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的改革有哪些?—三中全会《决定》4点理解【国盛宏观熊园团队】
国盛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熊园 博士
国盛证券宏观分析师,朱慧
事件:2024年7月21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总书记关于《决定》的说明发布。
1、对比看,以十八届三中全会作为对标,两次《决定》的发布时点、任务计划完成时间、篇幅、结构、主要词频等大体相同,较大区别是本次任务需要更快完成,词频上“改革/开放”大体持平、“发展/安全/科技”明显增多。
1)时点上,两次全会的《决定》全文都是大会闭幕后的第3天发布,两次全会筹备时间差不多长、都是7个月左右(十八届三中2013年4月启动、11月12日开,二十届三中2023年11月启动、2024年7月15日开),但任务计划完成的时间本次更短(二十届是到2029年完成、用时5年,十八届是到2020年完成、用时7年);
2)篇幅上,两次《决定》全文字数差不多(十八届三中是2.1万多字、二十届三中是2.2万多字),不过总书记关于《决定》的说明本次明显减少(十八届三中近1.1万字,二十届三中5000多字);
3)结构上,两次大体相同,十八届共16部分、三大块、60条,二十届共15部分、三大块、60条;
4)主要词频上,“改革/开放/发展/安全/科技”分别出现145次、35次、133次、41次、52次,对比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开放”大体持平(分别多8次、7次),“发展/安全/科技”明显增多(分别多47次、17次、43次),需注意的是,这些词频变化在2022年二十大报告中已有体现、不用过分解读。
2、总体看,《决定》全文是公报的详细版、涉及300多项具体改革任务,对比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二十大报告、本次会议公报,还是有不少新提法,包括:明确改革6大原则(相比二十大报告少了“坚持斗争精神”);内容摆布上有“5大注重”;重提“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于市场关心的话题均有详细部署,尤其是国企和民企关系、财税改革、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房地产、资本市场等。
>本次《决定》全文有15个部分,即总论+14项改革任务、涉及300多项改革具体举措。从总书记关于《决定》的说明看,未来5年的重大改革举措在内容摆布上有5大“注重”:注重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仍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以政府和市场关系为核心”)、注重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注重全面改革、注重统筹发展和安全、注重加强党对改革的领导。
>明确了未来改革的6大总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守正创新,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破立并举、先立后破”),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坚持系统观念,需注意的是,相比二十大报告,少了“坚持发扬斗争精神”这个总原则。
>《决定》一大看点是重提“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调“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仍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同时,对于市场关心的话题均有详细部署,包括国企和民企关系、财税改革、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房地产、资本市场等。
3、具体看,本次所提的300多项改革,“有的是对过去改革举措的完善和提升,有的是根据实践需要和试点探索新提出的改革举措”,就实际影响看,有的可能属于偏鼓励型(对外开放、土地改革、松地产、做大国企、提振民企信心、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支持新业态发展、严抓落实等),有的可能属于偏约束型(金融强监管、房地产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等)。
>300多项具体改革中,“有的是对过去改革举措的完善和提升”,典型的如财税改革、全国统一大市场等;“有的是根据实践需要和试点探索新提出的改革举措”,典型的如房地产新模式、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的系列改革、完善针对新业态的系列改革等。
>就实际影响看,有的可能属于偏鼓励型,有的可能属于偏约束型。
1)偏鼓励性的改革可能包括:“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持以开放促改革,推动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或调减住房限购政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等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坚持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企业进一步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营造有利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制度环境”等。此外,对抓落实有详细部署,要求“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必须求真务实抓落实、敢作善为抓落实,坚持上下协同、条块结合,科学制定改革任务书、时间表、优先序”,要求“强化规划衔接落实机制”,要求“着力解决干部乱作为、不作为、不敢为、不善为问题”等。
2)偏约束性的改革可能包括:“防风险、强监管,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合理调节过高收入”;“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各级负责人薪酬、津贴补贴”等。
4、重点看,《决定》对于市场关心的几个问题给出了回应,重点关注新提法。
>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可谓后续改革的主线之一,除了“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小节外,《决定》多处改革均属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配套改革,包括:1)新质生产力发展主体,包括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激发民企信心,重服务国家战略、产业布局优化、加强重大科技攻关等;2)新质生产力核心,即加强科技创新,涉及“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3)新质生产力根本在于培育新型生产关系,涉及创新生产要素配置,人才、土地、技术等向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优势地区流动;4)持续扩大开放、加强国际合作,“鼓励国外高水平理工类大学来华合作办学”等。
>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延续要求“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明确国有资本重点投资领域和方向”,有“3集中”: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公益性领域,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应建立国企履行战略使命评价制度、完善分类考核评价体系,首提“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各级负责人薪酬、津贴补贴等”。
>提振民企信心,除了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已在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破解民企融资难融资贵、规范涉企收费和完善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规等,关注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经营主体公平开放”(此前深圳已试点),支持民企参与重大项目、重大技术攻关和科研项目”配套政策,“弘扬企业家精神”应也会有系列行动。
>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关键在于要素市场化改革、畅通要素流动,且对于生产要素,本次进一步扩充为包括“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且要求“培育全国一体化技术和数据市场”“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其中,“深化土地制度改革”,除了统一管理、加快盘活,如我们此前提示,“优先保障主导产业、重大项目合理用地,使优势地区有更大发展空间”,应指发展新质生产力优势地区。此外,要求“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
>财税改革,包括央地关系和地方债管理,紧盯消费税等税收改革进展。《决定》指出,“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具体包括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研究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合理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等;此外,要求“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例”,具体包括:中央财政事权原则上通过中央本级安排支出,减少委托地方代行的中央财政事权;不得违规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确需委托地方行使事权的,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资金等。
>进一步放松房地产,但可能征收房产税是个潜在约束。关于房地产相关改革在十八届三中公报未单独成段、二十届三中公报只提及风险,此次单列成段、重要性明显提升,且置于“社会保障体系”之下,对于房地产定调已发生变化,具体看:《决定》要求“充分赋予各城市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自主权,因城施策,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或调减住房限购政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改革房地产开发融资方式和商品房预售制度”。需注意的是,《决定》提出“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是个潜在的约束。
>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强调“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坚持以开放促改革”,其中,核心在于制度型开放,重点在于投资、贸易、金融、创新等对外交流合作领域。重点关注范围上,“有序扩大我国商品市场、服务市场、资本市场、劳务市场等对外开放”,以及“推动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
>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重点仍在收入分配、就业、社会保障、医药体制,“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位居首位,关注“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应包括规范国企薪酬,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等。针对“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新提“加大个人所得税抵扣力度”“推动相关公共服务随人走”。
>多处提及支持新业态发展的配套政策,根据此前发文,“新业态”应包括“在线教育、互联网医疗、传统企业数字化转型、‘虚拟’产业园和产业集群、‘无人经济’、共享生产等”,后续将“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优化新业态新领域市场准入环境”“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营造有利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制度环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