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法教授如何吐槽特优博士论文(最新反击篇)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
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
文/ 陈尔彦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德国马普刑法所博士研究生
导 言
上周,“刑事法判解”陆续推送了《德国刑法教授如何吐槽特优博士论文》上、下篇,向读者近距离展示了德国刑法学界近几个月以来最引人注目的一场论战。上篇集中介绍了库伦教授(Lothar Kuhlen)针对2019年出版的一本特优博士论文所撰写的批判性书评(☞ 德国刑法教授如何吐槽特优博士论文(上))。下篇则梳理了其他五位刑法学者对库伦教授书评的回应(☞ 德国刑法教授如何吐槽特优博士论文(下))。在下篇中,我们能明显感觉到,这场论战的焦点已经超越了这篇博士论文本身,而转向了一种更加宏观的、针对德国刑法学的存在危机与发展进路的思考。
本以为这场论战应当就此暂告一段落,不料就在昨天(11月16日),《国际刑法教义学杂志》(ZIS)推出了今年的第11期,其中收入的第一篇文章,就是库伦教授对其先前书评的进一步补充。
作为这场论战的发起者,在这篇书评公开发表之后,库伦教授很快就收到了各种反对的声音。其中既有来自于学界、实务界的,其代表就是霍尔尼教授(Tatjana Hörnle),也有来自于推特网友的(实际上这些在推特上实名参与讨论的网友,大部分也都是法学学者或圈内人士)。
在最新出炉的这篇文章中,库伦教授逐一反击了学界同行和网友对自己提出的各种大大小小的指责,并展示了其他德国同事和实务界人士在书评发表前后对他的附议,以此进一步证明,自己在书评中提出的各种批判意见既非无中生有、捕风捉影,也无意于挑起网络暴力、性别对立或摧毁论文作者的学术前景,反而恰恰是揭露了当前德国博士论文写作中的普遍问题,也即博士论文的质量普遍得不到控制,高分泛滥,青年学子受到太多的资助(即所谓的青年学子的“新型社会化”现象)。
考虑到最新推出的这篇文章既是库伦教授对自己先前吐槽的进一步补充,其中同时也列举了其他德国学者、期刊编辑、实务界人士对博士论文写作的看法,这实际上更符合本文写作的初衷,也即,展现“德国刑法教授(实际上不限于教授)如何吐槽特优博士论文”。因此,本着吃瓜要吃全的宗旨,笔者认为有必要再对库伦教授的回应作一个交代与跟进。这就是本次“反击篇”的由来。
本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交代库伦教授的书评从写作到发表的来龙去脉。读者也可以将之视为“德国教授如何发表学术论文”的一个具体例证。
第二部分梳理了其他学者、编辑、实务工作者对库伦教授书评的看法,以及库伦教授的评论。
第三部分是库伦教授对许乃曼教授(Bernd Schünemann)和霍尔尼教授的评论文章的直接回应。
正如在上一篇文章中所提到的,在库伦教授的书评发表之后,以霍尔尼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对库伦教授提出了严厉指责,认为库伦教授不应该将这样一篇批判色彩极其强烈的书评发表在《国际刑法教义学杂志》这样一个免费的网络期刊上,而应该选择纸质版的、通常只有学者和同行才会阅读的专业刑法期刊。甚至有人认为,库伦教授的这种有意选择,纯粹就是为了扩大影响力并引发网络暴力,其心昭昭,不言自明。
因此,库伦教授首先交代了自己撰写这篇书评并选择在网络上发表的来龙去脉,以此回应上述指责。
这篇书评是库伦教授在今年4月底应《戈尔特达默刑法档案》(GA)责任编辑的邀约而写的。在通读了这本博士论文之后,库伦教授对两位评审人都打出了特优成绩这一点感到极为困惑不解,便主动询问评审人是否发现了文中存在的大量语言错误。第一评审人表示,他在评审过程中已经指出了一系列语言错误。但是即便如此,最终出版的这本博士论文仍旧错漏百出(详见上篇)。这使得库伦教授认为自己有义务针对这本博士论文写一篇批判性书评,借此反映当前德国刑法学界在博士论文的写作和评审方面存在的普遍问题。
在提交这篇书评之前,库伦教授也深知这篇书评不免会惹怒论文作者和评审人,并且可能招致对他本人的批评。因此,他专门征求了一位靠谱同事的意见。这位同事对库伦教授的观点深表赞同,大力支持库伦教授将这篇书评刊登出来。这是库伦教授最终下定决心的直接原因。
6月,库伦教授将写好的文稿发给《戈尔特达默刑法档案》的编辑。编辑读过以后也表示强烈支持,并同意将它刊登在这本期刊上。
但是,这篇书评太长了,包括空格在内总计超过5万个字符,而通常的书评一般最多不超过1.2万个字符。并且,由于刊期安排——《戈尔特达默刑法档案》预计在今年11月为某教授的七十大寿推出一期祝寿专刊,因此,库伦教授的这篇书评最早只能安排在2021年3月刊发,也就是9个月之后。
这实在太久了……
于是库伦教授又把稿子投给了《法学家报》(JZ)。然而,等了两个星期,库伦教授也没有收到回复。库伦觉得这表示编辑拒绝了他的投稿,于是就转而联系了《国际刑法教义学杂志》这个网络期刊。不过,在这之后没过几天,《法学家报》的编辑就联系了库伦教授,并表示对这篇文章很感兴趣,只不过能否发表,还需要经过一个内部投票。然而此时,库伦教授已经和《国际刑法教义学杂志》敲定了全部发表事宜。
这个投稿经过可太真实了……
库伦教授向《国际刑法教义学杂志》投稿的时间是2020年7月7日,这篇书评在网络上刊载的时间是2020年7月15日。尽管时间非常短,但是刊登出来的文章也同样经过了十分专业细致的校对。在高效快捷的网络期刊和需要等待9个月的纸质期刊之间要选择哪一边,是显而易见的。
纸质刊物的时效性问题,在今天这个移动互联网时代,显得尤为突出。这实际上可能也是车浩老师创立“刑事法判解”公号的一个重要原因。正如车浩老师在“刑事法判解”发刊词(☞ 车浩 |《刑事法判解》公众号发刊词)中提到:
一本学术刊物,总会受到排稿和出版的周期限制,因此作者写完文章后投稿,往往还要等上个一年半载才会面世,而对某些时效性较强的文章来说,熬过长期的雪藏,面世之时可能也是过时之日。在这种情况下,坚持首发原则,对文章、作者和刊物,都难说有大的收益。
当然,各个刊物的定位不同,需要反思和调整的程度也不同。《刑事法判解》恰恰就是最有必要调整首发原则的那一类刊物。因为我们刊发的文章,面向的本来就是瞬息万变、层出不穷、亟待解答的实务问题,如果坚持首发原则,一定要经数月周期等待纸质发表之后,再放到网络上面传播,很可能错过了最有价值的发表时间。
因此,让这些文章越早面世,文章的价值就越大,对作者就越有利,对读者也越有帮助,越能体现及时指导司法实践的意义。在如今这个时代,一篇有价值的文字,如何能够让更多的人更快地看到?显然,通过移动互联网传播是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所以,我们办了这个公众号。
值得一提的是,“刑事法判解”公号创办以来所推出的一系列原创文章(主要涉及对我国及德日刑法学界与实务界动态的介绍与评析),有相当一部分都具有极强的时效性,例如:
在7月份的书评发表之后一个月内,库伦教授就收到了19份书面意见。加上在发表之前收到的反馈,库伦教授总共收到了24份意见,其中22份都对他表示赞同。这些意见既有来自于学者的,包括男学者与女学者,德国学者与外国学者(西班牙、拉美),刑法学者与公法、民法学者,也有来自于法学编辑和实务工作者的。
这些赞同意见纷纷指出,库伦教授的书评“极其重要”、“绝对必要”,因为它“使我们注意到一个普遍存在的糟糕现象,一个超越于被评论的个案本身的‘标准的堕落’或者说‘令人担忧的发展’”,而“这篇被评论的博士论文仅仅是其中的一个征兆罢了”。
许多评论人都表示,库伦教授的评论,尤其是“好的法学论文应当易于理解、清楚明确”这一点,“句句说到了他们的心坎上”。
在附议的同时,这些评论人还对库伦教授的仗义执言表示了强烈感谢。他们认为,库伦教授的评论无疑是公正、客观、温和的,且既无“恶意”或“人身攻击”,也不存在“不必要的阴阳怪气与咬文嚼字”。这与其说是在展示评论人的意见,不如说是库伦教授在借他人之口为自己辩护。
具体来说,评论人的意见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第一,法学论证的标准;第二,对博士论文的指导和评价;第三,法学书评的功能。
1. 法学论证的标准
在书评中,库伦教授提出,好的法学论证应当使人易于理解,避免浮夸空洞、毫无必要的辞藻堆砌和卖弄。这显然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赞同和附议。
尤其令人印象深刻的是,库伦教授直接在他的书评中列举了这篇300页的特优博士论文中的30多项语法错误。
对此,一位不具名的学者表示:尽管人们可能会因此认为库伦教授迂腐死板,但是,不认真对待语言的人,显然也不可能认真对待思想。况且,这些语法错误也并不只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表述上的瑕疵”。
其他几位评论人也认为,库伦教授列举的这些语法错误并不是微不足道的小错,并且数量惊人,令人难以置信。“这些错误就说明了一切”。显然,学界同僚普遍对博士生的重大语言缺陷感到不满。
而这对于法学期刊编辑来说更是如此。“青年学子冗长、复杂、含混的表述方式”尤其令编辑反感。一位公法领域的编辑告诉库伦教授:“您在书评中提到的现象,也即语言水平的退化,我在自己的工作中也注意到了。甚至是那些在其他方面都被认为非常优秀的作者,也很难将他们的思想有序、恰当地写出来。”
不过,库伦教授认为,其实不少年轻学者完全具有准确、清楚地表达出自己思想的语言能力。他们只是不知道这一点的重要性罢了。因此,在指导、评审博士论文时,有必要向他们强调这一点。
2. 对博士论文的指导和评价
在“对博士论文的指导和评价”这一点上,许多评论意见也和库伦教授产生了共鸣。例如,有学者指出:“我越来越有这样的感觉,大部分博士论文实际上根本就没人读,就被简单放过了”;“我甚至根本不想知道,有多少博士论文除了作者本人就再也没有其他人读过了。”
但是,不读论文,又怎么可能做出评审呢?
在库伦教授看来,这可能就是当前博士论文成绩产生通胀现象的原因。特优成绩能让所有人皆大欢喜。这也免去了后续可能发生的各种争议。评审人因此不用担心受到批判与攻击。因此,评审人乐意打高分,就是不难理解的。
对此,另一位学者也提到:“我的某位同事把‘特优’作为自己的标准分。当我打算给一篇不错的博士论文打‘良好’的成绩时,这位同事便认为,这个评价是对这篇博士论文作者的侮辱。”
评审人不仔细读论文就草率打出特优的成绩,这显然违反了作为评审人的义务。这样一种随便的打分方式还会危害到法学学术论文的普遍标准。并且,这对于其他博士论文作者也是不公平的——他们的论文被受到了更加严格的评价,这使他们在未来的学术道路上失去了竞争优势。
此外,法学博士论文的分数通胀还会导致法学博士学位的含金量下降——而法学考试的高难度和考试成绩的说服力,原本恰恰是法律人最引以为傲的东西。
3. 法学书评的功能与书评文化
库伦教授的书评发表之后,许多人认为库伦教授的书评太过毒辣,不适于公开发表、更应该私下联络,可能对博士论文作者的学术前途产生影响,有违法学书评的功能等等。
对此,库伦教授引用了两位编辑的言论来证明这样一种容不得批评的书评文化——
编辑A:“在我数次要求我的同事为一篇论文写书评而迟迟得不到答复后,我突然接到一通电话。在通话中,这位同事告诉我,他不想毁掉论文作者的未来,因此他拒绝为这篇论文写书评。”
编辑B:“我本人非常讨厌这样的说法:人们最好不要写具有高度批判性的书评。”
——这些说法反映了在潜在书评人中非常普遍的一种信念,也即,不应该去评论那些非常差的论文,即便他们已经接过了为这篇论文写书评的任务。这尤其适用于博士论文,因为这最有可能摧毁掉作者的未来。
此外,去评论一篇已经被打出高分的博士论文,还可能损及同事情谊。并且,书评人的个人兴趣与时间投入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精读一篇博士论文并为之撰写书评,无疑是一件苦差事。如果被评论的对象是一篇优秀的论文,那么这样的辛苦就是值得的,因为这会给书评人本人也带来专业上的长进。而如果被评论的对象是一篇明显被过誉的糟糕论文,那么书评人不想为它浪费时间,也是情有可原的。
对于这样一种书评文化,库伦教授的看法是,书评人当然不能昧着良心去称赞一篇糟糕的论文。但是,这并不是拒绝为糟糕的博士论文写书评的托词,因为如果大家都不写,那么这将会严重削弱书评作为一种法学论文文体的批判潜力。况且,这样一种信念还会导致,在当前博士论文分数严重通胀的现实局面下,越是糟糕的论文反而越是得不到公允的评论、越是受到特殊保护与特别优待。这对于其他博士也是极度不公平的。
在库伦教授的书评发表后,一位律师对库伦教授提出了道德上的指责。他认为,尽管库伦教授的评论事实上是恰当、公正的,但这却是有失体统或至少是不那么高尚的,因为这种做法摧毁了作者的职业前景。这位律师进一步提出,库伦教授不应该将这些批判意见作为一篇书评公开发表出来,而应该私下联系作者和评审人,并且应当以一种更一般性的、而非针对作者本人的方式,去表达自己合理的关切。因此,尽管他也承认库伦教授的批判实际上不无道理,但他仍认为库伦教授应当以某种方式对作者和评审人道歉。
对此,库伦教授表示强烈反对。因为这位律师显然误解了书评的任务和功能。如果批评的内容是正当合理的,那么,为了这样一种正当合理的批评向作者和评审人请求原谅,反而显得荒诞不经。
至于说批判性书评可能给博士论文作者本人带来的消极后果,库伦教授认为,这也不是书评人需要考虑的。在一个学术性的、可以被称为是“科学”的学科中,不应该要求书评人对于书评可能给被评论人的事业带来的后果进行自我辩护或请求原谅,如果书评的内容在事实上是恰当且公平的(至少书评人在认真审读之后这么认为)。
库伦教授进一步表示:
我本人担任第一次国家考试的考官已经超过三十年,在刑法考试中,我挂掉了数百个人。这肯定影响了他们的职业生涯,对他们来说绝对是糟糕的经历。甚至可能最终摧毁了一部分人的职业道路。但是我也没有因此受到道德谴责。
而考试挂科和被过誉的博士论文遭到批判,本质上是一回事。对于评审人来说,正是因为他打出了一个过高的分数,这才引发了别人的批评,评审人作为一个高校教师,当然必须有能力去应对别人的质疑。
而对于作者来说,当他出版了博士论文,作为一个成年人,他就应该考虑到,这部作品在专业圈内完全可能遭到合理、公平的批判。如果这个批判确实非常具有说服力,以至于影响甚至摧毁了作者的学术道路,他至少不会被剥夺他的博士头衔,而这个博士头衔对于从事学术以外的其他法律职业,仍旧是特别有价值的。而在学术领域之外,没有人会关心一篇博士论文在专业杂志上被犀利批判这件事,正如没有人关心这篇博士论文是不是拿到了特优的成绩。
退一步说,批判性书评也并非必定会摧毁作者的学术道路。如果书评发表在专业期刊上,其他学者当然也可以回应和反击,以此来消除或者降低这篇批判性书评可能引发的效应。如果说书评中的批判不合理或者太过分,那么博士论文的作者将因此被看视为是书评的被害人,而出于一种对弱者的直觉性同情,这反而更有助于作者的职业前景。
既然在批改考卷时,考官并不需要去考虑挂科可能给考生带来的后果,那么,这对于撰写批判性书评的书评人来说,也同样如此。书评人的义务仅仅是,在仔细阅读论文的基础上,给予其恰当、公平的评价。写一篇批判性的书评,远远好过不发表任何评论,即便后者可能是出于谨慎或关心等良好动机。
文章的最后,库伦教授对《国际刑法教义学杂志》10月号上几位学者针对他的书评所发表的评论,作出了正面回应。正如德国刑法教授如何吐槽特优博士论文(下)中所指出的,在这几位学者中,唯有许乃曼教授和霍尔尼教授直接与库伦教授的书评展开了对话与交锋,而其他三位学者毋宁说是以库伦教授的书评作为一个切入点,在更宏观的层面上,针对德国刑法学的现状与未来进行反思。因此,库伦教授的回应,也仅仅以许乃曼教授和霍尔尼教授的评论文章为对象。
首先是关于许乃曼教授的评论。实际上,许乃曼教授在大多数问题上与库伦教授具备高度共识,尤其是关于论文写作的语言与表述方面。许乃曼教授也对当前“年轻学子喜欢用浮夸却荒诞的语词去填补思维上的真空”这样的现象,表示出强烈的反感。
不过,与此同时,许乃曼教授也批评库伦教授的书评对于这篇特优博士论文的内容点评得太少,而在其他内容上着墨太多。
对此,库伦教授表示,对于这篇博士论文的内容,他在实质性的关键点上已经作出了充分且清楚的点评,而并非如许乃曼教授所言,“只有经验上的批判、缺乏规范性论证”。况且,书评的任务主要是提出问题,而并不要求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否则书评的篇幅就太长了。
另外,库伦教授也不同意许乃曼教授在他的评论文章中,将论证缺陷和抄袭混为一谈。因为抄袭是一种有意识的弄虚作假,这在道德上是可耻的。而论证缺陷往往只是因为能力不足。
由于许乃曼教授在大多数问题上都赞同库伦教授,因此,库伦教授的火力主要指向霍尔尼教授。
1. 首先,霍尔尼教授在她的文章中指出,库伦教授试图以一篇博士论文作为“水晶球”,对整个德国刑法博士教育体系进行系统性批判,在她看来这是一种方法论上的错误。
对此,库伦教授的回应是,这个批判是一种明显的误解。使用“水晶球”这个比喻,恰恰是为了显示书评人的谨慎。因为水晶球本身并不真的具有预测能力,因此,这样一个比喻实际上只是一种自嘲罢了。换句话说,库伦教授认为自己并不是在做一种具备经验根据的预测,也无意于按照经验科学的标准,对整个德国刑法学术系统进行体系性分析。如此一来,霍尔尼教授针对“水晶球”的方法论批判,便不能成立。
2. 其次,库伦教授认为,霍尔尼教授写这篇评论文章的核心目的,当然是为自己正在指导的学生辩护。而这同时也是在为她本人辩护。因为这篇博士论文的水准,同时也是霍尔尼教授决定是否招收作者跟随她撰写教授资格论文的一个重要参考根据。这种护犊心情当然是无可指摘的。
不过,库伦教授同时也指出,霍尔尼不应当混淆教授资格论文导师与书评人的角色,更不应该通过忽略、低估这篇博士论文中的缺陷,来捍卫、维护自己的学生。
3. 再次,关于这篇博士论文究竟仅仅是存在语言瑕疵,抑或是一场“语言灾难”,库伦教授与霍尔尼教授显然也有截然不同的见解。
霍尔尼教授认为,在300页的论文中存在30多个语法错误,这也确实值得批评。但是,并不是每一篇特优博士论文在语言上都必须是完美无瑕的。
对此,库伦教授针锋相对地表示,他在书评中列举了34处错误,但这并不代表这篇博士论文中只有34处错误,实际上他列出来的34处,还不到他在阅读过程中发现的一半。并且,他列出来的这些错误,大部分都不是粗心大意的笔误。实际上,在他收到的24份书面意见中,也只有霍尔尼教授一个人坚持认为这些错误仅仅是出于疏忽。
4. 至于说“有说服力的论证可以掩盖语言方面的瑕疵”、“博士论文中更重要的是内容和观点,而不是语言”,库伦教授表示,有说服力的内容和观点以一定的思维水平为基础,而达到这种思维水平的前提条件,是具备与之相匹配的语言水平。
与此相类似,雷根斯堡大学的托尼·瓦尔特教授(Tonio Walter)在10月20日的推特评论中也表示:“我还从来没有——真的还从来没有——见过哪篇文章——无论是家庭作业还是教授资格论文——在语言和/或形式上充满缺陷,但在内容上却是优秀的。”
5. 最后,关于这篇特优博士论文中涉及的刑法知识错误。霍尔尼教授也承认这篇文章中确实存在一些错误或者说“不够准确”的地方,但是从中并不能得出“作者不具备相应刑法知识”的结论。但是,库伦教授显然不同意这一点,在此,他特别举出了两个例子来说明。
①库伦教授在书评中认为作者不了解禁止错误与涵摄错误的区别,证据是作者在论文中使用了“根据刑法第17条排除罪责的涵摄错误”(德国《刑法典》第17条:行为时欠缺不法意识且无法避免者,无罪责。可避免者,得依本法第49条第1项之规定,减轻其刑。)这样的表述。而霍尔尼教授则认为,“作者在这里讨论的情况究竟应被归入涵摄错误还是其他禁止错误,本来就是非常复杂的,因此也不能说明作者不懂涵摄错误与禁止错误的区别。”
对此,库伦教授的回击是,根据今天的通说,一个纯粹的涵摄错误不能排除故意,尽管它可能导致行为人缺乏不法意识,但这也并非是必然的。因此,涵摄错误是不重要的。
例如,某人毒死了别人的狗,并且认为,狗是一种动物而不是刑法中的“财物”,此时,尽管行为人存在涵摄错误,但这既不影响他的故意,也不影响他的不法意识,也即此时不存在禁止错误。因此,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根据刑法第17条的涵摄错误”。在个案中禁止错误与涵摄错误很难区分这一点,也并不影响作者表述中的知识性错误。
并且,库伦教授进一步指出,当霍尔尼教授说“区分涵摄错误和其他禁止错误是很困难的”这句话时,这就表示,她将涵摄错误也视为是禁止错误的一种,而这显然和人们通常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不一致。这里的批评,其实就是在暗示,霍尔尼教授也不懂禁止错误与涵摄错误的区分……
②另一个表明作者存在刑法知识缺陷的例子,是作者在其博士论文中两次将“配备刑罚”(Strafbewehrung)写成“缓刑考验”(Strafbewährung)。库伦教授在书评中认为这表明作者根本不懂这两个概念的含义,而霍尔尼教授却坚称这显然是一种拼写错误(Bewährung vs. Bewehrung)。
对此,库伦教授的回应只有一句话:“既然你这么说了,那么我又能说什么呢?”其间的意味,已然相当明显……
以上就是库伦教授的还击的全部内容。值得一提的是,在这篇文章的边角细节之处,库伦教授还对网络上对他的各种指责逐一进行回击,包括是否对论文作者存在性别歧视,是否因为作者没有引用他的论文而心怀不满、恶意报复等等。这些内容与本文的主题关系不大,因此不再展开。
至此,这场学术论战或许可以告一段落。作为读者,在欢乐吃瓜的同时,或许也可引以为戒。这便是本文的最大意义。
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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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E C O M M E N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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