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人会问:老师,您帮我看看这张单据能不能报销?首先,报销,是企业自己的事情,什么单据可以报销,什么单据不能报销,完全是企业的自主权,没有外部单据企业自己手写一张白条也可以报销。所以一切单据都可以报销,只要企业愿意报销。其次,你问的能不能报销,实质是在问的能不能在税务面前过关,能不能税前扣除。其实,这一切的根源都在于税务与会计的差异,简称税会差异。何谓税会差异,简而言之,就是对于同一笔经济业务,税法规定的税务处理方法与会计准则规定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差异。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看看税法和会计准则各自是怎么说的。《税收征管法》在第一条就开宗明义道: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在整个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具有统驭地位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则是这样给会计准则定义的: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从上述税法和会计准则对自身目的、意义、作用的定位,我们就可以发现二者为什么会存在差异。税法的目的、意义、作用主要就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而会计准则则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税会差异主要体现在会计要素、计量原则等方面会计与税务规定的差异,最常见的形式有如下几种:税务和会计对于收入有各自不同的定义,常见的差异有:比如视同销售。会计上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不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税法上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规定却要作为“销售收入”。正因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处理,所以才出现了税务上的“视同销售”。对于“视同销售”的会计和税务差异,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与会计准则规定的处理方法的差异。其实,其他的税会差异主要也会涉及到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对于流转税的税会差异,会计处理上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确认“应交税费”等,最终差异可能只体现在“利润表”和“纳税申报表”等处,对于下一个会计期间基本没有影响。如“视同销售”的税会差异,会导致“增值税申报表”上应税销售额大于会计“利润表”上的营业收入。因此,涉及到流转税的税会差异相对比较简单而且好处理。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果不满足收入确认标准的,会计处理就不会确认收入;但是,税务方面,也有一套确认销售收入的标准,只要满足了税法规定的标准,就应确认应税收入。二者也常常会导致税会差异。比如国债利息收入,会计上是确认收入的,而税法上却因免税可以不确认收入。比如政府补助,如果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的,税务上就可以不计入应税收入,而会计方面仍然还是要确认收入的。比如企业预收货款并开具了发票,在税务方面增值税就要在开具发票的时候就产生了纳税义务,就需要确认收入;而会计方面,则需要等到货物发出时才确认收入。另外,对于租金收入,企业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却规定,应税收入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收取租金的时间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因此,会计核算方面对于费用限制比较少,在“很可能”的情况就要确认,而不强调实际支付,也无具体的比例限制等。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有诸多限制,既有强调实际支出的,也有很多扣除项目是有具体比例限制的。比如职工福利费,税务规定必须是在比例限制范围内且已经实际支出才能税前扣除。会计准则对于各项资产的计价都规定了各自的计量原则;税法对于资产的计税基础也从税法的角度规定了其计量原则。在多数情况下,资产的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是一致的;但是,税务基于保证税收的原则,对于资产计税基础的确认一般比会计成本确认更加严格,有些情况下资产的初始计税基础会小于初始会计成本。比如,购入的存货,会计方面会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等确认存货的入账成本,从未强调过发票的问题;但是,税务方面,大家都清楚的“以票控税”,如果外购存货没有取得合法的发票,则存货的计税基础就得不到确认,也就是说后续的存货消耗或销售的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同时,对于资产后续计量,会计和税务规定也存在一些差异。比如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准则规定了比较多的折旧方法,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都是可以的,同时对于折旧年限也没有给出确定的最低年限。总之,会计准则对折旧的限制是比较少的。而税务方面,对于固定资产规定的折旧方法主要是直线法,在满足税法规定的条件下才能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于折旧年限,按固定资产类别规定了具体的最低折旧年限等。但是,最近几年对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实施,税务方面甚至出现了价值500万元以下就可一次性扣除。会计方面基于谨慎性原则,对于可能发生的“或有负债”是需要确认的;而税法方面,对于不可靠计量的负债是不予认可的。另外,负债的税会差异最终会通过扣除项目的差异来最终体现,并进行纳税调整。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其他综合收益”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可能是需要计入“应税收入”的。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虽然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但是二者绝对不能等同。利润只有经过纳税调整后的结果才是应纳税所得额。当然,如果不存在纳税调整项目,利润自然就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但是这种概率是很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对税会差异给出了“暂时性差异”的定义。笔者认为仅仅只有“暂时性差异”是不全面的,因为“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是可以通过区分“应纳税”或“可抵扣”而转回的。除此之外,还有一种税会差异在未来时间也不能转回,比如企业支付的费用未能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该支出而产生差异就是一种非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根据对未来期间应税税金的影响,可以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企业无论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都会存在着税会差异;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导致的税会差异相对要少一些。假如甲公司经过清理发现:2019年度共有2笔卫生间修理费支出是收据,全部是支付给个人的,都写明了收款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其中一笔是400元,另外一笔是12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税费,两笔支出会计处理均计入“管理费用-修理费”。1.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对“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只要是500元以下,便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即可以不开发票。因此,对两笔支付给个人的修理费,只有400元的可以税前扣除,1200元的由于没有发票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由于该笔1200元的支出,是计入“管理费用-修理费”的,因此只需要直接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扣除类项目”的“其他”栏即可,其余的调整会自动生成。 本文为会计头条APP原创内容,作者彭怀文,版权归会计头条所有,转载须联系授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