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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答6则(2020年12月22日)

彭怀文 彭怀文说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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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答6则(2020年12月22日)


彭怀文

问题1:公司向个人采购一批文物,作为进货,打款给个人,金额百万,个人需要缴税吗?

解答:

先说结论:肯定是需要缴税的。

一、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出售收藏品,个人所得税上按照“转让财产所得”计算。

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 )

二、对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该项财产最终拍卖成交价格为其转让收入额。

三、个人财产拍卖所得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凭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相关境外交易单据或海关报关单据、完税证明等),从其转让收入额中减除相应的财产原值、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财产原值,是指售出方个人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凭证为准)。具体为:

1.通过商店、画廊等途径购买的,为购买该拍卖品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2.通过拍卖行拍得的,为拍得该拍卖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通过祖传收藏的,为其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

4.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5.通过其他形式取得的,参照以上原则确定财产原值。

(二)拍卖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在拍卖财产时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相关税金及附加。

(三)有关合理费用,是指拍卖财产时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拍卖费(佣金)、鉴定费、评估费、图录费、证书费等费用。

四、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纳税人的财产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或者一份财产原值凭证包括多件拍卖品且无法确认每件拍卖品一一对应的原值的,不得将其作为扣除财产原值的计算依据,应视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并按上述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但不能提供有关税费凭证的,不得按征收率计算纳税,应当就财产原值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据实扣除,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增值税

文物收藏品等,属于有形货物,需要进行分析是否交纳增值税。

参考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文物艺术品,包括书画、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邮品钱币、珠宝等收藏品。

2、免税规定: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三)项规定,销售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例如:A个人销售旧图书,免征增值税;B个人销售旧报纸,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畴。

3、免税规定: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七)项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三)项规定,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综上所述,由于文物也属于有形货物,即便是免增值税,也是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企业应取得个人向税务局代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资产的计税基础的依据),因为金额已经远大于了500元。税务局在代开的发票的时候,就按照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凭验证后的《完税凭证》就可以不再扣税。


问题2:小型企业给个体工商户业务提成 会有怎样的税务问题?

解答:

提成,是“佣金”的通俗说法。

作为支出方的企业,需要关注:

1、个体户属于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而且“佣金”属于增值税中的“经纪服务”,因此需要取得个体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

2、佣金的税前扣除是有限制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说明:“其他企业”是指除保险企业以外的企业。

3、不得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问题3:企业外购生产线设备安装材料的增值税计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么?

解答:

建造或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税基础)有两种情况:

1、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

2、建造或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属于增值税上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问题4:公司分两笔发放工资,一笔公司账户,一笔不知名账户,被查出漏税,需要员工自己补缴个税吗?

解答:

理论上和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没有依法扣缴的,纳税人有义务自行申报。

但是,实务中,税务局征税也是有成本的,税务局办事情也要讲究效率的,通常情况下税务局不会直接找个人补税(除非应交税额很大或扣缴单位倒闭等),通常是直接找扣缴义务人(单位),要求扣缴义务人补税以及缴纳滞纳金。至于扣缴义务人被税务局要求补税后,是否需要个人再补税,税务局就不再管了,由扣缴义务人与个人自行去解决。


问题5: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小微企业标准选择小微优惠政策了,其研发费还可以加计扣除吗?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研发费加计扣除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也不是属于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因此,企业符合所得税小微企业规定条件同时又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规定的,可以同时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问题6: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能否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解答:

固定资产的取得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等多种方式。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以及相关配套公告中明确的“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因此,融资回租、抵债、无偿赠送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不包括在“购进”的范围内,所以不能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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