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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向已注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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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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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www.taxhu.com注:本案例5个看点:

1、涉案纳税人为个人独资企业,已于2019年注销

2、税务机关向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追缴个人所税税款和滞纳金

3、不向投资人追缴增值税和附加税费

4、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相等

5、无罚款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莫某某《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发布时间:2023-01-31 10:03:0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3年第1号

莫某某(纳税人识别号:442821********6092):【税乎网注:向投资人追缴】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肇税一稽强扣〔2023〕1号)(详见附件)。

请你及时到我局(地址: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28号)领取《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肇税一稽强扣〔2023〕1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肇税一稽强扣〔2023〕1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肇税一稽强扣〔2023〕1号)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月30日

附件: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肇税一稽强扣〔2023〕1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肇税一稽强扣〔2023〕1号

莫某某:(纳税人识别号:442821********60922)

鉴于你(地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在催告书公告送达后至今没有履行缴纳税款义务,欠缴税费合计1,567,849.76元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3年1月13日起从你(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存款账户(账号:6899********9041)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壹佰伍拾陆万柒仟捌佰肆拾玖元柒角陆分(¥1,567,849.76)

滞   纳   金(大写):壹佰伍拾陆万柒仟捌佰肆拾玖元柒角陆分(¥1,567,849.76)【税乎网注:滞纳金与税款一致】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叁佰壹拾叁万伍仟陆佰玖拾玖元伍角贰分(¥3,135,699.52)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链接网址:https://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zqsw_tzgg/2022-04/27/content_a1fd973c3f1042a1b4f8ca43578f144e.shtml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莫某某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2年第1号)

发布时间:2022-04-27 10:21:1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

莫某某:(纳税人识别号:442821********6092)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肇税一稽处〔2022〕9号)(见附件)。

请你及时到我局(地址: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北路28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肇税一稽处〔2022〕9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肇税一稽处〔2022〕9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4月26日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肇税一稽处〔2022〕9号)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肇税一稽处〔2022〕9号

莫某某:(纳税人识别号:442821********6092)

我局于2021年5月13日至2022年3月24日对你(地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村委会**村**巷*号)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申报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在2014年至2016年经营肇庆市高要区***液压五金厂(以下简称***五金厂)期间【税乎网注:经查询为个人独资企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1.经查实,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19年1月7日对由你经营的***五金厂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肇税一稽处〔2019〕3号)认定:“经查实,你厂在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经营期间,存在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造成少缴纳增值税及少缴附征税费的违法事实。(一)你厂在2014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共收到由广东脉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脉源投资公司)开具并邮寄到你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8份(发票代码:4400133140、4400134140、4400144130、4400152130、4400153130,发票号码:12269645-12269647、12269651-12269658、12387667-12387672、17028110-17028114、05157214-05157216、05157219-05157221、05157614-05157619、05060424-05060428、13058670-13058673、13058675、13058879、22108082-22108084),金额共计3,994,136.81元,税额共计679,003.19元,价税合计4,673,140.00元;你厂于2015年11月4日和2016年1月3日收到由广东脉源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脉源金属公司)开具并邮寄到你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6份(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12842659-12842660、22092942-22092945),金额共计564,494.00元,税额共计95,964.00元,价税合计660,458.00元。你厂取得的上述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于税款所属时期2014年10、11、12月、2015年6、7、8、11月和2016年1月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进项税款合共774,967.19元。经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北区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书》(案件名称及文号:脉源金属虚开案244010520160000118,协查编号:644019900170296)、(案件名称及文号:脉源投资虚开案244010520160000117,协查编号:644019900170668)证实,你厂取得的分别由脉源金属公司和脉源投资公司开具的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厂的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属于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行为,造成少申报缴纳2014年10月增值税税款81,195.04元、2014年11月增值税税款 172,733.06元 、2014 年12 月增值税税款83,485.12元、2015年6月增值税税款80,930.90元、2015年 7 月增值税税款 73,811.96 元 、2015 年8 月增值税税款83,535.37元、2015年11月增值税税款95,963.98元和 2016 年1月增值税税款103,311.76元”。

2.经查实,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肇税一稽处〔2019〕3号)对由你经营的***五金厂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追缴你厂少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合共774,967.19元,其中:(1)2014年10 月增值税税款 81,195.04元 ;(2)2014 年 11 月增值税税款172,733.06元;(3)2014年 12 月增值税税款 83,485.12元 ;(4)2015年6月增值税税款80,930.90元;(5)2015年7月增值税税款73,811.96元;(6)2015年 8 月增值税税款 83,535.37元;(7)2015年11月增值税税款95,963.98元;(8) 2016 年1月增值税税款103,311.76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74,967.19×5%= 38,748.37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应追缴教育费附加:774,967.19×3% = 23,249.01元。(四)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的规定,应追缴地方教育附加774,967.19×2% =15,499.35元。以上应补缴各项税费合计:852,463.92元(其中:增值税774,967.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8,748.37元,教育费附加23,249.01元,地方教育附加15,499.35元)”。【税乎网注:未向投资人追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四条和第六条、《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三条、《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第七条规定,对由你经营的***五金厂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你是***五金厂的投资人,未对在2014年至2016年经营***五金厂期间取得上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部分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调整。

(三)由于***五金厂2019年8月15日注销,多次电话和实地均无法联系到你本人,我局于2021年6月27日向你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肇税一稽检通一〔2021〕23号)。2021年12月23日向你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肇税一稽税通〔2021〕82号),通知你自收本通知之日起15天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至今未见其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四)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肇税一稽处〔2019〕3号);

2.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高要区税务局提供的2014年至2016年你经营的***五金厂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情况;

3.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1年第1号;

4.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2021年第5号。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税〔2000〕91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六条规定,对你上述行为属于: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8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税〔2000〕91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条、第九条、《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定期定额征收户个人所得税率的公告》(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定期定额征收户个人所得税率的公告》(肇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对你2014年至2016年期间经营***五金厂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带征率和应税所得率的方式进行征收,计算其2014年至2016年应补税额为:(详见下表)

所属期间 申报销售收入 带征率 应纳税额

2014年1-8月 49,016,826.26 1% 490,168.26

所属期间 申报销售收入 核定所得率 核定应纳税所得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

2014年9-12月 26,407,821.94 7% 1,848,547.54 35% 14,750.00 632,241.64

2015年 64,583,032.70 7% 4,520,812.29 35% 14,750.00 1,567,534.30

2016年 67,420,469.79 7% 4,719,432.89 35% 14,750.00 1,637,051.51

所属期间 应纳税额 已纳税额 应补税额

2014年度 1,122,409.90 1,128,020.41 -5,610.51

2015年度 1,567,534.30 780,457.93 787,076.37

2016年度 1,637,051.51 850,667.61 786,383.90

综上所述,合计应补个人所得税1567849.76元【税乎网注:仅追缴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你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行为,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案件审理股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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