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这个司法鉴定中心因为这件事情受到处罚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0〕15号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被处罚人: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三义
住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甲8号10层1005
2020年3月,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收到李某、谢某敏的投诉材料,反映你中心违反《北京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等问题。海淀区司法局于4月1日决定受理,并于当日向李某、谢某敏送达了《司法鉴定投诉受理通知书》。在调查中,海淀区司法局发现你中心在收取司法鉴定费及出庭费的过程中,未就相关缴费事项进行充分告知,未履行缴费当事人签字确认手续,未使用鉴定中心账户接收鉴定费用,涉嫌存在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情形。2020年7月9日,海淀区司法局将案件移送北京市司法局。
现我局查明: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向你中心出具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函》([2016]京0102民初22344号)。2018年4月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与你中心签订了《司法鉴定委托书》。2018年4月16日,李某、谢某敏的代理律师收到了手机短信息,内容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委托我中心对[2016]京0102民初22344号案中涉案检材落款时间为2014年8月30日《遗嘱》中书写文字及‘戴某玉’签字的同一性进行鉴定,委托函中指定您们为缴费义务人。根据京发改规【2016】11号文件的规定,此案鉴定费7660元,请您在7日内垫付。我中心地址在海淀区北蜂窝甲8号中雅大厦C座1005室。我中心开户银行:北京银行白云支行。户名: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账号:01090507200120109043310”。2018年4月20日,李某延和王某前往你中心通过支付宝扫码方式向“交易场所:支付宝-王某芳”支付7660元。在时间为“2018年4月20日”编号为“3695689”的《收据》中记载:“今收到李某延交来鉴定费人民币(大写)柒仟陆佰陆拾元整”,在收款单位公章处有“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发票专用章”的印章。在“京安拓普〔2018〕鉴(文)字J-35号”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业务档案中未发现留存有缴费告知的书面材料。
2018年10月19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通知你中心司法鉴定人王三义、夏锦尧出庭。在“收款事由”为“出庭费”的《收据》中记载:“交款单位李某延”、“人民币(大写)贰仟元正”,在单位盖章处有“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发票专用章”的印章。在“京安拓普〔2018〕鉴(文)字J-35号”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出庭质证材料档案中未发现留存有缴费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
在调查期间,你中心向我局提供了2020年8月27、28日分别向“王某”和“李某延”出具的《致函》以及编号为“25079556”和“25079561”的《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函中记载了:“本着谁缴费发票开具给谁的精神,我们把鉴定费发票开具给您。烦请您收到发票后在司法鉴定缴费通知书上签字,以备查询”。2020年9月1日,王某向我局来函说明:2020年8月27日收到你中心邮寄的鉴定费和出庭费金额共计9660元的发票,但未收到《司法鉴定缴费通知书》,上述原件已于当日退回该中心。2020年9月2日,李某延向我局来函说明:其拒收了2020年8月29日你中心邮寄的文件。
2020年10月16日,你中心向我局出具了《代收款证明》。来函说明王某芳自2013年5月20日至2020年1月14日是中心的财务负责人,由其支付宝代收的鉴定费7660元已存入该中心对公账户。
以上事实有海淀区司法局案件移送函及案卷材料,王三义、夏锦尧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询问笔录、身份证明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明,“京安拓普〔2018〕鉴(文)字J-35号”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业务档案,“京安拓普〔2018〕鉴(文)字J-35号”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出庭质证材料档案,(2016)京0102民初22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李某延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询问笔录,李某、谢某敏、李某延、王某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收据,关于京司罚立[2016]6号告知书的函,致函,发票,关于《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致函》内容及邮寄所有材料的回函,李某延2020年8月31日书面材料,关于缴费义务人物关系的说明,账单详情,明细详情,查询明细,随心查,EMS快递单,北京京安拓普文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收费告知书,代收款证明等证据为证。
我局认为:在收取司法鉴定相关费用时,你中心虽通过手机短信告知了相关当事人鉴定内容、收费金额等,但没有按要求书面告知缴费当事人鉴定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收费结算方式、服务终止费用约定、收费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以及由缴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收取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相关费用时,没有由缴费当事人签字确认。你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和《北京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本机关于2020年11月16日决定给予你中心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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