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 黄斌:元宇宙法律篇(十一)——教育元宇宙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高级联席合伙人
摘要:2021年是元宇宙元年,Roblox在招股书中提出了元宇宙的概念,Facebook直接更名为Meta(元宇宙)。人民日报评论微信公众号发文称“元宇宙概念的走红,背后有着相应的技术支撑和社会生活因素。”,新华社发文指出“元宇宙有可能激发数字经济更大的活力,甚至可能刺激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带动从现实到虚拟多个产业进一步潜力挖掘!”,武汉、合肥、成都、上海市徐汇区、深圳市福田区均将元宇宙写入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南昌准备设立元宇宙试验区。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浙江省未来产业先导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构建包括元宇宙等领域为重点的未来产业发展体系。元宇宙应当是一个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相互映射的经济系统,以虚实融合的方式形成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相互映射。元宇宙时代的来临,工业元宇宙、旅游元宇宙、医疗元宇宙、教育元宇宙、建筑元宇宙、金融元宇宙等各式元宇宙也纷沓而来。教育元宇宙因为可以激发学生想象力、实现教育真正公平等特性,必然是各式元宇宙的先行者。
关键词:元宇宙 教育元宇宙 教育刚需 教育公平
2021年是元宇宙元年,Roblox在招股书中提出了元宇宙的概念,Facebook直接更名为Meta(元宇宙),字节跳动90亿元天价收购国内VR行业头部厂商Pico,百度推出元宇宙社交平台“希壤”,网易伏羲发布沉浸式活动系统“瑶台”,微软花费687亿美元收购美国游戏巨头动视暴雪并宣布进军元宇宙,2022年2月,美国元宇宙技术公司TerraZero Technologies在Decentraland上完成全球首笔元宇宙住房抵押贷款。人民日报评论微信公众号发文称“元宇宙概念的走红,背后有着相应的技术支撑和社会生活因素。”,新华社发文指出“元宇宙有可能激发数字经济更大的活力,甚至可能刺激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带动从现实到虚拟多个产业进一步潜力挖掘!”,武汉、合肥、成都、上海市徐汇区、深圳市福田区均将元宇宙写入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南昌准备设立元宇宙试验区。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浙江省未来产业先导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构建包括元宇宙等领域为重点的未来产业发展体系。元宇宙应当是一个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相互映射的经济系统,以虚实融合的方式形成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相互映射,形成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全新生活方式,提升人的体验、效率和更多无限可能。元宇宙时代的来临,工业元宇宙、旅游元宇宙、医疗元宇宙、教育元宇宙、建筑元宇宙、金融元宇宙等各式元宇宙也纷沓而来。教育元宇宙因为可以激发学生想象力、实现教育真正公平等特性,必然是各式元宇宙的先行者。
Roblox是全球UGC游戏创作平台及互动社区,其在招股书中列出了元宇宙的8个特征:身份认知、社交、沉浸感、随时随地、多样性、低延迟、经济、文明。元宇宙是以VR、AR、MR、XR、AI、区块链、GPU、数字孪生、云计算、边缘计算、脑机接口等技术为基础,通过游戏、社交、虚拟人、NFT、虚拟货币、工业仿真、数字城市等应用构成的下一代互联网生态。元宇宙应当是一个拥有海量用户创作内容、物理世界和社交关系的数字化呈现、原生于数字世界的虚拟资产价值显现、三维沉浸式体验、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相互映射的经济系统,在该经济系统中人们可以劳动、创作获得回报,可以投资、交易获得利润,形成与现实世界类似甚至一样的经济文化繁荣。元宇宙应当是建立在各式开源软件、标准和协议基础上开放的各式数字化宇宙,各式元宇宙之间可能相互兼容也可能相互碰撞亦有可能相互共存。
元宇宙是继PC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之后的第三代互联网,能够给用户带来从二维的平面视觉、听觉体验进展到包含空间性维度的三维沉浸式、交互式立体体验,包括视觉、听觉、触觉、味觉、嗅觉等多感官维度体验,是人类未来的数字化生存方式。该数字化存在并不是和现实世界分离,也不是和现实世界平行的虚拟世界,而是以虚实融合的方式形成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相互映射,形成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全新生活方式,提升人的体验、效率和更多无限可能。
教育元宇宙是各式元宇宙之一,其运用VR、AR、MR和XR等虚拟现实技术构建虚实结合的虚拟学习世界,运用虚拟人技术提供师生的虚拟分身进入虚拟课堂学习交互,运用脑机接口技术提高学生的专注能力和学习效果,运用NFT(非同质化通证)铸造毕业证书及职称证书等。教育元宇宙创建的三维虚拟现实、增强现实等学习情境,可以让学生通过视觉、听觉、触觉、嗅觉、味觉等综合感官体验进行沉浸式学习,可以让学生行走在清明上河图的街头近距离走向历史,还可以让学生近距离靠近各大星球并实地勘察,最终实现师生共同协作开发实时优化学习内容促进学习资源的持续丰富。教育元宇宙主要有以下特征:
1、节约教育成本,数字孪生人体器官、手术过程、化工实验等虚拟场景进行教学、培训等;
2、实现教育公平,让更多学习者可以跨越时空限制随时随地获得优质教育资源;
3、交互性,学生可以参与学习资源、学习环境的修改,实现师生共同协作开发实时优化学习内容促进学习资源的持续丰富。
1、VR、AR等虚拟现实、增强现实外接设备的法律问题
在教育元宇宙中,学生戴上VR、AR眼镜等外接设备就可以即刻穿梭到虚拟世界中,可以拿起洛阳铲进行考古,也可以近距离观测各大星球的运行轨迹,还可以显微观看人体器官等。VR、AR等虚拟现实、增强现实外接设备带来的沉浸式体验,将对用户的精神和心理状态产生沖击,可能使用户在现实世界的行为习惯发生改变,因而具有一定潜在的伦理风险。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明确指出:科技伦理是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需要遵循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是促进科技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要提升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有效防控科技伦理风险,不断推动科技向善、造福人类,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增进人民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科技活动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和生态环境保护,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类社会和平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增进人民福祉,应当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最高标准,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符合社会公德和伦理。
在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六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市扒块腹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为:
第一,经营者利益方面。经营者选择何种数据公开、何种数据不公开,通常是基于数据安全、用户隐私 以及平台经营者商业策略的实现等考量。本案中,普通用户观看“抖音”直播间主播直播时,无法查看全站排名靠前的主播的直播收益信息及用户对其的打赏信息;只能查看最多200名打赏靠前的实时在线观众打赏的虚拟“音浪值”,但无法知晓其具体打赏金额,亦无法查看其对他人的打赏数据;直播间用户打赏系以飘屏方式展示,且停留时间较短,亦未显示打赏礼物价值;可查看主播收礼任务完成进度,但不显示礼物价值。可见,微播公司对“抖音”用户打赏和主播收益的真实数额均未公开展示,以此保护用户、主播数据安全。该种数据展示规则,系微播公司为维持用户隐私与用户粘性之间的平衡所采取的设置,从而保持其竞争优势;而六界公司将“抖音”平台上非公开的数据通过自行整理计算后予以公开展示,使得本来无法通过自然人为方式获得的数据能够通过公开途径获取,破坏了“抖音”产品的数据展示规则及其运营逻辑和秩序,进而破坏该种平衡,容易引发主播与普通用户的不满,破坏用户粘性,进而损害微播公司该种竞争优势;
第二,消费者利益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本案中,虽然六界公司公开的数据并未展示用户真实姓名,但由于主播直播时往往系真人出镜,即便仅展示主播昵称和头像,也能够结合其直播形象与其本人相对应,从而识别特定的主播自然人个人。通过六界公司公布的数据,能够获悉某个特定主播的收入状况等敏感信息,用户打赏数据则体现了该用户的兴趣、消费偏好、经济能力等个人消费类敏感数据,该些数据往往系主播和用户不愿对外公开的数据。六界公司获取相应基础数据并未征得打赏用户及主播同意,其行为本就丧失合法性基础,其对该些数据进行分析、对外展示的行为,侵犯了包括打赏用户和主播在内的抖音用户的个人信息权利,进而影响用户对微播公司数据安全保护的期待和信任,最终造成微播公司用户流失,损害微播公司利益;
第三,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六界公司的基础数据直接来源于“抖音”,并经简单计算得出,对数据的使用行为没有任何创新,涉案数据展示的透明化一定程度上反而会带来平台之间的恶性竞争、家庭与社会不稳定等,使得社会福祉总体降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VR应用需要大量使用VR设备,VR设备直接贴近用户身体并采集到大量用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高、体重、地理定位、行动轨迹等私密信息。
在庞理鹏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隐私权案中,法院认为:在大数据时代,信息的收集和匹配成本越来越低,原来单个的、孤立的、可以公示的个人信息一旦被收集、提取和综合,就完全可以与特定的个人相匹配,从而形成某一特定个人详细准确的整体信息。此时,这些全方位、系统性的整体信息,就不再是单个的可以任意公示的个人信息,这些整体信息一旦被泄露扩散,任何人都将没有自己的私人空间,个人的隐私将遭受威胁。因此,基于合理事由掌握上述整体信息的组织或个人应积极地、谨慎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允许,都不得扩散和不当利用能够指向特定个人的整体信息,而整体信息也因包含了隐私而整体上成为隐私信息,可以通过隐私权纠纷而寻求救济。
本案中,庞理鹏被泄露的信息包括姓名、尾号**49手机号、行程安排等,其行程安排无疑属于私人活动信息,应该属于隐私信息,可以通过本案的隐私权纠纷主张救济。从收集证据的资金、技术等成本上看,作为普通人的庞理鹏根本不具备对东航、趣拿公司内部数据信息管理是否存在漏洞等情况进行举证证明的能力。因此,客观上,法律不能也不应要求庞理鹏证明必定是东航或趣拿公司泄露了其隐私信息。东航和趣拿公司均未证明涉案信息泄漏归因于他人,或黑客攻击,抑或是庞理鹏本人。法院在排除其他泄露隐私信息可能性的前提下,结合本案证据认定上述两公司存在过错。东航和趣拿公司作为各自行业的知名企业,一方面因其经营性质掌握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亦有相应的能力保护好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免受泄露,这既是其社会责任,也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本案泄露事件的发生,是由于航空公司、网络购票平台疏于防范导致的结果,因而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技术中立”是指在技术的使用过程中要排除技术人员的利益和偏见,排除对公民权利、社会秩序、政治权力体系等可能造成的一定冲击。技术的实现受技术参数设置、决策规则等因素影响,而上述因素均是由技术设计者和技术使用者控制和决定的。在虚拟现实技术的使用上,应当回归“技术中立”的本质属性,排除歧视性原则。2018年3月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在庭审中通过“出庭示证可视化系统”以VR手段当庭演示了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持刀刺扎被害人的全过程,有助于公诉人当庭直观、全面、生动的出示证据。但在上述VR演示过程中,很多细节均为VR技术工作人员凭自己的主观认知甚至是臆断加进去的,而非证人亲眼所见。
在吴铭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中,法院认为:对于吴铭的辩护人所提快播公司只是提供了一种技术模式,法院审判的不应是技术,而应是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表现为两种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一方面,快播公司以P2P技术为基础搭建了提供视频信息服务的网络平台。技术虽是快播公司提供服务的基础,但如何使用相关技术,如何设定技术服务规则则是快播公司可自主选择的积极作为方式。快播公司向所有用户免费提供QVOD资源服务器程序及快播播放器程序,在被深圳网监处罚前对上传视频资源的用户及视频内容均不做任何限制,同时,在设置缓存服务器并设计其存储视频条件时仅以点播率为限,造成大量淫秽视频存储于快播缓存服务器中并通过其更快速地在网络上传播。另一方面,P2P技术本身即存在着易被用于传播淫秽视频、盗版作品的风险。快播公司作为一家以P2P技术为依托的网络视频服务企业,不仅应当承担法定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而且应当自觉承担起与其技术特点所造成的法益侵害风险程度相当的更高的注意义务。
2、引导教育价值取向的算法问题
教育元宇宙构建了沉浸性和全场景性的学习场景,通过算法对学习者的教育价值取向进行引导,算法的导向性将对个人和社会的发展影响巨大。算法,源自计算机科学的一个概念,是执行预定良好计算过程的计算机代码或指令,基于原始数据的输入通过自动化决策产生结果数据的输出。算法,简而言之就是“数据处理活动”,收集处理数据,挖掘数据价值,涵盖了数据的生成、采集、存储、转换、处理和输出的全过程。算法,应当遵循人类共同价值观,遵守国家或地区伦理道德;算法应当尊重人类主体地位,给用户选择权和决策权;算法应当抑制人类社会无处不在的歧视和偏见;算法应当保障用户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商业平台等将算法内嵌在健康码、个人征信、风险评估、金融风控、智能安防、公共卫生防治等应用场景中,可以支配数据流动挖掘数据价值并构建新的社会秩序。算法,已经不是纯粹的的计算机代码或指令,不再是简单的数据处理工具,而是被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商业平台等预设了其利益或偏见的不透明自动化决策系统。“算法滥用”,即算法的不正当使用,借助算法的工具属性和算法“技术中立”的本质属性,将其利益或偏见嵌入到算法运行的各个微观层面,嵌入到新生产生活资料引发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重构,可能对公民权利、社会秩序、政治权力体系等造成一定的冲击。算法治理,就是对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商业平台等控制算法的人采集、传输、分类、选择、分析、评估、控制数据方式的治理,是对算法自动化决策系统本质方面的深入理解,也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治理。
算法,是一个数据处理的自动化决策系统,其处理过程通常以计算机代码或指令的形式呈现,且算法主体以外的人通常无从知晓,仅留行为规则对外可见,俗称“算法黑箱”。所谓的算法,即计算机代码或指令,其为算法设计者人为设计而成的,并为算法使用者在特定的应用场景中使用。简而言之,再复杂的算法都是由诸个小的计算机代码或指令组合或调用而成,小的计算机代码或指令组合或调用的程序不同可以得出不同的决策结果;同时,算法的决策结果受参数设置、消费者画像、决策规则等因素影响,而上述因素均是由算法设计者和算法使用者控制和决定的。
在全国首例算法推荐案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诉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公司”)侵害《延禧攻略》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爱奇艺公司系在线视频平台“爱奇艺”的经营者,经授权依法享有热播影视作品《延禧攻略》(以下简称延剧)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为此支付了巨额的版权费用,有权针对侵权行为依法进行维权。字节公司未经授权,在延剧热播期间,通过其运营的“今日头条”iOS和安卓版手机应用程序(以下合称今日头条App),利用信息流推荐技术,将用户上传的截取自延剧的短视频(以下简称涉案短视频)向公众传播并推荐,导致播放量极高,其中单条最高播放量超过110万次。
法院认为:对基于协同过滤算法的涉案信息流推荐技术的应用,仅仅是实现短视频在今日头条App中从上传到最终推送至用户进行浏览的这一过程中的部分环节。在“初审一冷启动一正常推荐一复审”的全部流程中,算法推荐尽管是实现服务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但绝不是全部。因此,即使通过算法推荐识别短视频具体内容不具有技术可行性,但对于允许哪些短视频进入被算法推荐的范围,如何设置和优化算法推荐的具体应用方式,以及如何将已经进入推荐范围的侵权短视频纳入复审环节以避免其被大范围、长时间地传播等方面,字节公司仍可以通过在其服务和运营的相应环节中施以必要的注意、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完善。至于具体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法院不宜、也无法直接作出要求,应交由字节公司根据其服务和用户等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策略,自主进行决定,并在个案中验证其实际效果,即是否能够实现及时、有效制止和预防明显的侵权行为和后果。
正如字节公司自已在《3分钟了解今日头条算法原理(科普版)》视频中所言:算法分发并非把所有决策都交给机器,我们会不断纠偏、设计、监督并管理算法模型,希望能让更多的人理解算法,并共同参与到算法模型的制定中来,让算法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字节公司不仅仅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而是同时提供了信息流推荐服务,理应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最终,字节跳动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并判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及诉讼合理开支50万元,共计200万。
算法,即计算机代码或指令,是由算法设计者设计而成的,然而算法设计者的知识背景和生长生活经历总是在不经意间融入整个设计及运行过程,算法设计者的价值偏向及其对算法方法的选择均影响到算法的公平公正,关系到是否包含社会歧视与不公。不同的算法使用者有不同的利益,在算法应用中包含着不同的价值判断,更多时是以自身利益出发来选择参数设置、制定消费者画像及决策规则,必然形成一定意义上的社会歧视与不公。另外,下述行为也有可能构成社会歧视与不公:将浏览次数、支付意愿、支付能力、依赖程度、交易频次、交易时使用的终端设备品牌等作为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条件参数,使用有违社会公德、歧视性、偏见性用户标签,对消费者在交易价格、交易机会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在选取处理数据的样本取量过小进而忽略少数群体的数利益诉求,数据不及时更新或偏见数据的持续使用。
在欧洲算法歧视第一案“意大利户户送有限责任公司算法歧视案”中,事实部分:意大利户户送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数字平台模式经营送餐到家的外卖业务,外卖骑手使用自助预定系统来预定下周的工作时间和区域,只有评分排名前15%的外卖骑手才可以进入平台预定工作时间。数字平台对外卖骑手依据可靠性和参与性两个参数来评分,决定外卖骑手的工作时间和区域。意大利总工会认为,平台算法在对外卖骑手进行评分时,没有考虑外卖骑手可能因疾病等合法原因导致评分降低,进而失去优先选择工作条件的机会,具有集体歧视性。
法院认为:根据2003年第216号法令第2条,该条规定了直接歧视与间接歧视,直接歧视是指因为宗教信仰、残疾、性取向等直接遭受到的不平等待遇,间接歧视是指表面公平公正的规定、标准、惯例、行为等可能导致间接的实质上不平等待遇。直接歧视是主观意愿所致,而间接歧视则与公司主观意愿无关。表面上看意大利户户送有限责任公司行为具有中立性,其平台系统对所有的骑手都适用而且并不针对任何人,但平台算法参数的设置没有考虑外卖骑手没有赴约的真正原因,对外卖骑手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实质上阻碍了外卖骑手参加工会罢工、疾病等合法权利的行使,减少其未来获得工作的机会,属于间接歧视。
在胡红芳、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案中,事实部分:胡红芳为携程公司的钻石贵宾客户,依照携程公司对外宣传,钻石贵宾客户享有酒店会员价8.5折起等特权。2020年7月18日,胡红芳在携程公司运营的携程旅行APP中预订了当天舟山希尔顿酒店豪华湖景大床房一间,订单金额为2889元,并于当天上午8点42分付款完成。2020年7月18日上午8点53分,酒店对外电话接到自称王先生的人来电,以胡红芳名义直接向酒店预订,房款1377.63元通过微信支付,且注明房价保密。酒店对该订单的记录仅显示店外客人电话预定,未显示其他商业合作渠道,酒店方提供的来源于携程的订单记录里也无该笔订单。2020年7月19日退房时,胡红芳要求酒店开具发票,发现酒店房价为1377.63元。
法院认为:本案是否认定携程公司存在“大数据杀熟”,不影响携程公司存在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的认定。原审并未在本案中对携程公司的“大数据杀熟”予以查证并以此认定携程公司构成侵权。案涉《隐私政策》明确载明携程公司可能将对胡红芳的订单数据用于分析,从而形成用户画像。胡红芳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在面对携程公司掌控平台内所有数据且事先亦告知要进行数据画像等商业利用的情况下,当得知案涉订单支付了不合理高价时,对携程公司产生“大数据杀熟”的疑虑合乎常理,相关主张有一定的事实基础。且携程公司提交的142笔订单信息显示,同日入住的单价价差最大达到1600多元,同日订单价格高低与是否提前预定不相关,其价格机制不透明。此外,在接受案涉订单的投诉后,携程公司所作的核实处理亦极其不严肃,甚至存在欺骗行为,既说明其内部管理失范,更加重了消费者的不信任。携程公司作为一家在行业内占据优势地位,并在国内享有广泛知名度数据企业,理应负有更高的社会责任和使命,应聚焦为何消费者会认为其存在“大数据杀熟”以及如何改进提升自身的服务以消除消费者疑虑,为更好提升消费者对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的信任感而有所担当和作为。
信息茧房,是指商业平台等利用算法形成的检索、排序、选择、推送、展示等规则,进行个性化信息推送以刻意迎合用户的主观喜好,导致用户陷入“信息茧房”。信息茧房,是商业平台等完全逐利的非理性数据处理方式,导致用户陷入商业平台等所提供单一信息构造的“信息茧房”中,被现实世界所桎梏和孤立。人民网二评算法推荐:别被算法困在“信息茧房”指出,随着算法日益精密、技术不断提升,智能化的信息分发模式反而把许多人困在“信息的茧房”,失去了探索未知、创造不同可能性的机会。预言与现实的反差,正提醒我们:勇于驶出信息的孤岛,敢于走出知识的一亩三分地,拥抱丰富多彩的世界,才能赢得精彩的未来。《半月谈》指出:网络信息多样、开放、共享,而一味迎合受众的阅读偏好,计算方法简单,定向推送粗暴,让读者尤其是鉴别力、自控力不强的青少年越“好”越“偏”。原本能够提供多样化精神食粮的手机App,却让人有一种“我才夹了一筷子,你就送我一桌子”的惊喜与尴尬,在不知不觉中受困于“信息茧房”。信息茧房经典案例“可可托海的牧羊人”:“可可托海的牧羊人”上了春晚后大家都觉得好听,大多数中老年人都表示在微信朋友圈早就听过,而许多年轻人则表示第一次听,大家用的一样的APP看到的却是不同的世界。
3、虚拟分身法律问题
师生们进入元宇宙只能使用其虚拟分身,虚拟分身成为人们在教育元宇宙中的分身或者化身。随着虚拟人在现实生活中的广泛大量使用,人们与虚拟人之间的情感连接越来越紧密,该种情感连接可能会影响到人们的真实社交,甚至有可能对虚拟人产生感情甚至结婚,这就有可能产生一系列伦理风险;另外虚拟人带来的沉浸式体验可能会对人们的精神、心理状态带来影响,改变人们在现实世界的日常行为和方式,甚至可能会产生暴力倾向,亦存在一定伦理风险。
虚拟人是开启元宇宙的先锋,是通往元宇宙的船票。在元宇宙中,人们可以自由设定虚拟分身的名称和社会形象,通过虚拟分身进行生产、消费和投资,与元宇宙中其他的人和物进行交互,这必然涉及到真人与虚拟分身之间的法律关系、该虚拟分身同样具备名称、肖像、荣誉和隐私等人格属性,该人格属性应当是依附于自然人的,且呈现出与现实世界中自然人人格权部分相同,但不等同的人格形态。
在马凌与孔伟案中,被告在“悦西安”公众账号上转载了《号外!西安最大自媒体“在西安”、“IN直播”被新浪销号》文章:“这个不带V的新浪账号,手下粉丝四十多万,长期以来和各路公职暗中勾连,在西安,甚至整个陕西境内,蛊惑人心、煽风点火,采取把个案矛盾无限放大的手段,制造、策划群体事件,离间阶级关系,给整个西安乃至整个陕西的社会安定造成了很大危害,早已引起了有关部门的注意。此微博恶意抹黑成性,脏话连篇,歪曲事实。经常用不正当的手段不经过审核便发出十分主观性的微博,经常恶意栽赃西安各企事业单位、公司、政府部门等,甚至不放过街头餐馆,之后收取高额费用方才删除微博,早已骂名满满。”截止2015年3月30日,该文章共有13787阅读量,245点赞数。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若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虽然“在西安”、“IN直播”两账户并非公民或法人,但作为网络虚拟主体,是具有虚拟人格的。虚拟人格单独是没有名誉权的,因其所产生的名誉权纠纷是由于侵害虚拟人格的名誉会导致其背后现实主体所获得和维持的社会评价降低。本案被告所发文章中,确实含有侮辱性、诽谤性言论,且该文章也有一定的阅读量,因此对“在西安”、“IN直播”两账户的名誉造成了损害。根据证据显示,此两账户知名度较高,故原告作为此两账户的管理使用人,其名誉当然受损。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于法有据。
网络用户采用注册虚拟网名的方式,以虚拟人格依法参与网络空间活动,可以为现实中的网络用户本人带来精神层面的愉悦感,有时也可以为其创造实实在在的物质财富,因此,在网络空间对网络用户虚拟人格的侵害亦能转化为对网络用户本人在现实中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侵害;在网络环境中虚拟的名称必然与现实生活中的自然人相对应,故网络侵权责任的权利和义务主体均应由虚拟名称所代表的自然人承担;作为网络虚拟主体,是具有虚拟人格的。虚拟人格单独是没有名誉权的,因其所产生的名誉权纠纷是由于侵害虚拟人格的名誉会导致其背后现实主体所获得和维持的社会评价降低。同时,根据“人格权延伸保护理论”,虚拟分身的人格性权利是现实世界人们人格性权利在时间上空间上的延伸,在元宇宙这一虚拟空间的延伸;另外,虚拟分身享有的是不完整的自然人的人格性权利,不包括与生命体有关的人格性权益,如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虚拟分身享有的人格权应当类同于法人的人格权,是一种准人格权,该人格权的权利需要借助现实世界的人们代为行使。因此,人们以虚拟分身进入元宇宙进行数字化生活,可以为现实世界中的人们带来精神层面的愉悦感,也可以为其创造数字财富。在元宇宙中对虚拟分身人格的侵害,亦可对现实世界中所对应的人们所获得和维持的社会评价降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元宇宙中的虚拟人并非享有生命的自然人,只能参照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虚拟人并非有生命的自然人,故虚拟人名称有可能侵害自然人姓名权,而虚拟人名称如被他人冒用、抄袭则可能因为导致混淆误认、淡化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虚拟人名称如被他人冒用、抄袭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该虚拟人名称应当符合“有一定影响的”这一前置条件,认定“有一定影响的虚拟人名称”,应当考虑该虚拟人名称主体部分、虚拟人名称的成立及使用时间、访问量和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曾经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在何炅诉上海自古红蓝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案中,上海自古红蓝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叨叨记账中大量使用何炅的“肖像表情包”和附加何炅人格利益的姓名,同时虚拟何炅人设,以何炅口吻向下载用户直接推送并非何炅本意的“撩人情话”。
法院认为:首先,案涉软件的核心逻辑是通过创设虚拟的AI角色,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等综合而成的整体形象投射到AI角色上,并且让用户可以与AI角色设置一定的虚拟身份关系,这是对原告整体形象和人格表征的利用,属于原告人格自由利益的范畴,肖像权、姓名权的人格利益无法完整涵盖案涉软件涉及的人格利益。其次,案涉软件的功能使得AI角色可以与真实自然人高度关联,容易让用户产生一种与原告真实互动的情感体验。在此前提下,软件预设了用户可以选择与原告建立包括爸爸、妈妈、男朋友、女朋友、儿子、女儿等亲密关系的功能,可以允许用户任意设置与AI角色之间相互的称呼,将创作回复语料的功能称之为“调教”这一通常用于长对幼、主对下、人对物等不对等关系中的词语,在互动页面中还设置了诸如“爱你”“抱抱”等亲密对话标签,上述功能设置不仅属于原告自由决定其人格要素如何被使用的范畴,还涉及原告人格尊严被尊重的利益。被告未获原告许可以上述方式利用原告的人格要素,侵害原告人格自由利益及人格被尊重的利益,构成侵害原告一般人格权的行为。所以,被告未经许可商业化使用何炅姓名,并与映射何炅人格形象的虚拟人物设定亲密人物关系、任意设定称呼、提供一定亲密对话标签等构成侵害何炅姓名权和肖像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肖像权是一项人身权利,只有现实中的自然人才拥有该项人格权,而虚拟人本身并不享有肖像权。虚拟人使用他人肖像作为图像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使用之规定,应当得到权利人许可,否则虚拟人的图像有可能侵害自然人的肖像权。早在1993年,三星广告中的机器人与《幸运之轮》女星凡娜·怀特(Vanna White)长相相似,因此凡娜·怀特(Vanna White)起诉三星广告中的机器人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并最终胜诉。在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与迭戈.阿曼多.马拉多纳案中,法院认为:第九城市信息技术公司及第九城市计算机技术公司在未得到马拉多纳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即在其公司开发、运营的"热血球球"游戏主界面中使用了马拉多纳的肖像及签名字样,主观上存在未尽到合理适当的注意义务之过错,侵害了马拉多纳的肖像权。在捏脸系统已经成为游戏的标配,并随着黑科技的加入以及玩家捏脸技术水平的提升,人们纷纷想要捏出自己喜爱的真人明星。该种将他人肖像用在虚拟人上属于制作、使用、公开他人的肖像,涉嫌侵犯他人肖像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该条明确对自然人声音进行保护,虽然并没有明确自然人享有声音权这一独立、具体人格权,但明确了自然人享有声音权益,并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虚拟人因不是有生命的自然人,故不享有声音权或声音权益,但其有可能因为模仿明星声音或丑化、污损他人声音构成侵害声音权或声音权益,在世的或者已故的明星声音都受到法律保护,此处的明星声音可以是有内容的语言表达也可以仅仅是一段笑声,丑化、污损他人声音是指采用不恰当的借用、处理等手段导致该声音的使用违背或玷污了他人声音原有的使用意图和效果,比如将小米公司董事长雷军在印度小米新品发布会中的英文发言制作成鬼畜视频;如果上述行为不构成侵害声音权或声音权益,则还有可能因为混淆误认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虚拟人模仿他人声音也有可能侵害声音商标权,声音商标是指由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要素构成的商标,该声音要素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也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还可以由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构成。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虚拟人物的形象通常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获得保护。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要求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指作者在独立创作作品过程中创造出的具有独特个性的外在表达形式,其包含“独”和“创”两层含义,“独”是指“独立完成”即“原创非抄袭,不排除作者的技艺、才智等”,“创”是指“具有创造性”即“具有独特个性的外在表达形式而非思想,该独特个性是表达作者的思想、情感等”,“独”与“创”两者缺一不可,虚拟人的名称由于只是文字的简单构成不具有独创性,无法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如果构成混淆误认则可能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扮演自然人的虚拟人需要得到其本人的授权,而重塑已故艺人的虚拟人需要得到已故艺人的家人或生前签约演艺公司的授权。虚拟人创作的作品,由创造虚拟人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著作权。
4、脑机接口法律问题
脑机接口,是在大脑(人或动物脑)与外部计算机设备之间建立的一种信息系统,可以实现大脑与外部计算机设备之间信息的直接交互,该种信息传递是双向的,可以从大脑传递脑电信号到计算机,然后通过相关算法操控与之相连的外部设备,亦可以从外部设备通过计算机反馈信息到大脑。随着脑机接口的发展,在教育元宇宙中可以通过脑电波监测学生的学习状态,学生可以通过意念进行学习。
从脑机接口的科技原理,我们可知脑机接口有可能损害个人的意识自主权,有可能侵害个人的隐私权。因此我们在使用脑机接口时,平台或厂商等首先应当提示我们:脑机接口可能接触到的脑电波范围、算法对脑电波的处理规则包括清洗及选取特征等具体参数、脑电波转换为操作指令的具体过程、执行完上述指令后如何实现信号反馈,其次应当给予我们一定的明示选择权,比如脑电波范围的选择权,而不能仅仅是是或否的选择权。
在张旭与杭州紫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嘉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根据张旭提供的游戏页面截图,嘉趣公司在游戏登录页面用具有区分性的文字对用户进行了有关游戏运营商信息的提示:“版本号:ysc3rd.6.8.0.1133;游戏名称:《云上城之歌》;出版单位:杭州紫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人:广州诗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单位:江苏嘉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版物号:ISBN978-7-498-07537-6;审批文号:国新出审[2020]657号”。故嘉趣公司已对游戏运营商等重要信息履行了告知义务,未对张旭隐瞒上述信息,未侵犯其知情权。再次,在游戏运营商并无变更的基础上,张旭指称游戏玩家数量越来越少,使整个游戏失去竞技性和趣味性,造成合同根本违约情形,并无事实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院不予认可。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张旭所指称的“整个游戏登录界面均未显示真实的游戏运营商信息,致使原告无法从运营商实力来推断游戏品质,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不符合事实情况,嘉趣公司已履行对张旭相关告知义务,本院对张旭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在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腾讯科技(深圳)公司与数推网络科技公司谭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我国法律法规在不同层面都赋予网络用户和消费者对互联网产品或服务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实施对特定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刷量行为,以虚高或虚假数据欺骗和误导用户和消费者,是对用户和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侵害。
个人大脑中的脑电波实际上就是人的意识,脑机接口可以探测人的意识,并有可能通过脑神经触发和修正人脑特定功能的运作;其次,脑机接口通过分析学生的脑信号,进而帮助他们以意念的方式通过外接机械设备实现在物理世界的行动;再者,脑机接口可以帮助人们以意念的方式实现在虚拟空间中的特定操纵和服务。我们要防范技术抹杀或吞噬个人意识,需要遵守技术合乎目的、尊重生命权利、必要且恰当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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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 斌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
黄斌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业务中心副总监,深圳律协数字经济专委会副主任,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公司业务部副主任,专利代理人。
擅长领域:数字经济、元宇宙、NFT、虚拟人、区块链、虚拟货币、公司法、建设工程、知识产权。
黄斌律师专注于中小股东保护,深度研究数万个判例进行解码,从董事推荐、公司决议、股东退出等多维度完成了公司中小股东保护法律服务产品;在大学从事近十年建设法规教学,从建工合同的签订、入场、施工、变更、退场等多维度保护建工企业及实际施工人的权益;曾从事三年专利代理工作,参与了武烟集团公司知识产权战略规划。2017年完成江西省工商联课题“民企知识产权保护”。
现为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中国最大法律人社区无讼阅读“商标有道”专栏作者,在北大法律信息网和无讼阅读平台上发表过《中国好声音:到底是谁的好声音》等100多篇知识产权法文章,《麦当劳中国更名为“金拱门”相关法律问题评析》荣获“无讼”阅读2017年度专业文章第一名,《短视频版权保护的江湖风云》收录在《大数据—北大法律信息网文粹(2018-2019)》一书。
代理案件中江西网络电视台诉暴风科技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入选江西省高院2017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田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判三缓五)入选2021年江西省检查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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