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被收养人户口登记】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条文】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被收养人户口登记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规定了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本条源于《收养法》第16条,内容无实质修改,仅在文字上将“公安部门”修改为“公安机关”。《户口登记条例》第3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条对文字进行细节处的修改,与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一致,表述更加准确。
第一,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以户籍(户口簿)为载体。户籍是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中国的户籍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户籍制度建立之初的目的是为统计人口数量,便于国家对人的管理和控制,此后衍生出以户为单位课以赋税和征派劳役等功能。人类进入信息时代后,户籍制度更加侧重体现对人口的登记管理功能,是国家确认并依法保护被登记者合法权益的标志,公民办理身份证的前提是有户籍信息。
第二,户口登记,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对自然人按户登记并予出证的行政行为。户口登记时需要将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婚姻状况等基本信息记载在户口登记簿上,户口登记簿是确立自然人在社会和家庭中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证明文件之一。户口登记所提供的住户人口基本信息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社会服务管理和国家行政司法都不可或缺的信息基础。户籍所显示的公民的身份、年龄、行为能力是国家司法活动的必备基础,户籍所显示的住址是确定司法管辖权的重要标准之一。户口管理已成为近现代社会最主要的公共信息管理系统。法国户籍管理制度要求对公民个人的信息详细记录,除公民出生年月、性别、单双胞胎等内容,还包括其父母的职业、经济收入、国籍、宗教信仰等相关内容。法国公民的户籍信息与医疗、存款等日常生活紧密相关。日本以家庭为单位标明每个人的身份、夫妻关系、父子关系等,未成年人无权独立设立自己的户籍,成年之后,才可将户籍独立出去。日本常使用“住民票”,它以每个人的居住地为基础设立,标有此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与户主的关系等。丹麦人口登记制度既先进又严格,登记内容包括公民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别、婚姻状况、纳税情况、监护人等。瑞典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是由教会管理户口,人口登记有三百多年的历史。现代化的户口登记管理有力支撑各项公共事业、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工作。我国注重发挥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正在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但户籍在决定公民获得教育资源、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方面仍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三,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5条的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户主负责按照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该条表明我国户口登记是按户内居住人员组成情况来划分的,一个家庭的成员共居一处,或虽非家庭成员,但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的,属于一户,可以进行户口登记造册。被收养人均为未成年人,其被收养后,加入收养人所在的家庭,与收养人共同生活,其户籍信息应当列入收养人家庭的户口登记簿中。《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8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收养之后进行户口登记,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入托、入学等相关手续的及时办理,也有助于被收养人及时融入收养家庭,加强被收养人的归属感。收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及时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办理户口登记的条件。
根据本条规定,为被收养人进行户口登记需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办理,《民法典》第1106条规定了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因此,收养人应当在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之后,持登记机关发给的收养登记证,到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户口迁移手续。一般情况下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不是收养成立的要件,不能凭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办理被收养人的户口登记。但对于1999年4月1日修正后的《收养法》施行之前成立的收养关系,依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定,以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为收养成立形式要件的,可持收养协议或收养公证证明办理被收养人的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