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给员工报销或承担旅游费被稽查处罚
稽查案例一
行政处罚相对人:新疆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石河子税务局
处罚金额(元):121.14
违法事实 :
个人所得税方面:2018年12月,你公司奖励公司员工旅游机票,未计入公司员工工资薪金所得,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42.27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之规定。上述事实有你单位相关记账凭证、账簿、询问笔录以及税收征管资料等证据证实。
处罚结果: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纳税人非主观故意计算失误少缴......
处罚依据: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违法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21.14元。......
稽查案例二
行政处罚相对人:陕西某某丽舍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处罚金额(元):43,400.00
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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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支付职工旅游补助10000.00元未视同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之规定,2018年你(单位)补扣个人所得税720.00元。
3、企业所得税
“双随机”选案后,你(单位)对2016年至2019年开发项目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自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自查补缴企业所得税2423838.31元,经入户检查,发现以下问题:2018年度:
......
(4)2018年10月31日12号凭证管理费中列支支出旅游人员补贴58000.00元,其中列支非本公司人员费用50000.00元,应纳税调增50000.00元。以上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306.06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576.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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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案例三
行政处罚相对人:广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2,174.6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处罚款6,087.30元。
罚款金额(万元):0.60873
违法事实:
(一)没按规定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经查,2018年3月你公司通过“管理费用-其他”科目,列支员工李某兰、李某季、李某妹等6人旅游费45,650.00元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第五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十条的规定,你公司2018年3月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5,811.84元,已代扣代缴37.24元,少代扣代缴5,811.84-37.24=5,774.60元。(详见2018年3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表)
(二)没按规定代扣代缴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经查,2018年3月你公司通过“管理费用-其他”科目,列支你公司股东李某旺及其家属李某峰旅游费45,6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二条第七项、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第六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第五条第五项、第八条第七项、第十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你公司为股东承担旅游费的支出应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018年你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32,000.00×20%=6,400.00元,已代扣代缴0.00元,少代扣代缴6,400.00元。综上所述,你公司2018年度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174.6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至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