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的房赠与女儿后被卖掉,因无房居住要撤销赠与
老孙与曹某于1982年4月7日登记结婚,1983年9月15日育有一女小孙。2006年老孙与曹某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但老孙、小孙及曹某均表示三人仍共同生活。2012年1月11日,老孙与李某结婚。2012年2月7日,老孙与李某育有一女。2012年8月18日,老孙与李某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方自愿提出离婚,双方协议离婚,女儿由女方抚养,双方名下的所有财产归女儿所有。因女儿还小,男方现有工资卡全部金额归女儿使用。(下方手写7-8000元)年底前收入或奖金不再投资,归女儿使用。男方所有财产收入由女儿继承(后手写至抚养成人)。”2013年2月18日,老孙与曹某复婚。2016年4月,老孙与曹某因争吵分居。2018年2月2日,曹某起诉老孙离婚。2018年12月29日,法院终审判决双方离婚。
2011年4月9日,老孙与开发商订立购买涉案房屋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约定老孙需于2011年4月9日前一次性付清房款3722000元,于2011年4月11日前一次性付清房款5000000元。在同日签署的《家庭购房申请表》中,购房人姓名显示为老孙,其他家庭成员信息显示曹某为购房人妻子,并附有二人1982年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2011年4月9日,显示老孙交纳涉案房屋契税。2011年4月11日,开发商向老孙出具发票,显示涉案房屋购房款共计8722000元。涉案房屋于2012年12月21日登记在老孙名下,建筑面积206.97平方米。2013年3月8日,老孙、小孙订立《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老孙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小孙,成交价格556.4万元。合同中有关付款方式、房屋交付、违约责任、权属登记等条款均没有明确约定。当日,显示小孙支付涉案房屋过户所需要的税费。2013年3月11日,涉案房屋登记为小孙单独所有。
2019年8月13日,老孙在法院起诉小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要求确认双方于2013年3月8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小孙配合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老孙名下。依法追加曹某、李某、小女儿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审理,老孙主张双方存在代持关系,但“代持”并非一种明确的法律关系,不动产物权仍以登记作为公示权利人的方式,现老孙未提交证据证明老孙系借用小孙名义实现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因老孙提出为满足购房政策、因负担个人债务而转移财产等理由,均缺乏因果关系方面的合理性,故法院对老孙主张双方系代持关系,不予采信。应当认定老孙与小孙之间不存在真正的房屋买卖行为,而是形成了赠与合同法律关系。老孙原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其于2013年3月8日以房屋买卖的方式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小孙名下,且已经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真实有效,并已履行完毕。老孙以双方订立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为由,主张认定合同无效,并由小孙配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京0101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老孙的全部诉讼请求。老孙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京02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2019)京0101民初XXXX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孙曾提交了工商银行卡交易流水、曹某工商银行卡、中信银行存折、《证明》,证明小孙及曹某针对涉案房屋出资约300余万元。经质证,老孙否认《证明》的真实性,虽认可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但否认证明目的,并称其将办理购房事宜交由小孙及曹某,因资金周转问题由曹某先行支付购房款,但老孙已经将购房款全部支付给曹某,同时购买房屋时老孙与曹某系非婚状态,即使有钱款往来也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对此老孙出示曹某个人客户账户情况表,证明2011年8月26日老孙向曹某汇款400万元。经质证,小孙及曹某均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小孙称该证据仅能证明老孙与曹某有财务往来,但是无法证明该款项系购房款且已经支付给小孙,且金额也无法对应。曹某认可收到上述款项,但不认可已经支付给小孙,称双方虽然处于离异状态,但钱款往来频繁,无法回忆起上述款项用途。李某与小女儿否认小孙提交的上述证据。就为何老孙购买涉案房屋时,将双方已不存在夫妻关系的曹某登记于《家庭购房申请表》,老孙在该案件审理中解释称当时是小孙办理的购房手续,小孙不清楚父母于2006年离婚的情况,所以填写了曹某的信息,并由老孙确认签字。小孙及曹某对此不予认可,称该记录恰能证明三人以家庭财产为小孙购买房屋。
2021年9月5日,小孙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景某。老孙已另案起诉要求确认小孙和景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该案件目前尚在审理过程中。另,庭审中老孙、小孙均认可自涉案房屋购买后至今老孙一直居住于涉案房屋中。
庭审中,小孙提交医院诊断证明、照片等证据,证明老孙侮辱小孙并且家暴致使小孙受伤,给小孙心理造成严重伤害。老孙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并称因为小孙将涉案房屋出售才动手打了小孙,但没有家暴和侮辱。小孙表示涉案房屋出售后还主动找中介公司为老孙租房居住,小孙当庭也表示可以为老孙在同小区租房居住,因为双方矛盾激烈,无法一起居住,所以要分开居住。
上诉意见
用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的方式对抗个人债务的执行,不合理部分无效
父亲去世母亲智力残疾,堂兄嫂代收的彩礼应该返还!
法院只有调查权没有侦查权,不是你想查啥就查啥!
恋爱期间女方将男方刺伤,男方要求撤销赠与款项
替儿子占房经法院执行拒不交还,赔偿前儿媳房租损失
房屋登记一方单独所有但仍属共同财产,执行分配方案未保留配偶份额被撤销
“假离婚”后男方替女方还的房贷,还能要回来吗?
将婚前房产赠与女方,现以“穷困抗辩权”要撤销,能支持吗?
徐文丽
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淄博律协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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