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录 | 期待可能性的司法适用·全国青年刑法学者系列讲座之十三
主讲人:储陈城(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与谈人:李冠煜(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主持人:肖兴利(盈科长沙刑事部执行主任)
✎ 主持人·肖兴利
—主讲环节—
✎ 主讲人·储陈城
一、期待可能性的理解和在德国日本的发展
(二)期待可能性在德国的现状
(三)期待可能性在日本的现状
二、我国学术界对期待可能性的态度
相关数据显示,在我国,一旦刑事案件进入到审判阶段,从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的角度而言,要想得到无罪裁判的结果,就异常困难。如果和刑辩律师深入交流会发现,无罪辩护往往是刑辩律师的痛楚。不敢做无罪辩护、无法做无罪辩护,已经成为刑事辩护领域中的常见现象。这说明,我国刑法中的相关出罪事由,在审判实践中难以发挥作用。
在日本也有所谓的0.01%的说法。日本刑事司法一向以近乎于99.9%的高定罪率举世闻名,这就意味着,如果你在日本触犯刑法并被检方起诉,有99%以上的几率将会被定有罪。因此,日本也有相关的律政剧,最近大火的日剧《99.9:刑事专门律师》就是对这个问题的衍生思考。
但是,审前分流措施在日本刑事司法中发挥了巨大的出罪功能。以“精密司法”著称的日本刑事诉讼,由于检察机关有着极为强大的不起诉权力,因此相当部分存疑的刑事案件都在审前被有效过滤。真正能够到法庭的都是精挑细选之后的案件,由此造成了日本刑事诉讼极低的无罪判决率。
曾文科博士在《免除刑罚制度的比较考察》一文中指出,日本采取的是起诉便宜主义,在日本,许多该当免除刑罚的案件通过侦查阶段的微罪处分或起诉阶段的起诉犹豫而得到了审前分流处理。而我国的不起诉率只有9.5%,2018年则仅为7.7%。总而言之,日本已经有了很好的出罪运行机制,已经在起诉阶段作了充分的分流,继续在审判阶段适用相对模糊的期待可能性理论予以出罪,可能会过犹不及,但是在我国却并非如此。
三、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具体适用与规律
最后回到我国的刑事司法实务,我们来看看在具体的刑事司法过程中,期待可能性到底呈现出一种什么样的图景,应该如何运用这一理论才能达到最好的辩护效果,或者说使得裁判说理更加合理?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呈现出多种多样的特征。大量案件中,控辩审三方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方式比较隐晦,比如使用常识常理常情、情节显著轻微、法秩序统一性、刑事政策、社会相当性等语词。为了便于识别,我们只统计分析了直接以“期待可能性”为理由的案件。从图标中的柱状图来看,期待可能性在刑事司法审判过程中,被控诉审三方适用的越来越多,而不是越来越少。
而且,相关数据显示,无论是在法院适用期待可能性进行裁判的案件分布中,还是在辩护人以期待可能性进行辩护的案件分布中,刑法分则的十章罪名当中,有七章罪名审理过程中都曾出现过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运用,而且分布相对均匀,并没有集中出现在某几个罪名的审判活动当中。这说明期待可能性未必是一个责任的例外要素,从数据来看,起码这一理论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务中还是有着一定适用空间。
(二)具体罪名中期待可能性的适用规律
那么在具体的刑事裁判过程中,期待可能性是如何被运用的呢?这涉及到期待可能性的适用标准问题。个人认为,对于司法裁判中已经存在的规律,理论界对该问题进行总结并抽象化有着非常重要的指示作用,比如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提出并非是理论界原创,而是来源于德国帝国法院的裁判案件。
在这里,限于时间关系,我目前的工作只是对我国刑事裁判实务中已经存在的案件进行梳理,还没有来得及进行理论抽象,暂时就以相对有借鉴价值和值得反思的案例为例,跟各位刑事实务同仁进行交流,以供参考。
✎ 主持人·肖兴利
好的,感谢储教授今天晚上的精彩分享。储教授以120年前的德国癖马案为例,介绍了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德国的起源以及在德国立法和司法实务中的现状。同时,储教授也向我们介绍了期待可能性理论传入日本之后成为日本的学界通说,指导日本的司法实践,并形成了一些有典型意义的判例。
之后,储教授结合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学界引起争论的两个问题,即要不要引进期待可能性理论,以及在什么程度上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来指导司法实践做了探讨。储教授认为,鉴于我国刑事司法实务中出罪太难、无罪判决率极低,应该将期待可能性引入我国刑法理论,以更好地协调罪责刑的关系。最后,储教授结合具体罪名对适用期待可能性进行出罪辩护的理由和相关裁判规则进行了阐述。
储教授今天晚上的分享,既有高屋建瓴的理论剖析,又有来自审判和辩护实务的大数据统计;既全面阐述了我国理论界对于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争论和探讨,又详细分析了我国司法实务中适用期待可能性的裁判规则,为我们广大律师朋友们在具体个案的辩护中正确运用理论学说开展有效辩护,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理论指导。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储教授的统计,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适用期待可能性理论做出裁判、审查及辩护的具体罪名上有一些交叉。比如在窝藏包庇罪、诈骗罪、盗窃等侵财类犯罪以及交通肇事罪等这些具体罪名上的辩护和裁判中,期待可能性理论均被适用,其中妨害公务罪的出罪辩护成功率竟然达到了30%。这些实证研究为我们办理同类案件更好地达到出罪效果指明了方向、开拓了思路。
那么,对于刚才储教授所分享的观点,李冠煜教授会有什么样的看法?尤其是关于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刑法学者中引发的争论,李教授是怎样的态度?我们来听听他的高见。下面有请李教授做精彩的分享。
—与谈环节—
✎ 与谈人·李冠煜
第一个是宏观层面的期待可能性理论与犯罪论体系的演变问题。
我国学者对完善犯罪论体系的代表性方案有三种,旨在将理论上的体系构想转换为实践中的适用逻辑,其中就包含了对期待可能性体系定位的思考,为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其合理适用奠定体系基础,使其在犯罪论体系中能够有一席之地。
第一种进路认为,犯罪构成是不法与责任的有机整体、法律标志和法律标准,所以,应当采取形式上两阶层实际上三阶层的体系。这并不是将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完全一体化,而是在不法层面分别讨论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阻却事由。这是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按照这种观点,期待可能性属于消极的责任要素,但可能难以与目前“四要件体系”对接,不利于司法人员快速掌握和全面推行。
第二种进路认为,即使不使用三阶层的话语系统,也可以建立与其构造相对应的犯罪论体系: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排除要件。这不仅暗含了犯罪成立要件和犯罪排除要件两个层次,而且吸收了阶层式判断的方法论优势。这是周光权教授的观点。根据这种见解,期待可能性属于犯罪排除要件中的责任排除要件,不仅没有全盘照搬“阶层式体系”,而且在保留部分传统术语的同时又改革了“四要件体系”的评价方法,既克服了体系外考察排除犯罪事由的弊端,也提高了实务人员短期接受并熟练运用的可能。
第三种进路认为,针对我国现有犯罪构成体系的不足,可以进行一些温和的改良,建立两层次的递进式体系,即将责任能力、故意、过失、错误、期待可能性等归入主观要件,将客体、实行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排除社会危害性事由等归入客观要件。这是黎宏教授的观点。按照这种主张,期待可能性也是一种犯罪构成主观要件。尽管它维持了通说的基本观念,但更多的是在进行技术性修补而非功能性改造,仍未区分犯罪成立判断和阻却事由判断的层次关系,难以根本改变当前体系的适用缺陷。
比较上述三种方案,我个人更加倾向于第二种,因为它使用我国实务人员较为熟悉的属于简化了“阶层论体系”,有利于降低改革成本,并且兼顾了体系的逻辑性和实用性,贯通了体系的思考和问题的思考。尤其是可以在犯罪论体系内部、与犯罪成立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相对应的意义上讨论正当防卫等违法排除事由和期待可能性等责任排除事由。这就依次检验了通常的犯罪事实状态、可能出现的外在特殊情况、行为人个人的特殊情况,既符合思维规律,也契合司法实践。
第二个是微观层面的期待可能性理论与责任论的发展问题。
正如刚才陈城老师讲的,尽管《刑法》第16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第20条第2款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第21条第2款关于避险过当的规定以及第305条关于伪证罪的规定等都体现了期待可能性思想,司法实践中直接运用期待可能性法理免责的判决较为罕见,但我国至少已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了期待可能性对于责任认定的规范价值。而且,三阶层中的责任要件就是由来于刑罚目的。对行为人进行非难,就是为了促使行为人与其他人发动规范意识,不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因此,应当采取规范责任论。
在规范责任论中,期待可能性是不可或缺的责任要素,其功能定位、类型划分对归责范围、程度具有决定作用。陈兴良教授将期待可能性定位为一般性罪责排除事由,认为它是罪责排除事由的具体表述,只在刑法总论中加以讨论。这种罪责排除事由的证明责任由辩方承担,可以实现思想上的经济性和诉讼上的便利性。而刘艳红教授反对将期待可能性作为一般性罪责判断指标,只宜将之作为起调节作用的刑法原则,在损害生命法益的紧急避险案件中作为刑罚恕免事由予以使用。张小虎教授则就我国社会现实与法治状况等而论,认为应当将期待可能性的阻却事由限定在法定或有权解释的范围内。
以上三说均赞成期待可能性在犯罪主观方面占有一席之地,其作为罪责阻却事由发挥出罪功能。这表明,由于某些缺乏期待可能性的情形已被法定化,部分缺乏期待可能性的情形在作为义务(作为可能性)、注意义务(结果预见可能性和结果回避可能性)、违法性认识的判断中也被具体化,所以,无期待可能性只能阻却少数作为犯的故意罪过,也只有这种狭义的期待可能性,才能作为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
但另一方面,也要注重机能责任论(或者说功能责任论)的发展。这种责任论主张,处罚并不仅仅取决于罪责,而且同样取决于预防的需要。通过罪责概念和预防必要性的双重限制,它提高了罪过认定的门槛,在反映刑事政策和刑法的目的性考量的同时,扩展了责任阻却事由体系。出于对刑法预防性转向的重视以及侵犯超个人法益犯罪扩张性处罚的警惕,已经有学者主张引进机能责任论。
例如,车浩教授在最近发表的关于探讨疫情防控期间刑法应对的论文中就指出,当行为人抗拒防疫措施并造成传播后果之后,就符合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不法,且具备了罪责。但是,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对这种既非确诊也非疑似、而仅仅是瞒报自己身份或经历的行为人施加刑罚的预防效果。如果行为人因为逃避歧视和恐惧隔离而瞒报信息,就完全没有特殊预防必要性,可以减轻甚至免除责任。
不过,这并非意味着机能责任论能够完全取代规范责任论,毕竟责任的本质在于对违法行为的动机形成予以谴责,重在伦理评价,属于回顾性的范畴;预防的本质在于有效防止将来发生同样的犯罪行为,追求功利效果,属于展望性的范畴。这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为了防止预防性考虑凌驾于传统罪责之上,充其量只能有限度地引进机能责任论,对于罪行严重的行为人,不能直接根据预防目的来决定是否构成犯罪;对于已经期待可能性判断的行为人,也不应再根据同样的资料进行预防必要性大小的重复判断。
例如,当行为人因为逃避歧视和恐惧隔离而瞒报信息时,可以认为无期待可能性,此时没有特殊预防必要性就只是无期待可能性的反射效果或反向验证。但是,当行为人确实出于生活所迫而滥伐林木时,可以认为无期待可能性;如事后通过积极补种而修复环境的,就能进一步认为缺乏特殊预防必要性;经过上述两个步骤的评价,应判定为对其无需进行主观归责。如此一来,也许可以处理好规范责任论和机能责任论、罪行轻重和犯罪预防之间的关系。
以上是我个人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认识,谢谢各位!
✎ 主持人·肖兴利
感谢李冠煜教授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司法适用这一主题分享了他的观点。
李教授刚刚从宏观层面即期待可能性理论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以及微观层面即期待可能性理论与责任论体系的关系出发,对于我国刑法是否应当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了回应。作为刑辩律师,我们非常高兴地看到两位老师的观点是高度一致的。他们都认为,鉴于我们国家司法实务中无罪辩护的裁判率非常低,而且我们刑法理论中对于出罪辩护的事由非常狭窄,因此我们应当将期待可能性理论纳入到我国刑法理论的体系当中,使刑法在惩治犯罪的严厉性与保护人权的谦抑性之间找到平衡。
—问答环节—
问题一
期待可能性如果没有底线或者标准,是否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 主讲人·储陈城
我认为罪刑法定原则要回归到它的本身的功能上去理解,罪刑法定原则实际上是通过保障出罪来保障人权的,因为我们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但是在我们国家因为我们把罪刑法定原则做了一个正面的规定,说法律有规定的一定要定罪处罚,实际上会给我们的司法实务带来理解上的一个误区,认为我们国家罪刑法定原则跟国外的罪刑法定原则之间有很大的区别,我们的罪刑法定原则更加的全面。换句话说我们入罪需要法定,出罪同样需要法定。
这也就是为什么我刚刚提到,有学者会认为,因为期待可能性理论概念的模糊性和标准模糊性,会导致期待可能性成为一种口袋化的出罪事由。我觉得这种担忧是没有必要的,它显然不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为如果说一个出罪事由比较口袋化,没有明确的规定,标准相对模糊,那么它是有利于出罪的。而罪刑法定原则,如果它最基本的作用方向也是通过确保被告人能够获得无罪的判决,然后使得被告人的人权得以保障,那么两者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
所以在我们的刑法理论当中,有诸多的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和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这些的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跟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在我们刑法当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也都没有相应的标准。如果依照出罪必须法定的理解来加以约束的话,这些事由都没有办法成为我们当事人违法或者责任阻却的依据。
问题二
我们国家运用期待可能性的法律依据有哪些?例如一些特别的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案件中,能否以缺乏期待可能性作为出罪依据?
✎ 主讲人·储陈城
首先期待可能性本身是一个理论问题,除了刚刚李老师所说的有一些基于期待可能性理论思想已经在刑法当中有明确规定的条文之外,其他的通过期待可能性来进行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实际上都是依据期待可能性的法理推导出的。换句话说期待可能性在司法实践当中的运用大部分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那么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能不能用期待可能性进行出罪?正当防卫跟紧急避险本身是违法阻却事由,我想如果真的有期待可能性运用的空间的话,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是可能的。为什么这两种情况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它的原理应当就是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导致在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时候,可以获得量刑的从宽处理。这就是我的一个简单的回答,谢谢。
—总结环节—
✎ 主持人·肖兴利
通过今天晚上的授课,我相信屏幕前的朋友们跟我一样,对于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尤其是对期待可能性这一理论学说对我们辩护实务的指导,比如在哪些类罪的辩护中适用期待可能性能够获得更高的成功率,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今天晚上两位嘉宾讲授的内容既有思想深度又有实务解读,对于我们律师的辩护工作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理论支撑和指导。我们盈科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青年律师占比近80%的律所,我们一直倡导“青年兴、盈科兴”。我们盈科律师事务所与北大刑事法治研究中心、北大犯罪问题研究中心、北大法宝学堂等联合打造的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在线系列讲座,致力于让最前沿的理论研究与最迫切的实践需求相结合,让学术理论与司法实践能够相互滋养、共同发展。我们也认为青年刑法学者兴、刑事法治兴。
再次感谢两位教授今天晚上的精彩授课,同时感谢一直守候在屏幕前的各位朋友们!你们的陪伴与守候是我们坚持前行的动力,我们盈科律师事务所和盈科刑辩学院将会继续推出既有理论深度又能紧密结合实务的精彩课程。
下一期的青年刑法学者在线系列讲座,将继续在7月16日晚7:30这个时间与大家相见,由西南政法大学的姚万勤教授主讲,由中国社科院大学的方军教授与谈,欢迎大家继续关注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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