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民法总则解读⑧︱遗嘱监护、协议监护、公职监护、意定监护

2017-09-03 章樑 法眼看天下


第二十九条【遗嘱指定监护】 被监护人[章樑1] 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章樑2]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章樑3] 监护人[章樑4]。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章樑5]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章樑6] 。



第三十二条[章樑7] 【公职监护人】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章樑8] 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十三条[章樑9] 【意定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章樑10] 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章樑11] 。[章樑12] 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章樑1]根据文义,不限于未成年人。


[章樑2]现在进行时。


[章樑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王利明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5月第1版)认为,父母均在世时除协商一致外,不能单方遗嘱指定。理由是父母皆是第一顺序监护人。(P139)《民法总则评注》(陈甦主编,法律出版社2017年5月第1版)也认为,遗嘱应由最后行使监护权的父或母一方作出。理由是,生存一方仍能承担监护职责,没有必要选任新监护人。(P208)

个人认为,这种理解不全面。

首先,本条并未对父母行使遗嘱指定附加限制条件,父母双方皆有遗嘱指定的权利;

其次,立遗嘱并非意味着遗嘱人死亡当然立即发生,父母谁先死亡,何时死亡在立遗嘱当时是不可预见的;

第三,当遗嘱指定的一方死亡而另一方尚生存时,生存的父或母的监护人资格继续,但不意味着死者的遗嘱指定无效,只是因被监护人尚有确定的监护人而未生效。

若后死亡一方身故且未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时,先死亡者遗嘱指定应发生遗嘱指定的效力。这才符合总则增加遗嘱指定体现意思自治的立法本意。

遗嘱指定是否需要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王利明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5月第1版)认为,需要。(P140)

个人认为,遗嘱的特殊性决定了遗嘱内容对继承人来讲是保密的(继承法第18条引申义),所以要求将遗嘱中的这一内容告知继承人的子女是否合适,而且从条文的表述和下列二次审议稿第27条第3款的规定来看,值得再考虑。

父母遗嘱指定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尤其是极端的同时死亡的情况下。似乎应回归到二次审议稿第27条第3款的路径,即“其父、母指定的监护人不一致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由于认为该表述没有明确谁“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监护人没有表达意愿的能力时该怎么办作出规定,三审稿时就删除了。(《民法总则起草历程》(扈纪华编,法律出版社2017年6月第1版),P26)

《民法总则评注》(陈甦主编,法律出版社2017年5月第1版)认为应由被指定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有权机关指定。如果双方指定互为排斥,则应在未被明确排除者中确定,若全被排斥,则遗嘱监护应被宣告无效。(P211)此时即转入总则第27-31条的规则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认为,一方面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另一方面,一般以后死亡一方的指定为准。(P281)


[章樑4]人选不限于总则第27条、第28条规定的范围。被指定的人选可以拒绝监护。


[章樑5]具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父母不得以签订协议逃避监护义务。

是否受第27条第2款、第28条监护顺序之限制?

《〈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编著,法律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P6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王利明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5月第1版)(P142)两书认为,仍应按顺位。

《民法总则:条文背后的故事与难题》(杨立新著,法律出版社2017年6月第1版)认为,不按顺位人不容易凑齐,同一顺序为好。(P101)

个人认为,从意思自治的角度,似乎不应受限。依照《张德江委员长主持召开民法总则草案成都座谈会简报》的记述,当时有专家建议将条文第一句修改为:“监护人可以由具有同等监护人资格的人协议确定。”(《民法总则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该书编写组,法律出版社2017年3月第1版,P70),从事后的结果来看,现在的条文中监护人顺序似乎也是不受限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解与适用》(贾东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P7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P284)两书也认为,可以不按顺序。


 [章樑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李适时主编,法律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认为,该处不是简单的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要结合多种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判断,探求其内心真实的愿望。(P8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张新宝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3月第1版)认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不具法律上表达意愿之能力,故无需征得其同意。(P58)

本人对此不甚认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仍应区分情况,对于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仍应征求其意见。宠物尚且能表达亲疏远近之感,况乎人哉!当然,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由于其认知或智力上的原因,其意见在最终确定监护人时所处的权重会相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见要弱一些。从总则第35条第2款的表述也可以看出,在同一立法体系中“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是不分无民事行为能力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务指南》(杜万华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也持相似观点。(P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解与适用》(贾东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认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也应当结合各种情况,例如被监护人与哪一个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等因素。(P7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王利明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5月第1版)认为,均需征求被监护人意见。(P142)


 [章樑7]民政部门兜底,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补充。民政部门的顺位优先。


 [章樑8]主要通过委托其下设或管理的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养老院、精神病院等机构来履行。


 [章樑9]《民法总则:条文背后的故事与难题》(杨立新著,法律出版社2017年6月第1版)认为,本条没有规定意定监护的监督制度,是一缺陷,并提出其解决方案。(P109-110)

个人认为,意定监护人未尽职责的,并非必须解除意定监护协议,依照总则第36条的规定撤销该意定监护人的资格并不存在法律障碍。


 [章樑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要义与案例解读》(杨立新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4月第1版)认为,意定监护协议应经过公证方为有效。(P1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张新宝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3月第1版)认为,应当提交给有关组织审查和备案。(P65)

个人认为,大可不必在法外附加条件,公证的意定监护协议在本条规定之下并不具有高于未经公证协议的效力,在现有公证环境下,也未必具有更高的公信力。反倒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意定监护的成本,影响当事人利用这一制度的积极性。


 [章樑11]监护人的人数有无限制?

按照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情况下监护人是复数,以及域外立法,意定复数的监护人应该被允许。


 [章樑12]《民法总则评注》(陈甦主编,法律出版社2017年5月第1版)认为,由于配偶是第一顺位的监护人,故不需要签订合同来指定。(P238)

《民法总则:条文背后的故事与难题》(杨立新著,法律出版社2017年6月第1版)认为,成年人可以用遗嘱方式进行意定监护。(P99)

个人认为,这一做法有很大的法律风险,最好不要采用。因为,意定监护的协议需要双方意思表示。遗嘱系单方意思表示作出,且作出后仅成立而未生效,其生效需立遗嘱人死亡的事实发生。如果这一指定被看作遗嘱的一部分,将无法产生意定监护的后果。、


回顾:


民法总则解读①︱民法的渊源


民法总则解读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与死亡时间


民法总则解读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解读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解读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


民法总则解读⑥︱自然人和法人的住所


民法总则解读⑦︱监护人




近期推文(点击进入):


民法总则批注本第八版(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一章)


2008-2017浙江省地方司法规范性文件总目


《民事审判信箱》总目(192问)


《人民司法•司法信箱》2001-2014总目(589问)


随之电子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公司法解释(四)(附解读+沿革表)


公司法解释四正式文本与征求意见对照表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附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更多精华内容请点击公众号下方菜单

在公众号界面回复“关键词”阅读。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检索2017年1月5日之后的推文。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