件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典型案例
政法反腐半年报:厅级以上超过90人,公安近4成,“一把手”近6成
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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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242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检印发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8批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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